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0问

一、谁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

谁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2

什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

什么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用本法吗?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4

境外机构也要监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

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6

工作原则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组织机构如何?

7

如何设置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8

银监会人员要求是什么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9

人员有什么义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10

内部监督机制建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11

可以要求别人帮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12

谁对银监会监督?

 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职责如何?

13

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14

申请设立条件如何监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15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16

没有批准,谁也不能进行金融机构活动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17

人员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8

审慎经营的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19

对审批的要求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20

应当建立风险信息管理系统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21

可以现场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22

应当并表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23

对人民银行检查建议要回复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24

风险预警机制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25

突发事件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26

编制数据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27

行业协会监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8

国际交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管理?

29

查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0

现场调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1

高管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2

责令披露信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33

对违反审慎经营的惩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34

什么情况下可以接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5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

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36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撤销,银监会可以要求怎么做?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37

查询、冻结措施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38

对涉嫌违法事项有关单位个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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