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指,殺人案發生在臺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臺灣。

陳同佳將於今日(週三)出獄,對於臺灣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員來港,將出獄後的臺灣殺人案陳姓疑犯押解到臺灣,特區政府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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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姓疑犯是臺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臺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臺,臺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臺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纔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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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案發生在臺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臺灣。臺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臺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臺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臺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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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臺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藉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臺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臺方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必須在臺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對於臺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姓疑犯的案件,我們並不同意。特區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臺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特區政府這個立場清晰,並始終如一。

臺灣實施全民乳癌篩查,可作為參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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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樂意向臺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以便臺方調查臺灣殺人案。我們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臺方提出派代表團到臺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對臺方至今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這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臺方妄指陳姓疑犯自願自首有政治圖謀。由始至終,特區政府皆盡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也認為陳姓疑犯今次頓悟,決定自願到臺,可令公義得以彰顯。特區政府相信若臺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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