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因收賄6300萬遭二審判刑13年6個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案件爆發後,監察院認為林益世故意申報財產不實,裁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告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無誤,今判林益世敗訴,可上訴。

林益世在2010年間是國民黨籍立委,該年5月到7月間曾陸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他在該年底的財產申報中漏未申報,直到2年後檢方偵辦收賄案時,在其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的保管箱內查獲相關款項,才曝光漏報一事。監察院查覈後,認定林在2010年間僅約花掉300萬元款項,涉漏報其餘款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處以法條最高金額400萬元罰鍰。

林益世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將錢交給沈若蘭保管,用於該年度選舉輔選,事後沈若蘭未告知他有無結餘,也沒告知他金錢流向,他主觀上並不知情,也無從查覈申報。他主張,檢方事隔2年才查獲現金,應屬2012年的申報範圍,不應回推認定是2010年所收賄款之一部分。

林益世除這件2010年不實申報財產,遭監察院罰400萬元,監察院另因他2011年也沒據實申報財產,罰他400萬元;他還因為2010到2011年財產異常增加卻未盡說明義務,被監察院罰款120萬元。他被裁罰金額共920萬元,對這3案都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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