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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建法规

试列举10种与建筑物室内设计与室内装修工程管理之相关法规名称 ?

答:

(1)建筑法 (2)建筑技术规则 (3)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4)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5)消防法 (6)都市计划法 (7)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范围 (8)劳工安全卫生法

(9)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 (10)噪音管制法 (11)空气污染防制法

(12)营造业管理规则 (13)废弃物清理法。

 

二、何谓「室内装修」? 请依法规说明之。

答:所谓「室内装修」,指固著于建筑物构造体之天花板、内部墙面或高度超过1.2公尺固定于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橱柜使用之隔屏之装修施工,或分间墙之变更。

但不包括壁纸、壁布、窗帘、家具、活动隔屏、地毡(地毯)、等黏贴及摆设

(即可活动之物品)。

 

三、试说明哪些建筑物室内装修须申请审核 ?

答:1.供公众使用建筑物或经内政部认定之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之室内装修

    2.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供公众使用or原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变更为他种供公众使用建筑物。

     以上应办理变更使用执照涉室内装修者,室内装修部份应合并共同变更使用执照办理。

 

四、试说明申请室内装修审核之程序及文件为何 ?

答:

申请室内装修审核时,应检附下列图说文件 :

1. 申请书。

2. 建筑物权利证明文件。

3. 前次核准之使用执照之平面图、室内装修平面图、或申请建筑执照之平面图。

     (但经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查明档案资料确实无前次核准使用执照之平面图或室内装修平面图,得经由开业建筑师签证符合规定之现况图替代之)。

4. 室内装修图说。

 

PS. 前述第三项之现况图应载明装修楼层现况之防火避难设施、消防安全设备、防火区划、主要构造位置图说,其比例尺不得小于1/200。之后将上述文件、书类送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审核。

五、室内装修图说应由谁签证 ? 又如涉及公共安全时由谁签证 ?

答: 1、室内装修图说应由开业之建筑师(建筑师事务所)或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室内装修公司)署名负责。(须有国家检定认证之专业执照)

2、但因建筑物之分间墙(隔间墙)位置变更、增加或减少经由审查机构认定涉及公共安全时,应经由开业建筑师签证负责。(与现况图说有所不符者)。

 

六、室内装修图说包括哪些 ?

答:

1.位置图:注明装修地址、楼层、所在位置,比例尺寸不得小于1/500。

2.装修平面图:注明装修部份之各种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比例尺寸不得小于1/100。

3.装修立面图:注明装修之各部份高度及各部份材料,比例尺寸不得小于1/100。

4.装修剖面图:注明装修之各部份高度、内部设施及各部份材料,比例尺寸不得小于1/100

5.装修详细图(大样详图/细部图):注明各部份之尺寸构造及材料,比例尺寸不得小于1/30

 

七、请问主管建筑机关或审查机构之室内装修审查项目为何 ?

答:1、申请图说文件应齐全。

    2、装修材料及分间墙构造应符合建筑技术规则。

    3、不得妨害或破坏防火避难设施、防火区划、主要构造。

       「当地主管机关即为县(市)政府,中央即为内政部」

 

八、请问室内装修施工于何种状况得一次报验 ?

答:其室内装修业者是否按照核准图说施工;但因如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中变更设计,应依「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审核。但若是不变更到防火避难设施、防火区划、不降低原使用装修耐燃材料级数等级或分间墙构造之防火时效者,可于竣工后,备其第30条规定图说,一次报验。(各项防火证明、甲级耐然时效为1小时)。

 

九、请问如何申请核发室内装修审查合格证明 ?

答:申请室内装修之建筑物其范围用途为住宅或申请楼层之楼地板面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且在装修范围内以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墙、防火门窗之区划分隔,其未变更防火避难设施、防火区划、消防安全设备及主要构造者,得经第8条之规定,审查人员查核室内装修图说并签证负责后,方可进行施工。

    竣工后,检附申请书、建筑物权利证明文件及经审查人员检验合格签证之检查表,送至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合格证明。

    其楼地板面积允许值:

1.十楼以下及地下各楼层,室内装修部份之楼地板面积为300㎡以下者。

    2.十一楼以上各楼层,室内装修部份之楼地板面积为100㎡以下者。

      前项装修范围贯通二层以上者,应累加合加,且合计值不得超过任一楼层之最小允许值。

 

十、请问室内装修工程完峻后,如何申请竣工查验 ?

答:室内装修工成完峻后,应由建筑物起造人(营造承包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业主)会同室

内装修业者向原申请审查机关或机构(开业之建筑师)申请竣工查验合格证明。

再向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合格证明。

装修新建之建筑物的室内装修业者应领得使用执照及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

若要向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或审查受理室内装修峻工查验之机构申请峻工查验合

格证明时,应于7日内指派查验人员前往现场检查。

经查核与验章图说相符者,检验人员签证后,应于5日内核发合格证明。

对于不合格者,应通知建筑物起造人(营造承包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业主)限期修改,

逾期未修改者,审查机构应申报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查明处理。

室内装修涉及消防安全设备者,应由消防主管机关于核发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前完成消防

安全设备竣工查验。

 

十一、请问室内装修申请竣工查验时应检附哪些图说文件?

答:1.申请书。

    2.原领室内装修审核合格文件。

    3.室内装修竣工图说。

    4.其它经由内政部指定之文件。

 

十二、请问「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之法源依据之制定与实施日期为何 ?

答:1.依建筑法之第77条之2第4项规定订定。

    2.民国85年5月29日公布实施。

 

十三、解释下列名词

答:

1.分间墙:分隔建筑物内部空间之墙壁。

2.分户墙:分隔住宅单位与住宅单位or住户与住户or不同用途区划间之墙壁。

3.承重墙: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风力外力并承载及传导其它外压力及载重之墙壁。

4.帷幕墙:构架构造建筑物之外墙,除承受本身重量及其所受地震、风力外,不再承载或传导其他载重之墙壁。

5.不燃材料:

混凝土、砖or空心砖、瓦、石料、钢铁、铝、玻璃、玻璃纤维、矿棉、陶瓷品、砂浆、石灰、

及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内政部)认定符合耐燃一级之不因火热引起燃烧、熔化、破裂变形及产生有害气体之材料。

 

6.耐火板:木丝水泥板、耐燃纤维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定符合耐燃二级之材料。

7.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纤维板、耐燃塑胶板、石膏板及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定符合耐燃三级之材料。

8.防火时效:建筑物主要结构构件、防火设备及防火区划构造遭受火灾时可耐火之时间。

9.阻热性: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结构当其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非加热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之能力。

10.避难层:具有独立出入口通达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楼层。

 

十四、请问防火设备种类有哪些 ?

答:1. 防火门窗。

    2. 装设于防火区划或外墙开口处之撒水幕,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具有防火区划或外墙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3.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十五、何谓防火区划 ? 又贯穿防火区划之风管应如何处理 ?

答: 1. 防火构造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在1500㎡以上者,应按每1500㎡,设有一具有1小时以上之防火时效之墙壁、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处防火构造之楼地板区划分隔。防火设备应具有1小时以上之阻热性前项应予区划范围内,如备有自动灭火设备者,得免计算其有效范围楼地板面积之1/2。

 

     2. 贯穿防火区划墙壁或楼地板之风管,应在贯穿部位任一侧之风管内装设防火闸门火闸板,其贯穿部份合成之构造,并应具有1小时以上之防火时效(如:填充发泡)。

       贯穿防火区划墙壁或楼地板之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给排水管线、管线匣等应与贯穿部份合成之结构,应具有1小时以上之防火时效。

 

十六、请问各种设备开关控制箱若设置于防火区划墙壁时,应如何处理 ?

答: 各种电气、给排水、消防、空调等设备之开关控制箱若设置于防火区划墙壁时,应以不

破坏墙壁之防火时效之方式施作。(施作完后墙壁应具有1小时之防火时效)。

 

十七、请问高层建筑物之各种配管材料之限制为何 ? 又管线如贯穿防火区划其孔隙应如何处理 ?

答: 1. 高层建筑物之各种配管管材应以不燃材料制成,或使用具有同等防火效能。

     2. 贯穿防火区划之孔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发泡剂)填满火设置防火闸门(甲种防火门)。

 

十八、请问哪些场所,其管理权人应使用附有防燄标示之地毯、窗帘、布幕、展示用广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燄物品?

答: 地面楼层达11层以上之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及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场所。

 

、室内环境控制

何谓表面结露 ? 何谓内部热桥现象 ? 试述结露的防止措施为何 ?

答: 1. 冬天的室内空气与隔热性较差的外壁(如窗户之玻璃面)接触时,其温度降至露点以下时,即会在室内表面产生结露—称为 [表面结露]。

 

2. 若结露发生在外壁内部时,则称 [内部结露]。且产生结露时,会污损壁面装修材料,并促使装修材料的劣化。

 

3. 为壁体中隔热性能良好材料,其横断面(平剖)中有热传导率大的钢材等金属材料时,其内外间因温度差而产生的热流,会集中由此部份通过,此称 [热桥现象(热传导)]。

 

4. a防止表面结露 : 尽可能的对室内发生的水蒸气予以排除(除湿)、(如借由换气方法排除)。

 

  b防止内部结露 : 制止室内壁面之温度降低 (暖气) 。

 

  c防止热桥现象 : 壁面内部或屋顶搁层做适当之防水层以制止水蒸气的侵入。

 

请问空气调节之定义为何 ? 空气调节之四要素为何 ? 其目的 ? 试述空气调节之温度与风速之计划为何 ?

答:定义 : 配合使用目的,处理室内或特定场所内空气之温度、湿度、气流分布维持室内清净的空气品质。

 

四要素 : a. 温度(维持适当的温度值) : 人体舒适健康的温度环境 - 夏天25℃~28℃,冬天21℃~23℃。

        b. 湿度(维持适当的湿度值) : 人体舒适健康的湿度环境 - 夏天50~60%RH,冬天45~55%RH。

        c. 气流(维持适当的空气流动) : 人体舒适的气流风速 - 0.3m/sec以下。

        d. 净化(维持室内清净的空气品质) : 让室内保持无尘埃无恶臭,并以换气获取氧气。

 

目的 : a. 达到适当的温度、湿度。

      b. 安静的空气对流。

      c. 适当的防止幅射热。

      d. 新鲜、健康、无菌、无臭、无尘埃、无毒、干净的空气。

 

计划 : a. 使的室内应有适当之循环气流。

      b. 不发生击流。

      c. 送风口与排风口之路径不宜有短路。

      d. 温度梯度差异尽量小。(温差)

      e. 家具不宜放置在可能发生障碍的地点。

      f. 居住空间内不宜有停滞部份。

 

试述空调之型式有哪几种 ?

答:中央式-1. 全气式 : 中央空调箱单风管方式、中央空调箱双风管方式。

            2. 水与空气并用方式 : 各层空调箱单风管方式、风管机(F.C.U)并用风管方式、

诱导机方式(I.D.U)。

            3. 全水式 : 风管机方式(F.C.U)。

    冷媒式 : 箱型冷气机、分离式冷气机、窗型冷气机。(个别式、局部式)

 

何谓冷冻吨(R.T)  ? 何谓美式冷冻吨(U.S.R.T) ? 何谓BTU ? 何谓E.E.R ?

答:1. 1RT=3320 kcal/hr

    2. 1USRT=3024 kcal/hr

    3. 1BUT是使1磅的水升高华氏温度1度的所需的热量,为冷气能力的计算单位之一。

    4. EER值为能源效率比值,EER=冷房能力 / 消耗电力,EER值愈高则表示冷气机愈强

冷,愈省电。

 

何谓冷房负荷 ? 冷房负荷之种类为何 ?

答:1. 为了保持室内在一定基准温、湿度条件下,所需去除的热量称之。

    2. a. 外部发生热 : 传导热(屋顶、天花板、墙壁、窗户)、幅射线热(玻璃窗)、对流热(间隙风、换气)。

      b. 室内发生热 : 人体(体热)、电气设备热(照明灯光、电气制品)、热源(瓦斯燃烧器具)。

     另一版本 : 冷房负荷=全冷负荷(总)-室内负荷

     a. 外周负荷 : 躯体贯流热、玻璃贯流热、间隙风流入热

     b. 内部负荷 : 照明发热、人体发热、机械发热装置负荷 : 新鲜外气负荷、其他装置负

荷。

    CLn (冷房负荷) =A x U   A : 空调之楼地板面积,U : 单位楼地板面积之冷房负荷

 

何谓照明器具型送风口 (TROFA) ?

答:为达到节省能源且又易使人达到舒适之境界的方法或方式,所采用的空调出风口,一般以「系统天花板」的方式配置为多,且大多用于办公室、商场等大型场所。

其特点 : 1. 增加灯具的寿命,使灯管温度一定,效率好。

        2. 直接利用回风来控制排气的热,使其不会吹向室内而影响室内的空调效果。

        3. 室内设计,使管道成有系统的配置(天花板),利于隔间。

何谓空调之风管 ? 且风管型式有哪几种 ? 其如何解决「结露现象」?

答:1. 空调系统中,连接送风机并将冷(暖)空气送至室内各角落之管道称之。

    2. 种类 : 方型(铔管)、旋愣型(软管)二种。

    3. 为避免冷(暖)空气运送期间,管外壁会有「结露现象」,而造成滴水破坏天花板之面板,因此,通常会用泡绵与锡箔纸包覆管之外壁,以达保温、防湿不致渗至外壁。

 

试述照明的方法与照明方式各为何?

答:1. 照明方法 : a. 全面照明

                b. 局部照明

                c. 全面与局部照明并用

                d. 局部之全面照明

                e. 投光照明

    2. 照明方式 : a. 直接照明(上方0~10%,下方100~90%)

                b. 半直接照明(上方10~40%,下方90~60%)

                c. 全面漫射(上方40~60%,下方60~40%)

                d. 半间接照明(上方60~90%,下方40~10%)

                e. 间接照明(上方90~10%,下方10~0%)

 

何谓「系统天花」(系统天花板) ? 其构成要素及型式各为何 ?

答:1. 主要乃将天花板部位所具有之照明器具、空调及其它设备终端器具、配线、配管、天花板材等一切资材系统化,以达到工法合理化、降低造价、轻量化等目的。一般而言,以构成之要素多在工厂预先加工完毕,运至现场时,只需加以安装即可。

 

    2. 其构成要素为:A. 分割:线型(Line Type)、十字型(Cross Type)、单元型(Unit Type)。

                    B. 构造:内装材(支架、舖底材、表面材)。

                       器具:反射板、盲板、安定器箱、Socket座(插座)。

                    C. 配线:Outlet Box(插座出路盒)、插座、Lighting duct(灯具电源管、输送管)。

                    D. 设备:防灾-喷洒水头、感知器、侦烟器、扩音器、紧急用照明。

                             照明-各种灯具

                             空调-管道

    3. 型式:A. One Panel方式:岩绵吸音板、设备底盘(Plate)、照明器具、铝框、Hanger(挂钩,牙钢)、调整器。

             B. T-Line方式:岩绵吸音板、设备底盘(Plate)紧急用照明、照明器具、铝框、Hanger(挂钩,牙钢)、调整器。

 

试述简易之照度决定方法为何 ? 请以光束法说明之。

答: N = A × D × ( E÷U ) × F ; N = A × (E/F) × U × M

     A:房间面积(㎡)、室内面积。

     D:灯泡折耗率,日光灯约1.5~1.8,白炽灯约1.3~1.5。

     E:照度要求(lx)、要求平均照度(Lux)。

     U:照明率,依室内指数、天花板及壁面反射率。室指数-高:0.4~0.5,0.5~0.6

     F:灯具每具发射之光束量(1m),使用光源的光束。

     N:支数,所需灯具的数量。

     M: 维护率。

 

十一试述照明计划之拟定方式为何 ?

答:1. 照明计划的设计:  1依使用机能不同给予适当的照度。

                        2善于利用自然光,既舒适又节省能源。

                        3除特殊气氛要求外,尽量使用均匀分布之照度。

                        4避免过分刺激的眩光。

                        5依实用机能选择灯具。

                        6注意光源的热量分布及散热的问题。

                        7注意照明所造成之阴影变化。

                        8整体选择灯具的造型及适当的布置。

                        9注意灯具的高度。

                        10将灯具与其他功能之设备共同组合使用。

                        11注意保养维护,以提高效率。

 

    2. 节约能源之照明计划:1适当之照度。

                          2使用高效率之灯具。

                          3积极的利用自然采光。

                          4器具之清扫与更换。

                          5建筑计划上之节约能源。

 

十二何谓演色性 ? 何谓色温度 ?

答:1. 演色性:光照射至物体上所产生之物体之色。

    2. 色温度:光之颜色乃由热体之辐射而产生,与该光源之温度有关。

              即黑体(吸光体)加热至一定温度后,则辐射之光具接近该光源之色,而以此黑

体温度表示之,称为色温度。单位为绝对温( °K  )。

 

十三何谓分贝(dB) ?声音强度与距离之关系为何?音量与声音能量之关系为何?

答:1. 分贝系指声音能量之大小程度而言。此项量度系依据一定基准值而表示变化幅度之相

       对变化幅度之相对值,因此以正常耳之最小可听值为基准时,以dB为示度单位。

 

    2. 声音之强度与音源发生距离之二次方成反比。即距离为2倍时,声音之强度为1/4。

 

    3. 以人耳最小可听值为0dB,声音之强度若增加10倍,则音量增加10dB;若强度增加

100倍,则音量增加20dB。依此可推算声音强度与音量之关系。

 

十四何谓噪音 ? 噪音不受欢迎之因素为何 ?

答:1. 噪音,易使人感到厌烦。乃是噪音为一种考虑声音效应,而非声音性质的声音之环境

定义。

 

    2. 1过度暴露在吵杂环境中,易造成听力丧失。

      2在吵杂环境中,生活品质容易降低。如在飞机场或繁忙大道附近的环境。

      3接触到不希望听到的声音,如喧闹的谈话或音乐,有时也会对听力形成威胁。

      4噪音,使人无法专心工作而影响其效率与注意力。

      5为求减少噪音,可能需要额外支出且在噪音环境下,营业也会受到影响致而减少收入。

 

十五试述人对噪音的忍受程度会受哪些因素之影响 ? 噪音之量测值为何 ?

答:1. (1)环境种类:平均可忍受的噪音量依活动量而异。

          (2)噪音的频率:某些噪音的频率特别吵杂或易伤害听力。

          (3)噪音忍受时间:短暂暴露在高度噪音中,比长时间暴露在高度噪音所造成的伤害为小。

    2. 目前常用的噪音量测单位为「噪音限制曲线」。利用标准噪音曲线,可说明在不同频

         率下可容忍噪音,且这些声音压力大小(SPL)对频率的额定曲线是根据人耳的灵敏度而

         定出的。一般噪音之参考曲线如下:

                         1) NC曲线,即噪音准则(Noise Criterion ,NC)。

                         2) PNC曲线,优先噪音准则(Preferred Noise Criterion ,PNC)。

                         3) NR曲线,噪音额定(Noise Rating ,NR)。

        其中,NC曲线用来测定加热与通风设备所造成的噪音。PNC曲线是NC曲线所建立。NR曲线用来测定其他工业噪音。且曲线可读出不同用途的噪音容忍极限。

        噪音标准为 ≧ 85 dB(分贝)。不得超过90分贝,超过为噪音危害场所。

 

十六试述声音之路径为何 ? 请绘简图说明之

答:1. 空气传声:指声音在到达隔墙面前,是借由空气传送的。如:人声、收音机、乐器、车辆、飞机噪音。

    2. 冲击传声:指隔墙面上所发出的声音。如:脚步声、拍门、窗户、水管、马桶之冲水

阀、家具移动以及其他借由振动所产生的冲击而形成的声音。连续振动,

可视为连续冲击。

 

十七何谓吸音 ? 何谓隔音 ? 如何吸音 ? 如何隔音 ?

答:1. 吸音是指减少房间表面所反射的声音能量,吸音对控制噪音的效应不大,但可决定声

音音质。

 

    2. 隔音是指减少可传送到相邻空间的声音能量,此法不仅是建筑物最常用的控制噪音方

法,更是控制冲击传音与空气传音的主要方法。

 

    3. 吸音方法其目的在于室内音响的调整与噪音防止。因此吸音材料的选择便是主要

的。

 

    4.隔音方法

        隔音性能依声音在建筑物中传播而定:

          1直接传播:声音由两室间之隔墙直接传入者。

          2侧路(间接)传播:声音由隔间以外路径传入者。

          3折损传播:声音在构造体中之能量损失。

        隔音原则决定:

          1质量:重质量结构较不易让声音穿透。

          2完美度:结构体之完美度依不透气度与均一性而定。

          3坚硬度:高坚硬度对某频率会造成隔音损失。其中又以共振损失及相合损失为主。

          4隔离性:不连续构造,可有效地减少声音穿透。

 

        隔音计划:

          1区位选定

          2设置隔音前室(如卖场、百货业的风气室,就有隔音效果。)

          3选择适当隔音构造:

                       a.使用重质材料,重量愈大者,隔音值亦愈高。

                       b.使用气密式构造,利用填塞材料,减少隔音漏洞。

                       c.使用阻尼材料,利用橡胶、铅板等附著在板构造上,增加薄板构

造之阻尼作用,减少共振。

                       d.使用双层构燥,尽量减少音桥现象。

                       e.使用浮式(Floating)构造,浮式墙壁、天花板、地板。

 

十八何谓防振?如何解决振动问题?

答:1. 建筑物内机械的运转或人们穿著鞋子在楼板上走动所引起楼板之振动,进而产生固体传播音。

      2. 防止振动:防振构造材,于振动性机械下加弹性体吸振方式,一般材料使用金属弹簧及防振橡胶,

                         如机械防振之风管、水管之悬吊用、冷冻机、送风机、马达、水管等防振。

                         (舞蹈教室、舞台-架高地板+防振橡胶弹性垫+吸音、防火棉等隔绝音的传播)。

 

十九何谓余响 ? 何谓余响时间 ? 有关音响障害之因素为何 ? 又室内音响之设计方法为何 ?

答:1. 余响:当房间内唯一声源突然中止,房间内听者并不会立刻听不到声音,此时尚有声音存在而逐渐消失。

    2. 余响时间:指原音量从开始衰减到60dB所需要之时间。

    3. 音响障害因素:回音、颤动回音、隆隆声、音焦点。

    4. 室内音响设计方法:

        大坪数空间:1设反射面使直接音与一次反射音到达全部座席。

                    2避免清晰之回声,即音之路程差,不超过17公尺。

                    3反射壁之位置以讲台后部,讲台两侧及天花板处为有效。

                    4地坪视作完全之吸音体。

                    5音源两侧壁面做为吸音系数较小之反射壁,愈往后则吸音系数愈高。

                    6壁面应避免平行之反射。

                    7避免在曲面造成音焦点。

二十解释下列名词

答:

    1. UPS系统:即不断电电源装置,由发电机、整流器、变流器及蓄电池所组成之装置。

    2. 断路器:除负责经常开关电路外,且能在故障之下开启、关闭巨大的故障电流。

                   (其不稳定电流)

    3. NFB:即无熔丝开关,由开关及跳脱机构所组成,能够启断过载及短路电流。

    4. 受电盘:系指高压、超高压等受电用户于接受电力公司供电时,所需之主开关、计时器、断路器等,将其收集装置在一起之电盘而言。

    5. 配电盘:为电气流通过程中,从受电到各分歧回路之装置。

    6. 分电盘:为各项电力回路及开关组成而成之装置。

    7. 电压降:由于导体内电阻作用,当电流通过后送电端与受电端之间产生电位差。

    8. PBX:即用户专用交换机,电话交换设备上针对电信局经营之电话自营交换设备而言。

    9. CATV:即电视共同接收系统,将电视天线集中处理,同一栋建筑物使用同一天线系统,

                 经此天线系统,所接收之信号可传至各用户。

 

    10. 责任分界点:此点内由用户负责,此点外由电力公司或自来水公司负责。

    11. 系统接地:整个供电系统中性线之接地者。

    12. 设备接地:各个使用设备之接地者。

    13. 供电电压:电力公司供电系统在责任分界点处对用户所提供之电压。而此电压乃指某一范围内之电压,如系统电压为4.8KV者,其供电电压为4.56KV至5.08KV之间。

    14. 用电电压:在用电设备端所测得之电压。

二十一解释下列名词

答:1. 凡而:Valve,亦称水阀。于配管中控制水流量之开关。

 

    2. 水锤现象(Water hammer):由于急速开或关水龙头,而使水流量急速产生压力变化,所引发之现象。常使水管发出声响,而阀、接头等配管零件,容易因此而损坏。

 

    3. BOD:即生化需氧量,原水存放在20℃环境中,5天内所耗之氧气量,单位为ppm(百万分之一),即g/m³或mg/l表示之。由于原水含有微生物,故耗氧量愈多者表示水质愈脏。

 

    4. BOD除去率(R):R=(排入水之BOD-排出水之BOD)/(排入水之BOD x 100%)。

 

    5. SS:代表污水中含有的浮游物质的量,单位为ppm。

 

    6. SS除去率:为一次处理设备之浮游物质除去率。

                SS除去率=(流入水之SS-放流水之SS)/(流入水之SS x 100%)。

 

二十二、试解释「设备单位 (F.U)」,并说明设备单位在何处使用:

答:F.U为估算卫生设备排水量(值)单位,即每分钟排出28.4公升之水量称为1F.U.D。

        将各种设备器具之排水量换算可得各种设备之排水单位;且可设计于卫生设备空间

时,根据不同器具其排水量计算出所需数量,再予以适当之空间与位置之排配,亦

可避免因不当或过量之排配器具,形成用水量之不足或浪费,甚至影响正常之排水

负荷,以至于造成器具与设备之损坏。

二十三、试述一般给水之系统与方式约有几种 ?

答:自来水直接给水方式、压力水柜给水方式、泵浦直接给水方式、重力给水方式。

 

二十四、何谓存水弯 ? 其功用为何 ?

答:1. Trap(阻止、仰制)或称闸、弯阱,为设备器具与排水管之间之绝缘体。

    2. 由于存水弯储有水分,恶臭及蚊虫无法由此通过侵入室内,同时废水中所含固体杂质也有部份将沉淀于此存水弯底部,减少了配管阻塞的机会。

 

二十五、试述存水弯之种类为何 ?

答:P型、S型、U型(此三种统称为管式存水弯),鼓式、碗型、附做式等几种。

 

二十六、试述存水弯水封(封水)丧失功能的原因为何 ?

答:自行虹吸作用、诱导虹吸作用、回压作用(或称背压作用)、蒸发作用、毛细管作用,其他

如管内气压变化、风力影响皆有可能造成水封之丧失。

 

二十七、何谓通气管 ?其功用与目的为何 ?

答:1. 排水系统中常出现的问题:

       (1)存水弯水封效果丧失,使得存水弯形同虚设。

       (2)因通气不足或零件安装不正确引起不适当压力,造成排水系统之减速流。

       (3)管内物质变质,及存水弯存水自污水管吸收废气,逐渐趋于饱和点,而回流入室内。

       ※解决问题:大多于排水系统中加设通气管。

    2. 通气管之功用与目的:

       (1)防止存水弯之水封功能

       (2)促使排水管内空气流通,防止物质变质。

       (3)维持排水管内、室内、室外三者之气压均衡,不产生压差,使排水流畅。

   

二十八、通气之方式及通气管种类为何 ?

答:1. 通气方式区分为:(1)个别通气方式、(2)环状通气方式、(3)伸顶通气方式。

    2. 通气管之种类:个别、环状(回路)、共同、结合(补助)、湿通气管、伸顶、

通气立管(主通气管)、通气横顶管、通气横支管、缓和通气管。

 

二十九、何谓截留器 ?其功用为何 ?

答:1. 其作用与存水弯相似,同样作为设备器具与排水系统间的绝缘体。

    2. 主要于阻止污水中的有害物质侵入排水系统,造成机能障碍及损伤设备。

    3. 其截留器之设置位置最好于具有侵入危险之器具、装置附近。

 

三十、何谓燃烧 ?物质燃烧之四要素 ? 灭火原理为何 ?

答:1. 物质起氧化作用而产生热,随高温和光的出现,此继续之作用现象称之燃烧。

    2. 四要素:(1)热 (2)氧 (3)助燃料 (4)连锁反应

    3. 灭火原理:(1)除去作用 – 去除燃烧本身,阻断燃料之供给。

                (2)冷却作用 – 使用灭火器来降低其温热。

                (3)窒息作用 – 氧气浓度在15%以下时很难继续燃烧。

                (4)抑制作用 – 设法破坏连锁反应。

 

三十一、试述一般基本之火灾感知警报系统设备 ?

答:(1)探测(感知)器(2)综合箱-手动警报器、火警警铃、警报标示灯(3)火警受信总机

(4)紧急用音响装置(5)紧急广播设备(6)紧急电话设备(7)其他特殊设备

 

 

 

三十二、何谓探测(感知)器 ?依其构造及动作原理分为几种 ?

答:1. 探测器主要侦测火灾之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利用火灾所产生的热、光、烟等种种特性,感

          应其内部动作元件(接点)使线路接通发出火灾信号电流,通知受信总机。

    2. 种类:(1)定温型 - 室温20℃升至85℃时,于7分钟内动作。

                 (2)差动型 – 温度于平均每分钟上升10℃,应于4分半钟内动作,但探测器之气流比

                                   室温高出20℃,于30秒内动作。

                 (3)侦烟型(烟探测器) – 装置点浓度达8%遮光程度时,于20秒内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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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试题(5题)

题型:

图说判读、丈量放样、安全维护、施工机具。

 

B卷试题(6题)

题型:

相关法规、相关施工--装修木作、装修泥作。

 

C卷试题(6题)

题型:

相关施工作业-装修木作、装修泥作、装修涂装、金属工程、玻璃及压克力安装作业、

壁布壁纸窗帘地毯施工作业。

 

D卷试题(6题)

题型:

装修工程管理--装修工程估算表编制、装修工程表格之填写、工地安全卫生、

申请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查验及验收、轻隔间及天花板施工作业、水电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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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释义 - 术科D卷

第7条 本规则名词定义如左:

1. 开关    :用以「启断」、「闭合」电路之装置。

2. 接户开关:凡能同时启断进屋线各导线之开关又名“总开关”。

3. 分路    :系指最后一个过电流保护装置与导线出线口间之线路。

4. 分路开关:用以启闭分路之开关。 (回路)

5. 干线    :由总开关接至分路开关之线路。

6. 导线    :用以传导电流之金属线缆。

7. 安培容量:以安培表示之导线容量。

8. 实心线  :由单股裸线所构成之导线,又名单线。

9. 绞线    :由多股裸线扭绞而成之导线,又名撚线。

10. 连接盒 :设施木槽板、电缆、金属管及非金属管时用以连接或分岐导线之盒。

11. 出线盒 :设施于导线之末端用以引出管内导线之盒。

12. 敷设面 :用以设施电路之建筑物面。

13. 出线头 :凡属用电线路之出口处并可连接用电器具者又名出线口。 (网路、电视、电话线....)

14. 金属管 :以金属制成用以保护导线之管子。

15. 管子接头:用以连接专线管之配件。

16. 管子弯头:弯曲形之管子接头。

17. 明管   :显露于建筑物表面之导线管。

18. 暗管   :埋藏于建筑物内部内导线管。

19. 接户线 :由屋外配电线路引至用户进屋点之导线。

20. 进屋线 :由进屋点引至电度表或总开关之导线。

21. 单独接户线:单独而无分岐之接户线。

22. 共同接户线:一端接有连接接户线之接户线。

23. 连接接户线:自共同接户线分岐而出之接户线,包括簷下线路。

24. 高压接户线:以3300伏级以上高压供给之接户线。

25. 低压接户线:以600 伏以下电压供给之接户线。

26. 共同中性线:以两种不同之电压或不同之供电方式共用中性线者。

27. 配(分)电箱 (以下简称配电箱) :具有框架、箱体及门盖,并装置电气设备。

28. 配电盘    :具有框架、箱体、板面及门盖,并装置电气设备及机器之落地型者。

29. 断路器    :于额定能力内,电路发生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该电路,而不致损及其本体之过电流保护器。

30. 分段设备  :藉其开启可使电路与电源隔离之装置。

31. 马达开关  :以马力为额定之开关,在额定电压下,可启断具有与开关相同额定马力之电动机之最大过载电流。

32. 管槽      :为容纳导线、电缆或汇流排而设计,得为金属或绝缘物制成,包括可挠性金属管、 EMT管、地下管槽、地板管槽、表面管槽、导线槽及汇流排槽等。

33. 导线槽    :容纳或保护导线和电缆等,具有可掀开盖子之管槽。

34. 汇流排槽  :容纳裸露或绝缘汇流排之管槽。

35. 防爆电具  :一种封闭之装置可忍受其内部特殊气体或蒸气之爆炸,并可阻止由于内部火花、飞弧或气体之爆炸,而引燃外部周围之易燃性气体。

36. 对地电压  :对接地系统而言,为一线与该电路之接地点,或被接地之导线间之电压。对非接地系统而言,则为一线与其他任何线间之最大电压。

37、接地  :线路或设备与大地或可视为大地之某导电体间有导电性之连接。

38、被接地:被接于大地或被接于可视为大地之某导电体间有导电性之连接。

39、被接地导线:系统或电路导线内被接地之导线。

40、接地线:连接设备、器具或配线系统至接地极之导线。

41、多线式电路:指单相三线式、三相三线式或三相四线式电路。

42、雨线  :自屋簷外端线,向建筑物之铅垂面作形成45°夹角之斜面;此斜面与屋簷及建筑物外墙三者相围部分属雨线内,其他部分为雨线外

 

涂装的目的在于

一、保护材质增加耐久性及实用性。 

二、赋予木器之美观并提高价值。

木材之天然材质纤维很不均匀、且具多孔性,易受天候影响而发生干燥、膨胀、扭曲等现象;也易受霉菌及虫蛀之影响而有发霉及腐烂等情况发生。

所以如果在木器上涂上一层漆膜,即可耐水、油、热及化学药剂等侵害、腐蚀,并可方便清洁。

 

三、涂装步骤

A、工作物表面修整:工作物在加工完成后,各种可能之刀痕、机械加压痕迹或污渍等,均须以砂纸耐心研磨,务使表面光滑平整。

B、著色处理:视材料状况而定、若有木色不均匀之情况,可进行著色处理。

C、一度底漆:一度底涂之目的在于使木面胶固,并填充木材间孔隙,以防止上层漆及著色被木材孔隙水分破坏及防止木材本身吐油破坏漆层。

D、磨掉纤毛:一度底涂后,木料表面纤毛凸起,需以#200至240号砂纸砂磨。

E、二度底漆:又称砂磨用底漆,含有研磨性颜料,经喷、刷于木面后,形成极薄一层之漆膜,用#200至240号砂纸砂磨后会有白色粉末产生,

                     使木面非常光滑,以利上层漆继续涂装;本步骤可重复二至三次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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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修,指不包括壁纸、壁布、窗帘、家具、活动隔屏、地毡等之黏贴及摆设之下列行为:

一、 固著于建筑物构造体之天花板装修。

二、 内部墙面装修。

三、 高度超过地板面以上一点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橱柜使用之隔屏装修。

四、 分间墙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修,指固著于建筑物构造体之天花板、内部墙面或高度超过一点二公尺固 定于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橱柜使用之隔屏之装修施工或分间墙之变更。但不包括壁纸、壁布、窗帘、家具、活动隔屏、地毡等之黏贴及摆设。

         明确订定室内装修行为之范畴,分别于各款中明定并酌作文字修正,俾资明确。

 

第九条 室内装修业应依下列规定置专任专业技术人员:

一、 从事室内装修设计业务者:专业设计技术人员一人以上。

二、 从事室内装修施工业务者: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一人以上。

三、 从事室内装修设计及施工业务者: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各一人以上,或兼具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身分一人以上。

室内装修业申请公司或商业登记时,其名称应标示室内装修字样。

 

 第九条 室内装修业应依下列规定置专任专业技术人员:

一、 从事室内装修设计业务者:专业设计技术人员一人以上。

二、 从事室内装修施工业务者: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一人以上。

三、 从事室内装修设计及施工业务者: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各一人以上,或兼具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身分一人以上。

 

室内装修业申请公司或商业登记前,应备具申请书,检附前项规定之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向内政部申请许可;其名称并应标示室内装修字样。

 执行室内装修业务应领得室内装修业登记证,方得执行业务。为简化其申请程序,爰删除室内装修业申请公司或商业登记前之许可程序。

 

第十条(删除)

 第十条 室内装修业应于内政部许可后六个月内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如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者,内政部应废止其许可。

 一、 本条删除。

二、 配合前条室内装修业之简化申请程序,爰予删除。

 

第十一条 室内装修业应于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后,检附下列文件,向内政部申请室内装修业登记证,未领得登记证者,不得执行室内装修业务:

一、 申请书。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三、 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

室内装修业变更登记事项时,应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修业应于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后六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向内政部申请室内装修业登记证。逾期未申请者,内政部应废止其许可,并通知公司或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废止其公司或商业登记或室内装修业营业项目。

一、 申请书。

二、 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三、 原许可文件。

 

室内装修业经许可登记者,内政部应核发登记证。未领得登记证者,不得执行室内装修业务。

室内装修业变更登记事项时,应申请换发登记证。

 同第九条说明。另向内政部申请室内装修业登记证之检附文件,配合第九条酌作调整,第三款修正为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

 

第十一条之一 室内装修业登记证有效期限为4年,室内装修业应于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向内政部申请换发登记证:

一、 申请书。

二、 原登记证正本。

三、 专业技术人员之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 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本办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生效日前领得建筑物室内装修业登记证者,依附表一之规定期限检附前项文件向内政部申请换发登记证,逾期未办理者,原登记证失其效力。

已领得室内装修业登记证且未于公司或商业登记名称标示室内装修字样者,应于换证前完成办理变更公司或商业登记名称,于其名称标示室内装修字样。

  

 一、 本条新增。

二、 为加强管理室内装修业之运作、异动情形,爰建立室内装修业换证制度。

三、 明定室内装修业登记证有效期限及申请换发登记证所附文件。为使换证制度顺利推行,按附表一,分年依其室内装修业登记家数及核发登记证登记日期,规定换证年度及期限。

四、 已领得室内装修业登记证且未于公司或商业登记名称标示室内装修字样者,应于换证前完成办理变更公司或商业登记名称,于其名称标示室内装修字样。

 

第十一条之二 室内装修业之专业技术人员离职或死亡时,室内装修业应于一个月内报请内政部备查。

前项人员因离职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条规定人数时,室内装修业应在一个月内依规定聘用继任人员。

  

 一、 本条新增。

二、 为掌握室内装修业专业技术人员离职或死亡之异动状况,并补足其所需继任人员,爰新增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之三 室内装修业停业时,应将其登记证送缴内政部存查,于申请复业核准后发还之。

室内装修业歇业时,应将其登记证送缴内政部并办理注销登记;其未送缴者,由内政部迳为废止。

  

 一、 本条新增。

二、 为加强管理室内装修业营运概况,明定室内装修业于停业、歇业时之处理规定,爰新增本条规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有效期限为4年,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向内政部申请换发登记证:

一、 申请书。

二、 原登记证正本。

三、 最近四年内参加内政部举办或委托之相关机构、团体办理训练16小时以上之证明文件。

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资格者免附。

 

本办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生效日前领得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者,依附表二之规定期限检附申请书及原登记证正本向内政部申请换发登记证,逾期未办理者,原登记证失其效力。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内政部主办之有关训练。

 一、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能,爰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回训及换证制度。

二、 明定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有效期限及申请换发登记证所附文件。为使换证制度顺利推行,按附表二,分年依其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核发登记证登记日期,规定换证年度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修图说包括下列各款:

一、 位置图:注明装修地址、楼层及所在位置。

二、 装修平面图:注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一百分之一。

三、 装修立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百分之一。

四、 装修剖面图:注明装修各部分高度、内部设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一百分之一。

五、 装修详细图:各部分之尺寸构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修图说包括下列各款:

一、 位置图:注明装修地址、楼层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五百分之一。

二、 装修平面图:注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一百分之一。

三、 装修立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百分之一。

四、 装修剖面图:注明装修各部分高度、内部设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一百分之一。

五、 装修详细图:各部分之尺寸构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三十分之一。

      因位置图旨在说明装修地址、楼层及所在位置,得依实际个案需要,适其所需比例,清楚明了表示为宜,以符实情,爰删除「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五百分之一」等文字。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修图说经审核合格,领得许可文件后,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将许可文件张贴于施工地点之明显处,并于规定期限内施工完竣后申请竣工查验,因故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完工时,得申请展期,逾期未申请竣工查验者,许可文件失其效力。

前项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修图 说经审核合格,领得许可文件后,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于规定期限内施工完竣后申请竣工查验,逾期未申请者,许可文件失其效力。

前项之期限,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一、 增列室内装修许可文件应张贴于施工地点规定。

二、 增列建筑物室内装修施工期限之展期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修施工中,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加以查验,发现与核定装修图说不符者,应以书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室内装修从业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时依建筑法有关规定处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派员查验时,所派人员应出示其身分证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证明文件者,起造人、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室内装修从业者得拒绝查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修施工中,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加以查验,发现与核定装修图说不符者,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室内装修从业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时依建筑法有关规定处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派员查验时,所派人员应出示其身分证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证明文件者,申请人及室内装修从业者得拒绝查验。

 

因现行条文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九条之申请人均明列为起造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故本条申请人亦配合修正为「起造人、所有权人、使用人」,以资明确。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修工程完竣后,应由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会同室内装修从业者向原申请审查机关或机构申请竣工查验合格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室内装修合格证明。

 

新建建筑物于领得使用执照前申请室内装修许可者,应于领得使用执照及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后,始得使用;其室内装修涉及原建造执照核定图样及说明书之变更者,并应依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直 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或审查机构受理室内装修竣工查验之申请,应于七日

内指派查验人员至现场检查。经查核与验章图说相符者,检查表经查验人员签证 后,

应于五日内核发合格证明,对于不合格者,应通知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

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审查机构应报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查明处理。

室内装修涉及消防安全设备者,应由消防主管机关于核发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设备竣工查验。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修工程完竣后,应由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会同室内装修从业者向原申请审查机关或机构申请竣工查验合格后,向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之合格证明。

新建建筑物于领得使用执照前申请室内装修许可者,应于领得使用执照及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后,始得使用;其室内装修涉及原建造执照核定图样及说明书之变更者,并应依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直 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或审查机构受理室内装修竣工查验之申请,应于七日内指派查验人员至现场检查。经查核与验章图说相符者,检查表经查验人员签证后,应于五日内核发合格证明,对于不合格者,应通知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审查机构应报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查明处理。

室内装修涉及消防安全设备者,应由消防主管机关于核发室内装修合格证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设备竣工查验。 酌作文字修正。

 

第 二十九条之一 申请室内装修之建筑物,其申请范围用途为住宅或申请楼层之楼地板面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且在装修范围内以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墙、防火 门窗区划分隔,其未变更防火避难设施、消防安全设备、防火区划及主要构造者,得检附经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或室内装修业及其专业设计技术人员签章负责之室内装修图说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报施工,经主管建筑机关核给期限后,准予进行施工。工程完竣后,检附申请书、建筑物权利证明文件及经营造业及其专任工程人员或室内装修业及其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竣工查验合格签章负责之检查表,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审查许可,经审核其申请文件齐全后,发给室内装修合格证明:

 

一、 十层以下楼层及地下室各层,室内装修之楼地板面积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十一层以上楼层,室内装修之楼地板面积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项装修范围贯通二层以上者,应累加合计,且合计值不得超过任一楼层之最小允许值。

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对于第一项之签章负责项目得视实际需要抽查之。

所需书表格式得由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第 二十九条之一 申请室内装修之建筑物,其申请范围用途为住宅或申请楼层之楼地板面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且在装修范围内以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防火墙、防火 门窗区划分隔,其未变更防火避难设施、消防安全设备、防火区划及主要构造者,得经第八条之审查人员查核室内装修图说并签章负责后,准于进行施工。工程完竣 后,检附申请书、建筑物权利证明文件及经审查人员竣工查验合格签证之检查表,送请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审查合格证明:

 

一、 十层以下楼层及地下室各层,室内装修之楼地板面积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 十一层以上楼层,室内装修之楼地板面积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项装修范围贯通二层以上者,应累加合计,且合计值不得超过任一楼层之最小允许值。

 一、 为提升行政效率、加强落实专业分工及行政与技术分立,建筑物室内装修技术部分回归专业技术人员签章负责,主管建筑机关审查申请许可案件,应就本条所定项目为之,其余项目应由室内装修从业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依本办法签章负责,以明权责。

二、 增订第三项,明定当地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抽查之规定。

三、 因应各县市室内装修之行政作业,本条相关申请表格得由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定之,以符地方需求,爰增订第四项。

 

第三十一条 室内装修从业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应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内装修业务处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换发登记证:

一、 变更登记事项时,未依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

二、 施工材料与规定不符或未依图说施工,经当地主管建筑机关通知限期修改逾期修改。

三、 拒绝主管机关业务督导。

四、 受委托设计之图样、说明书、竣工查验合格签章之检查表或其他书件经主管建筑机关抽查结果与相关法令规定不符。

五、 由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业务。

六、 雇用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足,未依规定补足。

 

第三十一条 室内装修从业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应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内装修业务处分:

一、 变更登记事项时,未依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

二、 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致订约后未依约完成工作者。

三、 施工材料与规定不符或未依图说施工,经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四、 拒绝主管机关业务督导者。

五、 受委托设计之图样或说明书或其他书件经主管建筑机关抽查结果与相关法令规定不符者。

六、 由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业务者。

 一、 室内装修业有各款行为时,配合第十一条之一室内装修业定期换发登记证制度,增订停止换发登记证规定。

二、 现行第二款,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及未依约完成工作之事项,涉私权行为,主管机关认定不易,爰予删除。

三、 现行第五款,配合第二十九条之一规定,增订竣工查验合格签章之检查表。

四、 配合第十一条之二规定,室内装修业应置有足够之专业技术人员,方得执行业务,

爰增订第六款。

 

第三十二条 室内装修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当地主管建筑机关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废止室内装修业登记证:

一、 登记证供他人从事室内装修业务。

二、 受停业处分累计满三年。

三、 受停止换发登记证处分累计满三次。

 

第三十二条 室内装修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当地主管建筑机关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废止室内装修业登记证:

一、 登记证供他人从事室内装修业务者。

二、 受停业处分累计满三年者。

      配合前条规定,爰增订第三款。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应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执行职务处分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换发登记证: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内政部主办之训练。

二、 受委托设计之图样、说明书、竣工查验合格签章之检查表或其他书件经主管建筑机关抽查结果与相关法令规定不符。

三、 未依审核合格图说施工。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应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执行职务处分: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内政部主办之训练者。

二、 受委托设计之图样或说明书或其他书件经主管建筑机关抽查结果与相关法令规定不符者。

三、 未依审核合格图说施工者。

 

一、 专业技术人员有各款行为时,配合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换发登记证制度,爰增订停止换发登记证规定。

二、 第二款配合第二十九条之一规定,增订竣工查验合格签章之检查表。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应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废止登记证:

一、 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供所受聘室内装修业以外使用。

二、 十年内受停止执行职务处分累计满二年。

三、 受停止换发登记证处分累计满三次。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当地主管建筑机关应查明属实后,报请内政部废止登记证:

一、 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供所受聘室内装修业以外使用者。

二、 十年内受停止执行职务处分累计满二年者。

      配合前条规定,爰增订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经依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前条规定废止或撤销登记证未满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前项期限届满后,重新依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登记证者,应重新取得讲习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经依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前条规定废止或撤销登记证未满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经废止或撤销登记证者,于重新申请登记证时,应重新取得讲习结业证书,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能,以利业务执行,爰增订第二项。

 

第三十八条 (删除)

 第三十八条 审查机构评鉴与优良室内装修从业者评选及奖励要点,由内政部另定之。

 一、 本条删除。

二、 现行条文有关审查机构评鉴与优良室内装修从业者评选及奖励要点,非建筑法第七十七条之二授权规定事项,且该要点系属行政规则,是无规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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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表表示法 : 

要径法表示(CPM)

要径法(CPM)

甘特图(别名:甘蔗法)

work

 

甘特图

 5S现场管理法图示

 

进度表

室内装修各空间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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