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交警大隊7月1日開始執行取締自行車違規停車,總計2日拖吊電動自行車17輛,自行車20輛。。(圖/記者林悅翻攝)

▲電動自行車。(資料照)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重處新台幣5400元的罰鍰;騎乘電動自行車超速最重罰1800元,未戴安全帽則罰300元。

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持續增加,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法定最高時速為25公里,在改裝之後,時速可達50公里以上;但由於電動自行車無需考取駕照即可上路,不配戴安全帽無罰則,對於違法改裝也無覆驗的規定,衍生出許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有條文僅規範慢車必須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的良好與完整,三讀條文增訂改裝相關罰則,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將對車輛所有人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這次修法也增訂速限罰則,規定電動自行車速限不得超過速限25公里,否則可處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此外,過去要求騎乘電動自行車應依規定戴安全帽,但未有罰則,三讀條文也明定,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處駕駛人300元罰鍰。

在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部分,也增定條文,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的年齡、體重超過規定,未依規定使用合格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違反任何一項可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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