这两年实在忙到没甚么时间照顾这边,原本以为会就这样把格子摆著不管下去。但是,上届立委临去秋波,送了土地相关研究人员三份新春大礼:一件是国土计划法通过,一件是原基法第2条之一修正,最后一件则是没完成都更条例修正,留给下届重新头痛。

由于研究领域的关系,几年来原本就持续仍然与土地征收、都市计划、区域计划一直无止尽地缠斗,一加上这三件开春大礼,霎时间2016的生活立刻就被压进连头完全都抬不起来的工作地狱里。但是也因为几次重要的研讨会、座谈会与访问,有些重要的课题因而也有了初步可以提供大众参考的资讯。因此,趁著刚赶完一篇与人合著主题关于都市计划拟定、核定权限性质文章,在继续下件工作的短暂空档,先整理一下相关资料。这次先提供国土法相关的部分。

以下所附的连结是来自前阵子环境资讯中心所做的访谈。得先说的是,真心感谢环资中心的文姿,她先花了两个小时想办法了解我在说甚么,回去后还整理成大家能吸收的文字。其实我自忖根本写不出这样让人看得懂的内容。但是,也因为这个访谈是建立在访纲上,多少比较没有呈现整体理论结构。可惜目前时间不够,不然应该自己补一篇,好把这三篇访谈纪录簿及收录的脉络与细节补进来。

因而,试著在这里把几个思考与观察的关键点写下来,一来提供大家自行思考、分析国土法之用,另方面也可供日后讨论之用。

1. 计划法与计划是两回事。计划法是用来规范与支持计划行为,因此结构上由(一)对规划的指导与共管规范及(二)执行工具所构成。然而到底由此生出甚么样的计划内容,以计划行为的不确定性与自由度来说,草案出来前,没人能乱猜。

2.都市计划因为直接控管个别土地运用并直接衔接建筑管制,因此内容会非常具体详尽。但位于其上的区域计划和国土计划如果跟都市计划一样详尽,并且直接规范个别土地,那我们又何必还需要都市计划?所以,理解国土计划和区域计划的任务与功能,就要摆脱对于都市计划的了解才容易掌握

3.最简单掌握区域计划与国土计划到底在做啥的方法,就是把他们理解成不同大小的框。国土计划是最大的框架,用来指示国境各区域的功能分工和要国土利用要注意的原则与方向。区域计划承接国土计划的指示,做出中间框架,指导并限制其框内各都市计划内容究竟如何规划。所以,整体来说,这三种计划越高阶的,内容就越抽象、越政策性也越策略性,越下层就越具体。由此做为出发点,就可以试著去思考为什么国土计划和区域计划,恐怕没办法具体、直接处理违章工厂、农舍浮滥等土地乱象,其实不就是因为它们原则上不适合直接处理具体、个案的土地利用所致。

4.本版国土计划法对于土地利用的控制,是透过四大功能分区的配置去达到。但是分区配置完还要看看个别土地使用管制怎么操作,偏偏这部分国土计划法只是授权出去订管制规则,所以目前很难说到底会变怎样。说到底,各国空间规划相关法制如何控管土地其实花样很多,不一而足,所以这里照说也有满大的制度创设空间,不见得一定要因循旧制。只是以我对地政司与营建署的理解,会有很大一股力量,希望越能够直接将既有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系统桥接过来续用越好。老实说,我很担心这一点。理由出自现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系统很有问题,也与计划法制的原理不尽相符,但就是因为很明确、公务员很好操作,从民国63年区域计划法实施就一路用下来了。

至于其他国土法理的眉眉角角,就等有时间再来处理了。

下面就是环资中心当时专访后整理的纪录,是以QA形式呈现:

环资中心访问(一)

环资中心访问(二)

环资中心访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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