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牧師等於每天禱告就可以下次中彩票,A等於每天禱告,B等於經過了實踐真的中了彩票。

那麼如何去證偽A不是B的因?甚至如何證偽,以後A了會發生B是不可能的?而牧師說吃了大量砒霜人就會死,A等於吃了大量砒霜,B等於經過實踐這個人真的死了。又如何去證實A是B的因?

甚至如何去證實以後對於其他人A了必然導致B?

PS。特別是第二個問題。。。歸納法特別站不住腳。。。很困惑。。。


這裡的因果律問題其實應該細分為兩個討論的步驟:

①因果律是否存在。

②我們如何確定因果律是可靠的。

1.是否涉及物自體的二律背反

雖然在這裡談論的是向上帝禱告和買彩票中獎之間的因果關係,似乎涉及到上帝本體。但是就算不能確定上帝存在,也不妨礙牧師向上帝禱告,以及向上帝禱告的禱告行為本身存在,所以在這裡是不用談及二律背反就可以談論A與B之間的邏輯聯繫的。

2.康德的因果律

康德因果律是建立在休謨對因果律懷疑的一個問題律之上,休謨懷疑上帝禱告和買彩票中獎之間建立的因果性聯繫不過是我們的思維習慣。即:因果推理和歸納推理歸結為人的一種自然本能,即已經發生的兩類事件所發生的恆常而產生的習慣,因而其實不具有什麼因果性,都不過是人類的本能而已。

而康德認為休謨在這裡其實是忽視了人類認識結構的能力,實際上憑藉範疇表中的因果性範疇,人類是完全能夠將因果性範疇加之於經驗的。所以他解決的問題是我們的因果律是否存在的問題,在他直觀的明見性中看來,我們毫無疑問是具有因果性的,我們毫無疑問的可以判定因果,那麼人類機能中就一定存在一個因果性範疇能在這樣的情境下運用。

所以康德能做出的回答就是:

我們確實具有因果性的範疇,所以我們能夠談論A和B之間的因果聯繫。

但是你的問題似乎在於如何理解因果律,而不是懷疑因果律自身的存在。可是康德本身幾乎沒有對因果律的可靠性做什麼陳述。(見陳曉平老師的《休謨問題與先驗範疇》)

3.胡塞爾的因果律

胡塞爾的範疇觀是具有康德思路的。

胡塞爾和康德都認為存在一組概念核可以進行概念轉換和先驗分析。但是他們不同的地方在於,康德相信只存在一個概念核,這個概念和也是不變化的,所以無論是交互主體性、公眾對象還是物理對象都被康德認為具有空間的範疇。(?)與此相反,胡塞爾認為除了一些共享的形式以及數學條件之外,由於區域多種多樣,所以也存在著許多概念核,物理對象、生物對象、心理學對象、社會對象、整治對象以及文化對象具有不同的概念核。這些組群彼此重疊卻又互相存在區別,而他們唯一收到的約束是:它們均屬於唯一的世界,在此共享著一種相關性內容,可以被應用在不同的領域和類型之上。

胡塞爾同樣也承認因果性範疇的存在及其運用。但是類似於沃爾什這樣的現代觀點,胡塞爾認為存在一個概念核能夠進行範疇性的運用,然而由於存在多種多樣的區域,所以在不同區域中存在的似乎也是不同的概念核。生活領域中的因果性概念核的運用似乎也可以被認為是和生物學領域之中不同的,又是和統計學領域之中因果性的運用不同。在生活中的因果性似乎被我們獨斷的陳說,而生物學領域之中我們通過將砒霜的毒理性引申到生物學的結構之中細化因果鏈陳說這個因果性,在統計學領域之中我們通過歸納推理研究相關性來陳說祈禱和買彩票中獎之間的因果性。那麼似乎在不同的區域中,我們應該採取不同的觀察方法使用著因果性的範疇。(希望有dalao能夠補充這裡不完善的敘述。)

其實討論因果律問題也有一些現代的研究,為什麼一定要去找胡塞爾和康德呢。下面這個整理應該是比較新的...?推薦一下...

關於相關與因果 - 劉鎮銳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19969936


康德對牧師說,我們不能通過現象界的二律背反原理去試探上帝,A=禱告=遵上帝的道=公義,B=應許=人的私慾=不公義,所以,A和B二律背反,A不是B的原因,但是,B的原因一定存在,因為一切變化皆有原因(因果律法則)。B的原因是C,C=誘惑=撒旦的欺騙=不公義,因為,不公義的本質必然來自於邪惡的本體。

至於,A=砒霜致人死亡,B=人吃砒霜且已死。

歸納法:100人吃了過量砒霜致死,由此反推A很大可能是B的原因,但不存在必然性。人有可能被撐死或死於其它原因,如果B事件中的人吃了假砒霜或者對砒霜免疫。

因果律:a=人想死,b=想死之人必死。

也可以說,no zuo no die。此時,a一定是b的原因。

砒霜不是真正的原因,因為導致B死亡的是人的自由意志。因果律作用於自由意志上,必然性是被鎖定無疑的。吃了砒霜,只要有人及時施救,B也不會死,但是人有了必死之心,那麼什麼也救不了他。

所以,歸因於現象不是最根本的原因,歸因於本質上,才是因果律發生作用的關鍵。

所以,因果律是潛在的,屬於本體界的形式法則,它必然有效。但是,我們企圖從現象界去理解它,是很難做到的,故人心不可測也。

康德對因果律的證明可用以下三段論表達——

大前提:能夠將對象作為「具有客觀統一性的對象」給予主體的表象活動,是普遍必然在經驗上有效的。這種表象活動叫做「知識」。

小前提:「對因果性的表象活動」能夠將對象作為「具有客觀統一性的對象」給予主體。

結論:「對因果性的表象活動」是普遍必然在經驗上有效的,是知識。

你舉的例子里,第一個例子中,沒有「對因果性的表象活動」。因為根據康德對因果關係的圖式的講解,「在時間中設定起一實在之物時,必定有其它東西相繼而來」這種表象活動才叫「對因果性的表象活動」。在這個例子里,沒有這種表象活動。

而第二個例子里,砒霜對人體的危害,在化學上是有這種「對因果性的表象活動」的。


吃砒霜=A,死=B。禱告=A,中彩票=B。這裡的B都是客觀描述。但吃砒霜是A1,而禱告是A2,吃砒霜和禱告不是同一類事件。 從現象的發生上來說(認識論上),A1,A2,B是同一類型的事件,因為都不過是經驗而得到的知識,誰都不比誰更真實。就像貝克萊的次序,別跟我說世界存在不存在,就連你存在不存在我都不確定,你覺得你是個有靈魂的感知者,但我只能確定我自己的真實存在。 如果我們承認這個次序,貝克萊是駁不倒的。 但是如果我們厚著臉皮把康德認為是信念的東西當真實的存在,那麼禱告這件事與吃砒霜、中彩票、死不是一序列的。後三者遵循因果力,禱告不參與到因果鏈條中。 所以第一個命題你可以歸納,因為前後兩者在同一個因果序列中。但第二個命題,禱告作為前件是心理事件的描述,後件是物理事件描述。一般而言,因果力只在物理世界起作用,閉合於物理世界當中。除非我們像康德一樣承認我們有自由意志,但就算康德,他的自由意志的力量也是通過上帝起作用的。結論:心理事件的力量不能過渡到物理世界,故而兩個命題不能類比。


歸納法其實有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確定一個事件是另一個事件的原因;第二個步驟,確定一類事件會導致另一類事件。

第一個步驟,需要合理排除可能導致另一事件的其它可能,是基於邏輯的。

第二個步驟,是歸納法的本質,從很多個例抽象出類與類的關係,這個過程是不嚴格的,但這個過程有創新性。

對於歸納出的假設,還可以用邏輯演繹法證明,證明了就可信了,但這是演繹法。


……誰說事件的起因和結果都是一一對應的?這個參考維特根斯坦語言遊戲與家族相似說,《邏輯哲學論》就說得很明白了,要描述事件的因果就不得不描述事件發生的整個環境。而且不討論事件是否能分成更基本的事件就直接討論事件的關係,這個討論太不嚴謹了。現象學雖然走了和分析哲學不同的路線,但是共在性的思路是得到了保留的,事件首先與周圍的環境共在著。非要單獨把事件拎出來說,這一點都不現象學。再說了,要用康德的理論說的話,先天綜合判斷學了吧?這個理論是如何克服歸納的弊端的,自身又有什麼弊端,再好好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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