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已于107年5月18日修法公布,本次修正内容重点如下:
1. 申请面积(农业用地)不得小于1公顷。但申请面积全部均坐落于休闲农业区内或离岛地区者,面积只要超过0.5公顷即可。

2. 集村农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请休闲农场。

3. 已申请兴建农舍之农业用地,不得设置休闲农业设施。

4. 休闲农场如要设置一、住宿设施。二、餐饮设施。三、农产品加工(酿造)厂。四、农产品与农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说中心等四项设施,在非山坡地范围申请面积须达2公顷(休闲农业区内需达1公顷);山坡地范围都市土地申请面积须达2公顷(休闲农业区内需达1公顷);非都市土地山坡地范围须达10公顷。

5. 休闲农场如要设置一、住宿设施。二、餐饮设施。三、农产品加工(酿造)厂。四、农产品与农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说中心等四项设施合计总面积不得超过农业用地百分之十五。

6. 休闲农场内的设施项目增加了农特产品零售设施。

7. 休闲农场内设置露营设施之面积为农业用地面积百分之五为限,且不得超过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是本次修法的几个重点,比原先预期还来的宽松至少这是好的消息!
如想了解详细修法内容可连结以下网址自行查询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270030001300-1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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