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家庭糾紛導致的悲劇。

公公陳某毅和兒媳婦譚某因瑣事吵架,遭責罵後,兒媳婦說出不贍養的氣話,被公公掐住脖子。兩天後,陳某毅將一個裝有汽油已點燃的啤酒瓶扔向兒媳婦,導致對方燒傷致重傷二級

圖: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廣州中院日前維持原審判決,以放火罪判處陳某毅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賠償被害人33萬元。

投燃燒瓶將兒媳燒成九級傷殘

原判查明,2016年9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毅(1968年出生)因家庭糾紛,攜帶兩個裝有汽油的啤酒瓶去到花都區獅嶺鎮合成村歷三隊溫馨超市,使用打火機引燃上述啤酒瓶口的衛生紙後,將引燃的啤酒瓶扔向被害人譚某,啤酒瓶破裂後汽油灑出導致現場着火、被害人譚某燒傷。

經鑑定,被害人譚某四肢及軀幹等多處二度燒傷面積達40%,其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譚某因燒傷致全身瘢痕形成,行走受限,需長期康復治療及功能鍛鍊,其傷殘程度爲九級。陳某毅於現場被公安人員抓獲。

被害人譚某證實其婚後和公公陳某毅交流不多,案發前兩天其叫陳某毅看超市,他就罵其,雙方吵了幾句,其說出不贍養的氣話,但並無實際行動。吵架中,陳某毅掐其脖子,被拉開。案發時其在超市收銀臺,陳某毅拿燒着的酒瓶過來扔到其身上,當時超市沒有其他人,陳某毅把收銀臺的口堵住了。

犯放火罪“惡公公”獲刑十年八個月

原判認爲,被告人陳某毅無視國法,爲泄私憤放火,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陳某毅放火致被害人九級傷殘,可酌情增加刑罰量。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

綜合考量被告人陳某毅的作案手段、危害後果、悔罪態度及本案起因等情節,判決被告人陳某毅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陳某毅賠償329302元給譚某

陳某毅上訴稱,案發當天其飲酒過量,只是想嚇唬一下被害人,並不是想讓她受到多大的傷害,結果出乎其意料之外。

指定辯護人提出,陳某毅因家庭糾紛向特定對象扔引燃啤酒瓶,主觀上只是想教訓一下譚某,並沒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觀上也只導致譚某受傷,應定性爲故意傷害罪。本案爲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也有過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懇請從輕處罰。

出庭檢察員表示,上訴人陳某毅因與被害人即兒媳婦譚某發生口角糾紛後,欲報復、傷害被害人,其採取用汽油放火燒的方式,導致被害人燒傷至重傷二級,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投擲裝有汽油的啤酒瓶,系放火行爲,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同時構成放火罪。按照牽連犯從一重處罰,應以放火罪定罪量刑。溫馨超市爲對外開放營業場所,他人可自由進入;案發時爲炎熱的夏天,超市內無空調,被害人所處收銀位置的上方天花板懸掛一把吊扇,當時爲啓動狀態;被害人所處的木製電腦桌、身旁的煙、酒、油均爲可燃物,超市內有紙巾等易燃物,上述客觀情況足以使火勢在空間上失去控制。案發地周邊建築物密集,超市的前面、相連的後面及左右兩邊樓房均爲居民住房,超市樓上還有六層出租屋,火勢雖被及時發現並撲滅,但其行爲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也有可能使其他公私財產遭到焚燬,其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

廣州中院二審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程序合法,予以維持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魏麗娜

編輯:廣州日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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