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標準政策性辯論錦標賽 賽會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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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賽會判准」是政策性辯論的標誌之一。政策性辯論以擁有系統明確的評判體系而著稱,一份好的賽會判准將大大提高參賽隊伍學習和備賽的效率。

此次我們公布判准(標準賽制第一版 )是針對政策性辯論的「標準賽制」(即美國高校通用的二人制)首次制定的評判準則。相對於之前「2018全國高校政策性辯論邀請賽」(台灣通行的奧瑞岡三人制)的賽會判准,本判准主要進行了三個方面的修訂:

1. 根據二人賽制的特點,明確了相應的辯位職責。

2. 考慮到發言時間大幅增加帶來的辯案操作空間,細化了針對複雜辯案(例如多套需根解的情況)的評判規定。

3. 加重了對於偽證的處罰。


中國標準政策性辯論錦標賽 賽會判准

標準賽制 第一版 2018年9月制定

為規範評委評判行為,便於參賽者學習政策性辯論,經本屆比賽評判委員會商議,特制定此賽會判准。評委個人判准如與賽會判准相衝突,本屆比賽中應按照賽會判准進行評判。

一、推定與舉證責任

1.1 推定:推定系指人們對於某一議題的既定認知狀態,是政策性辯論比賽評判的核心。推定根據初始分配模式的不同,分為「整體推定」(the presumption)與「單一論點推定」(a presumption)兩類。

1.2 整體推定:人們關於「辯題之政策是否應當獲得通過」的判斷即整體推定。比賽開始前,評委默認該政策不應獲得通過,即比賽之初「反方享有整體推定優勢」。

1.3 單一論點推定:除整體推定外,人們關於任何單一爭議點的既定認知狀態皆為單一論點推定。比賽開始前,評委關於單一論點默認狀態為「不知道」,正反雙方在單一論點上皆無初始推定優勢。

1.4 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系指人們通過論證來改變他人認知狀態的過程,是改變推定狀態的關鍵。對應推定,舉證責任亦可分為「整體舉證責任」(the burden of proof)與「單一論點舉證責任」(a burden of proof)兩類。

1.5 整體舉證責任:正方(或提出相抗計劃之反方),為使得政策獲得通過,必須成功證明「需求性」、「根屬性」、「解決力」、「優劣比」四大核心議題。

1.6 單一論點舉證責任:場上選手如欲改變評委的任何單一論點推定,則必須對該論點進行有效論證。單一論點若在普通人常識範圍內,則只需「提出主張」即可改變推定;單一論點若不在普通人常識範圍內,則除「提出主張」外,還須「提交證據」方可作為有效論證。超出常識的論點若無證據,將作為「斷言」視同沒有主張,不被評委接受。

1.7 共識:雙方於場上明確達成之共識,可直接改變評委推定狀態,無須完成舉證責任。

二、核心議題

2.1 概念:某一政策如欲獲得通過,必須成功論證以下四項核心議題(stock issue)。除相抗計劃所規定的特殊狀況外,比賽結束時正方必須在需求性、根屬性、解決力、優劣比四項核心議題上全部獲勝方可取得比賽勝利,反方只要成功贏得一項核心議題就能獲勝。

2.2 需求性:現狀下將有何種重大弊害產生或重大利益無法獲取。需求的證明應包括需求的質(重要程度)與需求的量(受益人群的多少)。

2.3 根屬性:需求為何無法通過現有政策體系獲得解決。根屬性論證的關鍵在於對現狀的充分論述,從而使得評委相信需求無法自行滿足,即有必要立法對現狀進行大幅變動。

2.4 解決力:新政策可以有效解決需求。解決力的論證包括提出一套可行的計劃,並提出證據證明該計劃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需求。計劃的提出須遵守「此時此地原則」,即該計劃必須在辯題規定的空間範圍內,最遲必須於5年之內徹底推行。

2.5 優劣比:新政策的「優勢」大於「劣勢」,即新政策比現狀或反方所持的其他立場利大於弊,又叫「損益比」。正方通過論證需、根、解來達成「優勢」;反方可通過論證對方政策將導致的弊端,即「劣勢」(disadvantage,簡稱DA)來證明對方政策弊大於利因而無法獲得通過。

2.6 優勢:新政策對於現狀或反方所持的其他立場而言存在的好處,即損益比中的「益」。正方一辯成功論證需求性、根屬性、解決力後,即意味著其政策比之現狀存在優勢,優劣比即自動成立。

2.7 劣勢:劣勢是反方獲勝最可倚仗的方式,劣勢點的論證強度應與正方優勢(即損益比中的「益」)的論證強度相當。其中應包括弊端的質和量,即「嚴重程度」和「受害人數」。反方應證明弊端只有實行了對方計劃後才會產生,即獨有性(uniqueness);應證明弊端的發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是否有過前車之鑒。

三、初步成立

3.1 概念:正方一辯立論(1AC)完畢之時,必須成功證明需求性、根屬性、解決力,並提出計劃實施要點,此時視為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採取相抗計劃的反方同樣須滿足初步成立要求。

3.2 初步不成立:若正方沒有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經反方一辯立論(1NC)指出確切的不成立之處,則將被判「初步不成立」。正方初步不成立意味著反方直接獲勝,而無視接下來所有辯位的發言(反方提出相抗計劃除外)。

3.3 評委介入限制:若反方一辯立論未提出初步不成立並「確切指出不成立之處」,則評委不得判罰初步不成立。這意味著正方後續辯手仍可對初步不成立之處進行補救,補救同樣受舉證規則所規定之時間限制。如正方全場比賽未補救成功,亦將因核心議題證明失敗而告負。

四、合題性

4.1 合題性義務:合題性(Topicality),全稱為「計劃合題性」(Topicality of the Plan),系指計劃中的核心條款符合「對辯題的合理解讀」的要求。正方辯案須符合辯題之要求,反方辯案須不符合辯題之要求。正反雙方若違反合題性義務,經對方指出並最終論證成功,將被直接判負。

4.2 先驗性:本屆比賽合題性被視為「先驗議題」(a priori issue),而非核心議題(stock issue)。這意味著合題性的初始推定優勢在正方,正方所提出之計劃將被默認合題,直至反方成功提出合題性挑戰,推定狀態方才改變。

4.3 提出時間:反方對正方的合題性挑戰必須於反方一辯立論(1NC)時首次提出,正方對反方的合題性挑戰必須於正方一辯駁論(1AR)時首次提出,此後雙方可跟進該議題。合題性挑戰首次提出時間若晚於上述時間,評委將拒絕接受。

4.4 可攻防性:反方挑戰合題性應負擔起舉證責任,須提交證據證明應當採取何種定義以及為何正方計劃不合題。挑戰成功後,正方應負擔舉證責任,提交證據證明其定義合理、計劃合題。

4.5 合理性標準優先:若正反雙方合題性標準相衝突,本屆比賽將採取「合理性標準」(The Reasonability-based Family of Standards)優先原則。若正方成功證明其定義存在合理性,或通過相關文獻證明存在此種用法,將被評委優先接受。此時哪怕反方證明其定義比之正方更優,亦無法證明正方不合題。

4.6 整體性原則:若正方(或反方)給出的多個計劃同時包含合題的與不合題的計劃,評委將根據辯題的整體要求對合題性進行判定,而不僅僅因為存在違反合題性的計劃而直接判負。

4.7 優勢不合題:正方的優勢點(advantage)必須來源於合題的計劃(反方的劣勢點(disadvantage)必須來源於不合題的計劃),違反本項規定將被視作「優勢不合題」(Extratopicality of the Advantages)。優勢不合題(Extratopicality)有別於「合題性」(Topicality),不屬於先驗議題,而屬於優劣比這一核心議題。不合題的優(劣)勢,其所獲利益將被評委視作不存在,但不會因此被直接判負。

五、反方立場

5.1 立場選擇:反方必須明確在三種關於現狀的態度中選擇一種立場,即「維持現狀」、「小幅修正現狀」和「相抗計劃」,立場選定後不得跳動。反方不明確表示立場的,視同維持現狀。

5.2 推定優勢:反方選擇維持現狀或小幅修正現狀則享有初始整體推定優勢,選擇提出相抗計劃則不享有初始整體推定優勢。

5.3 相抗計劃:反方提出相抗計劃意味著其將對現狀進行大幅變動,因而同樣須滿足初步成立要求,即證明「需求性」、「根屬性」和「解決力」。若其需求性和根屬性同正方一致,可視為共識免於證明。相抗計劃與小幅修正現狀的差別在於前者對現狀進行大幅變動,而後者則基於現狀進行小幅修正,具體大和小的界限由場上評委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反方立場實質上構成對現狀的大幅變動,但變動幅度小於正方,仍應被視為相抗計劃,同樣須負擔初步舉證責任。

5.4 相抗計劃提出時限:相抗計劃須於反方一辯立論(1NC)時提出,並證明其初步成立。晚於反方一辯立論提出的相抗計劃,其利益評委一概不予接受,但接受其帶來的弊害。

5.5 相抗計劃初步不成立:若反方所提出之相抗計劃初步不成立,須正方二辯立論(2AC)時提出,並確切指出不成立之處,正方二辯立論不提出則反方後續辯手仍有機會對於初步不成立之處進行補救。雙方均負有初步成立義務時,某一方初步成立而另一方不成立,評委應判初步成立的一方獲勝。若正方計劃及反方相抗計劃均不成立,評委將選取對現狀變動程度較小的一方重新分配初始整體推定優勢。場上選手可通過論證己方之變動成本小於對方來獲勝。

5.6 強制認可權:正方享有強制認可權(Fiat),意味著政策只要合理就「應當」獲得通過,反方不得以該法案在現實政治過程中「不會」獲得通過作為理由進行反對。

六、立場跳動

6.1 概念:雙方後發言辯手所主張之內容與己方先前辯手之發言矛盾者,視為立場跳動。

6.2 懲罰方式:立場跳動方,經對方明確指出後如不辯解或辯解失敗,評委將從前後矛盾的兩種立場中選擇一種相對不利於跳動方的立場進行判罰。若評委覺得有立場跳動嫌疑,而對方未指出,評委將按照最後提出的立場進行判罰。

七、發言規則

7.1 正方一辯立論(1AC):正方一辯立論環節須完成初步成立之論證,計劃的核心條款必須於一辯提出,正方二辯立論可補充計劃細節。

7.2 反方一辯立論(1NC):所有合題性及相抗計劃的論證必須於反方一辯立論時提出。

7.3 二辯立論(2AC、2NC):雙方二辯立論環節可提出全新論證和證據、展開既有論證和證據,並可反駁對方。但正方二辯立論時提出的全新辯案(例如一整套全新的需、根、解),其利益評委一概不予接受,但接受其帶來的弊害。

7.4 一辯駁論(1NR、1AR):雙方一辯駁論環節可提出全新證據、展開(extension)既有論證和證據,但不得提出新的論證(argument)。

7.5 二辯駁論(2NR、2AR):雙方二辯駁論環節可展開既有論證和證據,但不得提出新的論證和證據。

7.6 質詢秩序:質詢時,質詢方只可提問,被質詢方只能作答;質詢方可打斷被質詢方,被質詢需如實、誠懇回答問題。惡意打斷或惡意逃避問題時評委可進行口頭警告並酌情扣除個人分。

7.7 質詢生效:質詢時,質詢方進行的單方面陳詞無效,所有內容須經被質詢方回答方才具有確認效果。質詢中確認的一切內容,如未在後續立論或駁論環節提出,視同不存在。質詢中,雙方提出的所有證據必須在後續立論或駁論環節提出方可生效,後續環節作為該證據首次出現時間,受舉證時間規則限制。

7.8 發言語速:本屆比賽發言時間較長,因此不鼓勵高速發言(speading)。如出現由於選手語速太快、口齒不清導致評委未能進行有效記錄並作為判決依據的情況出現,後果應由辯手承擔。

八、舉證規則

8.1 證據來源:場上選手所提出之有效證據均須來自可公開獲取的資料。

8.2 專家限制:事實問題上,只有該專業領域專家或專業機構公開發表的觀點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8.3 引用規則:證據首次提出時,必須告知「專家或專業機構名稱」、「發表年份」、「專家資格」、「文章標題」四項關鍵信息,缺一不可。繼而,必須「引用原文」來證明己方論點,引用開始時須告知「引述如下」,引用結束時須告知「引述完畢」。若某一證據非首次提出,則可以「專家姓名+發表年份」進行指代。不符合引用規則的證據評委可以視同無證據。

8.4 外語資料:如欲使用華語以外之其他語言文獻資料,提出者必須對「場上引述部分」在原文旁註明翻譯,場上應宣讀引文之譯文。選手對其翻譯的正確性負有道德義務,必須確保翻譯準確無誤,不得歪曲原意。若經檢舉發現存在扭曲原意的重大誤譯,視同選手故意提出偽證。

8.5 證據備查:場上提出之所有證據,原則上必須全文列印,並將場上引述之內容用熒光筆划出,以備對手檢視。長篇專著或學位論文可僅列印引述所包含的完整一章,而無須全文列印。如檢視時,場上選手證據準備及整理存在問題,評委有權設定時限,超出該時限視同該證據在整場比賽中不存在。

8.6 資料傳遞:本屆比賽禁止任何人向台上發言選手以任何形式傳遞比賽相關提示、資料,包括但不僅限於提示圖文、暗號、紙質資料、電子通訊等。如有違反,涉事隊伍將面臨嚴厲處罰。

8.7 電子資料:本屆比賽不接受電子資料作為證據,所有證據均須列印。

九、準備時間

9.1 時間分配:本屆比賽設置準備時間(prep time)環節,每隊各擁有總和為10分鐘的準備時間。

9.2 申請規則:任何選手上台立論、駁論、質詢及結辯前,方可向主席示意申請準備時間,主席在確認該隊尚有時間剩餘的情況下應允許其使用。被質詢選手不得申請準備時間。

9.3 使用規則:準備時間可用於討論己方戰略戰術,亦可用來檢視對方證據。提出準備時間要求者(即將上台發言選手本人)可前往對手處索要對方剛才發言環節中所提到的證據原文,對方必須提供「用熒光筆標出引述內容」的完整列印資料。索要資料的選手就座後方可仔細閱讀對手資料,準備時間從選手就座時起算,直至辯手上台發言時停止。因被索要資料的隊伍事先缺乏梳理和準備而浪費的時間,不得計入準備時間。

9.4 資料所有權:準備時間所傳遞資料暫時歸提出準備時間的一方所有,直至另一方提出準備時間,資料方可轉移。比賽結束後雙方應歸還各自賽前準備的證據資料。

十、偽證抗議

10.1 提出時限:辯手上場發言時如捏造或故意歪曲證據,對方在具有充足證據的前提下可於比賽結束後10分鐘內由領隊或參賽隊員以書面形式向主辦方提出。

10.2 懲罰規則:主辦方將組織該場比賽評委對偽證抗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查明確實存在偽證行為,則違規隊伍該場比賽直接判負,選手個人分記0分,取消出線資格。該隊之前的比賽如經查證同樣存在該偽證問題,亦將判負並將個人分記0分。

10.3 通報批評:對於查明確實存在偽證行為的隊伍及隊員,主辦方將進行公開通報批評。

十一、評判監督

11.1 申訴規則:評判委員會將對本賽會判準的實施進行監督,如本屆比賽中評委的評判有違反賽會判准,參賽隊伍可於比賽當日向主辦方提出書面申訴。

11.2 舉證責任:參賽隊申訴同時須自行提交比賽錄音或錄像,並明確指出評委所違反的賽會判准條目及現場情況。

11.3 審核程序:評判委員會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訴材料後,將對評委的評判行為進行核實。申訴無法改變比賽結果與晉級情況,但如評委確實存在誤判,主辦方將對涉事評委進行公開通報批評。

中國政策性辯論賽發展促進會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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