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美國時間2019年6月3日,章瑩穎被綁架致死案審判拉開帷幕。開審第一天進行陪審員遴選。

那麼什麼是陪審團制度,為什麼說值得我們借鑒?

一、什麼是陪審團制度(以下內容為轉載)

1、陪審團制度的法律基礎

接受陪審團審判,是美國法律體系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項憲法權利。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這一條的內容被隨後的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第七修正案所重述。第六修正案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 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額超過二十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 這兩條又經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實施用於各州。

2、陪審團的運行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陪審團(trial jury)。大陪審團的翻譯名稱容易混淆,它其實與審判無關,只決定是否起訴,通常由16至23人組成,用於判定司法部門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去起訴,而不決定嫌犯是否有罪。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那麼罪犯將面臨指控。陪審團則由6至12個人組成,決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部分州,重罪(Felony)案件的陪審團為12人,輕罪(Misdemeanor)案件的陪審團可減至6人。在聯邦法院,陪審團必須遵循全體一致原則,即所有的陪審員對裁決都要達成一致。通常情況下,量刑由法官決定。但如涉及死刑,則必須由陪審團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亦須保持全體意見一致。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會向陪審團解釋該案適用的法律。陪審團必須分別考慮對嫌犯的每一項指控,依據事實,做出嫌犯對所受指控是否有罪的裁定。當陪審團作出有罪的裁定後,法官接著決定量刑問題。如果整個陪審團在討論之後依然不能達成一致,將造成 「陪審團僵局」(hung jury)。如果該情況發生,案件將通過遴選新的陪審團而被重新審理。

3、陪審團的遴選

陪審團挑選主要通過預備審查(voir dire)制度來實現。Voir dire 為拉丁文,意思是「陳述真實情況」。在預備審查制度中,法官主持雙方律師對可能成為的陪審團成員進行詢問來決定其是否為合適的陪審員。法官主要負責決定陪審員是否在法律上有資格履行陪審義務,且履行陪審義務並不會對本人或家庭造成過度的負擔。隨後,雙方律師會對陪審員進行詢問。詢問的內容包括陪審員是否對案件存在潛在的偏見、對案件的瞭解情況以及個人背景。當法官及雙方律師完成對陪審團的預備審查後,即可對不適合的陪審員要求進行迴避。迴避分為有因迴避(challenge for cause)和無因迴避(peremptory challenge)。當陪審員不適合,或者對案件有實際或潛在的偏見時,雙方均可以有因迴避要求陪審員迴避。即便陪審員適合,但任何一方律師認為陪審員對案件可能存在偏見時,雙方可以援引無因迴避要求陪審員迴避。無因迴避不需要提出具體的援引,但禁止雙方律師以種族、階層等不合法因素要求陪審員迴避。且無因迴避具有數量上的限制,具體的數量根據各州和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當雙方對陪審團成員不再有爭議,陪審團的遴選即結束。

4、陪審團的意義

陪審團在美國的司法系統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接收由同類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審判也是美國民主制度的基石。同選舉權一樣,擔任陪審員也是美國公民介入公共生活的形式。反之,陪審團制度不但可以從法律角度教育公民,也可以通過平衡司法和民主來改良美國司法體系的不足,進而加強並鞏固美國的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

二、為什麼說陪審團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我們知道法律條文是剛性的,難免有滯後性,在判定特殊案例時法官也很無奈。很多案件,於情於理或許是可以寬恕的,於法於規卻必須嚴懲!可在國內現行的審判體系下,情理最終必然要向法律妥協!我們有時候會說,法大於情,無可奈何。但同樣為法治國家,西方的陪審團制度卻讓合理的情大於法。

假設一個普通公民,他不懂法律,但懂得基本的道德和社會公理。他可能學歷不高,也沒有太多見識,但明白最基本的善與惡、美與醜、有罪與無罪……

如果有這麼一羣人,成年人,沒有犯罪記錄,沒有精神疾病,不是少數的社會精英,與案件各方沒有親友利害關係,通過隨機抽取或遴選組成。

這麼這一羣人在聽取控辯雙方的充分陳述後,由投票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如果確定有罪,那麼法官再對照法律條文進行審判;如果確定無罪,那麼即便有觸犯法律條文的事實,也必須認定為無罪。

由普通公眾,根據最基本的社會道德和公理,根據社會人最基本的判斷,來判定一個觸犯法律的事實。如果合理,即便不合法,也可以判定觸犯法律條文的行為無罪!這是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對法律滯後性和剛性的現實修正!

簡單一句話:法律的滯後性和在適用某個特殊案件中的不合理性,可以通過普通民眾達成一致的樸素認知來修正。這就很好避免了法律條文的不合理性,也是解決執法難問題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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