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有罪的各項證據方法!」

「被告A先生,你因為被訴涉犯XX罪,請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各項證據,以供法院調查!」

當步入法庭接受刑事審判,希望聽見法官對自己說出哪句話?

再想想,證明「存在(積極事實)」或「不存在(消極事實)」,哪一種比較容易?

太抽象、還是很難懂?

那麼愛看電影的「影君子」們,偏愛日系風格(別以為是推薦謎片)的,可以重溫「鹹豬手事件簿(I Just Didn’t Do It!)」的劇情;假設偏好歐美重口味路線(咦?),法客推薦「罪無可赦(Présumé coupable,或翻成「推定有罪」),由法國著名爭議司法案件「烏托羅(Outreau)案」改編,應該能讓你對這項議題引發更多感觸(這部片不好找,先試著Google劇透)。

向來被視為文明象徵的歐洲,大約在西元6到13世紀之間,假設犯罪難以判明,裁判者將不再依照證據決定有罪與否,改採取所謂「神裁(ordeal)」,也就是向神祈禱請求裁判,方式可以透過「兩造決鬥(必要時還能雇用槍手上陣)」、「沸水(手伸進熱水,沒煮熟判你贏)」、「冷水(浮起來的有罪;沈下去、有機會還活著就無罪)」或「火燒(幾天後及時痊癒就safe,也能用燒紅的鐵棒代替,聽起來像乩童起乩)」,整個審判過程活像是特技表演或整人大賽,充滿娛樂性。

人道一點的,則採取所謂「共誓滌罪(compurgation,一般認為是陪審團制度的雛形)」,只要被告想辦法找到夠多人證明自己無罪,就能順利脫身。之後直到人們相信必須以理性作為審判基礎,才開始邁入糾問式(職權式)審判制度。

隨後西元17至18世紀歐洲興起啟蒙運動,1764年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Beccaria,Marchese di)在「論犯罪與刑罰」書中,抨擊當時殘酷的刑訊逼供及有罪推定,並提出「無罪推定」理論,他說:「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蛤?他國事務,滾?好吧,來看中國古代怎麼面對審判這檔事。

想當年,蘇東坡參加國家考試寫了篇「刑賞忠厚之至論」,不料文章太棒,被典試委員歐陽修誤認是自己學生(曾鞏)所寫,為了避嫌,硬將他拉下成為榜眼(這大概算另一種「判斷餘地」吧)。話說酥胸、噢不、是蘇兄(這輸入法怪怪的)答題內容除了瞎掰堯帝與皋陶兩人關於「殺與不殺」的對話外,同時引用尚書「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段話,說明早在春秋時期就有無罪推定的概念。

只不過中國人向來懂得變通,為了取得足以定罪的證據(尤其是自白),長期以來精心研發出許多對被告、甚至證人逼供的手段(請參見~九品芝麻官^^),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只會以古非今、不符時代潮流?

請參閱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11條揭示「凡受到刑事訴追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無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第14條第2項明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也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過去似乎不完全認同這點,曾有判例認為「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25年上字第3706號)」,直到90年9月4日決議不再援用後,正式宣告無罪推定在刑事訴訟的霸主地位。

所謂「推定」,只是一種法律狀態的假設,容許反對的一方舉證加以推翻。因此「無罪推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無須積極證明自己無罪,而將證明犯罪的責任劃定由提出控訴的一方(檢察官或自訴人)來承擔。
再以這項原則為基礎,推衍出「罪疑惟輕」、「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等概念,一般生活經驗所說「默認(不說話等於承認?)」或民事訴訟中的「不爭執」,並不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除非另有積極證據,否則即使拒絕陳述,仍舊無法對被告作不利的認定,更不能只因被告說謊就反向推認他有罪。

也許總有人愛說「文組、不意外」,又或者這是法律系用來自嗨的玩意兒這類風涼話。但「無罪推定」的背後原因,正是考慮到人為裁判無可避免的誤判風險,於是透過他人以往慘痛的受審經驗,逐漸型塑出「寧可縱放、不可誤殺」的基本精神。

無論以往彈劾制度(回想一下包青天的劇情)或現今的公訴獨佔主義(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刑事訴訟宛如一場「公權力vs.私人」的戲碼,只不過藉由看似文明的「訴訟」方式來呈現。

一般民眾相較於國家來說,總是既渺小又無助,以追訴犯罪為名,國家不但能夠實施各種強制處分(搜索、扣押、監聽、拘提,甚至羈押),假設進一步將遊戲規則修改成「國家主動訴追、民眾必須自行舉證無罪」,這不再是場公平決鬥、而是屠殺,畢竟你我都不是羅素克洛飾演的神鬼戰士(題外話,這真是一部百看不厭的好片)。

倘若無限制地發展下去,刑事審判無疑將變成當權者「合法」的整肅異己手段,屆時我們都該衷心祈禱將來不會有步入法庭競技場的一天。

法客再次強調,訴訟制度從來不是專為某人量身打造,就算十惡不赦的罪犯、也該賦予他公平審判的權利。如果願意撇開心中預斷,就能輕易瞭解~沒錯,刑事訴訟制度確實保護被告,那是因為,你我都不曉得當自己某天成為被告時,還有誰能保護自己?況且就算想逼蘇察哈爾燦學會打狗棒法,總得先給他一根棒子才行。

很可惜,許多人總要等到身歷其境,才能深切體認到它的重要性。

不過請別太擔心,面對眾人所謂的恐龍,也許還來不及學會降龍十八掌,至少法律替你準備了一支防身的打狗棒,上面清楚刻著「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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