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图/记者李蕙璇摄)

▲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保户因为车祸后遗症造成颈椎开刀导致转得幅度受限制而达到失能(残废)等级,向人寿公司申请意外失能保险金遭拒赔,经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审查后,认定其失能状况并不符合保单约定及难以判断为车祸所致因果关系,人寿公司拒赔有理。

该案为ETtoday保险云报导的《车祸后遗症颈椎卡卡 医生说失能第7级人寿公司却拒赔》,保户因为无法接受人寿公司的拒赔而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诉。

评议中心委员们首先厘清该案,保户与人寿公司的和解书内容,是针对治疗行为达成共识,而且和解当时保户尚未出现失能体况,无法认为保户在当时已经有抛弃失能(残废)保险金请求权的意思,因此人寿公司主张本案已达成和解,中心应不予受理遭驳回。

至于保户颈椎椎间盘突出开刀后的活动程度,经医生诊断属于第7及失能等级,主要系保户主张适用104年8月4日版的「失能(残废)程度及保险金给付表」,但经了解后,其实应适用95年10月1日版的「失能(残废)程度及保险金给付表」,才会出现人寿公司主张未达保单约定失能等级的说法。

那么保户到底是不是因为车祸导致失能,且失能等级也符合保单约定应给付失能保险金?经评议中心咨询专业医疗顾问详阅保户的病历资料后,认为从医院诊断保户的体况为退化性椎间盘疾病,而当时住院病摘也无相关伤势或外伤的记载。

至于保户经医师鉴定失能(残废)情形「颈椎活动度:前倾10度,后倾5度,左倾10度,右倾5度,左转10度,右转10度,症状固定」。

由于保户的颈椎还有活动度,也就未达到保单条款约定的「完全强直」程度,不符合「脊柱永久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的障害体况。

而保户的退化性椎间盘疾病是否为车祸导致的后遗症,经从保户就医病历来看,保户当时受伤到医院治疗时,颈部无骨折,为胸部挫伤、右耳膜破裂、颈部扭伤,并曾接受颈椎X-RAY检查诊断为颈椎退化性疾病、退化性椎间盘疾病。

后来保户再到其他医院诊断皆为颈椎退化并作复健治疗,病历记载也都是「退化性疾病」,并因左手麻木改到另一家医院经X-RAY诊断为退化性椎间盘疾病,之后MRI检查诊断也是退化性椎间盘相关疾病。

也就是说,保户受伤后的这3年来的就医检查报告诊断都是颈椎退化、椎间盘退化症,而且住院手术病历报告也是退化。

结果当保户拿医院所开立的现状诊断书申请失能(残废)理赔,与车祸受伤期间隔超过7年,加上当时保户就有颈椎退化现象后接受手术,因此难就保户的失能(残障)程度判定跟车祸受伤具有因果关系。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们综合以上医生的看法,认定保户主张可以获得意外险失能理赔金的理由,无具体证据且不符保单失能等级,人寿公司拒赔属合理。

延伸阅读

►车祸后遗症颈椎卡卡 医生说失能第7级人寿公司却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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