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修訂》司法覆核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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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年12月修改議事規則,將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由35人下調至20人。長洲居民郭卓堅與在「宣誓風波」失去議席的梁國雄,先後就修例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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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早續審,代表律政司司長發言的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強調,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在憲制和功能上均有別於大會,若《基本法》規定前者法定人數等同後者,只會僵化委員會制度,有違制度設立目的。

梁國雄。 資料圖片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黃仁龍,代表律政司司長以介入訴訟人身份陳辭。他強調《基本法》草委清楚了解立法會委員會制度,只有立法會全體會議(大會)的法定人數在憲法上不容改變,其他委員會會議則由立法會行使自主權,制定議事規則決定。若兩個會議的法定人數必須維持一致,將破壞委員會制度設立原意,妨礙立法會最有效行使其職能。

郭卓堅。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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