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引入陪審團嗎?


不請自來,試著回答下,根據個人的理解,不保證符合法學界觀點。一、陪審團制度主要是在英美法系,眾所周知,英美法系實行的是不成文法,也就是沒有像我國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樣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有著明確法律條文的法律。他們的法律是由一個個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所形成的判例所構成。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官權力遠大於大陸法系的法官,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擁有立法的權力。因此,引入陪審團對法官的權力進行一定的限制成為必要,這是陪審團的第一個作用。

二、陪審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收公眾的不滿。集體決定是無法追責的。陪審團一般負責的是對一個人有罪無罪的認定,負責的是對事實的認定。而這種認定是最容易引起公眾情緒的。如果一個人有罪無罪是由某個具體的個人所見決定,往往更容易引起大眾的不滿,而如果這個決定是由陪審團,一羣不特定的代表大眾的人所做出,那麼不滿就會小很多。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行陪審團制的美國,並非所有案件都有陪審團參與,只有一些重大的,複雜的案件纔有,正是由於只有這些案件才需要吸收公眾的情緒。

三、陪審團的人員來自各個階層,代表社會的普遍認識,可以彌補法官的不足。法官畢竟不能熟悉所有的情況,一個案件的事實往往需要很多方面的知識,一個案件的事實如果由法官認定,可能會由於個人能力,或者偏見所限,導致錯誤的認識,而如果是由一羣人來做出認定,則至少能夠保證事實認定相對客觀真實一些。————從陪審團的作用來看,由於我國實習的是大陸法系,對一件事實的認定,有相應的證據規則,法官認定事實要依照這些規則,而一般人並不能瞭解這些規則,而且在大陸法系法官的權力是嚴格受到成文法限制,從這兩個方面來說,我國實行陪審團既無必要,也有困難。

但是,陪審團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吸收公眾的不滿,這恰恰是我國目前司法所缺乏的。從這個角度來看,一定意義上引入陪審團也是有需要的。在河南洛陽的一個法院就變相引入過陪審團,某個分家析產的案件中,洛陽的一個法院就邀請人大代表參與庭審,判決也參考了人大代表的意見,並且將人大代表的意見寫入了判決書。這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雖然有不合適的地方,但不得不說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綜上,我國引入陪審團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可以吸收一些陪審團的理念和思路。

陪審團的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判決在社會道德上的正義性——陪審員是來自社會的各個階層、各個職業、各個年齡、各個人種……的平民,他們是原告與被告方共同選擇的,他們大多數人對法律條文一無所知,而僅憑心中持有之正義標準來對案件作出判斷,他們作出的裁決是超越法律條文束縛的。

關於「我國能引入陪審團嗎?」,見其餘答案。
陪審團制度需要公民有比較強的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這需要長期的啟蒙運動,而在目前普世價值被忽視甚至打壓的國內社會,恐怕暫時難以踐行


第一個問題很多人都已經回答了。我記憶中英美的陪審團制度核心在於陪審團裁定是否有罪,法官只負責量刑。當然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是否正確。

關於第二個問題,我個人覺得中國不具備實行陪審團制度的環境和土壤。

陪審團制度脫胎於羅馬法,雖然原理已經完全不同,但是形式上有一些借鑒的地方。在審判方式上,中國自古秉承的都是「一言堂」,千百年來沉澱在人們心底的是對「清官」的訴求——那些天天諷刺天朝法制是「人治」的人,很多其實都是認為自己比所有人都能明辨是非,更能充當「清官」的人。這是由文化層面決定的。

文化和歷史決定了中國千百年來走的都是大陸法系這條路,那麼在法律的制定方面都是秉承這一原則制定的,貿然的引入陪審團制度肯定會和現行法律產生一些衝突。至少在目前看來,歐洲大部分國家也大陸法系的體系內,並沒有打算更換為英美法系的意思。因此我也不清楚更換法系的過程和後果。

陪審團制度需要比較寬鬆的經濟環境和競爭壓力,需要一個社會都對陪審團制度做出支持。至少我覺得我的領導不會允許我脫崗去當陪審員的。肯定會有人說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證陪審員的利益,可是仔細想想中國的就業人數和公司的競爭壓力,出臺這種法律本身就是一種長官拍腦門子的體現。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優劣,可能需要學法律的專業人士來比較,不過陪審團制度和陪審制其實不是一個東西。中國沒有英美的陪審團制度,但是陪審制還是有的。


百度百科的定義: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裏,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所認定判決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  所謂陪審團制度,是指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是否起訴嫌犯、並對案件作出判決的制度。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由23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決定是否起訴,可以在任期內(一般4周)審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審團則參加審判,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是決定被告人是否要賠償。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一案一組。

個人認為陪審團制度不適用中國的現狀,據我所知,英國陪審團雖然要求不高,完全可以由市儈平民農民工人擔任,不需要高學歷高資質。在現今中國,對學歷資歷的認可必然導致民眾對陪審團能力的不信任,而且容易滋生腐敗黑箱操作。陪審團制度需要廣泛的民眾基礎,對普世價值的認可,老百姓普遍認為對的就是對的。這些條件,國內還不具備,所以暫時來說並不適用。但是單純從陪審團制度來講,的確是一項偉大的創舉,無論在公平性還是在民眾參與度上來講都是一個大的跨越,值得肯定!


兩個問號很多知友回答了,第二個我說一下我的看法:

陪審團的作用,我認為是凸顯有罪與否,不是由個人意志,而是由集體作出的決定。這樣一來審判主官和任何一個陪審團成員不會因為巨大的個人情緒(同情或者擔憂自己的處境)而影響判決,二來公眾對一些涉及極端案行的審判也不會有(相對)激烈的抵觸情緒。

不過陪審團制度能實行的一個前提是社會主流成員都認可他人與自己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只有這樣,大家才能更容易接受陪審團的判決,同時在選擇陪審團成員,以及陪審團內部討論投票時,更趨向理性表達。這個前提,目前中國(內地)是幾乎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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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和中國古代民間的公道人制度一樣都是民間主導的法律斷公機制,最早的陪審團源於鄰居的舉證,現代英國的陪審團制度源於羅馬條盾人的習慣法,主要是是沿海的北歐人傳入的,也就是央格魯撒克遜人傳入的。這些靠海的民族因為離羅馬統治中心很遠,所以王法往往到達不到,所以只好自己發明斷公的辦法,這個和我們老家古代是一樣的,為什麼會這樣,因為越邊遠的地方,官員貪腐越厲害,老百姓越打不起官司,怎麼辦呢?自己組織法庭,這就是陪審團制度的來源,因為這些法庭缺乏足夠的武力或者說也怕得罪人,所以就挑選鄰居來斷案,把得罪人的活給民眾鄰居。這樣一來,鄰居關係也好了,老百姓一看這樣的斷公好,因為不會有太多貪腐和不公,所以這樣的斷公機制就流傳下來了。這就是陪審團(公道人)制度的由來。


我國在"要加薪案"中不是已經引入200人的陪審團了嗎?
陪審團作用是裁定事實,而法官是適用法律
我覺得依照現狀我過是不可能引入陪審團制度的。
陪審團已經是民眾暴政的泛濫區了,太多人因為厭惡某法律或是自己認同被告的行為而認為無罪,這是不認為有真理的「實踐主義」的手段別再幻想這是「法治」,陪審制恰恰是「人治」!各人任意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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