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3 新課程改革理念模塊

考點一、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根本任務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調整改革基礎教育的課程體系、課程結構與課程內容,構建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

考點二、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指導思想

教育的「三個面向」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實施素質教育的根本方針,也必然是新課程改革的指導思想。

考點三、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具體目標

1.實現課程功能的轉變;

2.體現課程結構的均衡性綜合性和選擇性;

3.密切課程內容與生活和時代的聯繫;

4.改善學生的學習方式;

5.建立與素質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評價;

6.實行三級課程管理制度。

考點四、新課改提倡的學生觀

1.學生是發展的人

(1)學生的身心發展是有規律的;(2)學生有巨大的發展潛能;(3)學生是處於發展過程中的人。

2.學生是獨特的人

(1)學生是完整的人;(2)每個學生都有自身的獨特性;(3)學生與成人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3.學生是有獨立意義的人

(1)每個學生都是獨立於教師的頭腦之外,不以教師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2)學生是學習的主體;(3)學生是責權主體。

考點五、新課改提倡的教學觀

1.教學是師生交往積極互動、其同發展的過程;

2.教學重結論更重過程;

3.教學應關注人的發展;(1)關注每一位學生;(2)關注學生的情緒生活和情感體驗;(3)關注學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養成。

考點六、課程標準

課程標準是國家規定中小學課程設置、培養目標、教學內容、時間安排的教育指導性文件,是編寫教材、實施教學與教學評價的依據,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

考點七、新課程標準的基本框架

(1)前言;(2)課程目標;(3)內容標準;(4)實施建議;(5)附錄。

考點八、新課程改革課程結構調整的內客

1.整體設置九年一貫的義務教育課程:小學階段以綜合課程為主,初中階段設置分科與綜合相結合的課程。

2.高中以分科課程為主。

3.從小學到高中設置綜合實踐活動並作為必修課程。

4.農村中學課程:試行「綠色證書」教育及其他技術培訓獲得「雙證」的做法。

考點九、新課程結構的特徵

1.均衡性、綜合性和選擇性既是本次課程結構調整的三條基本原則,又是新課程結構區別於傳統課程結構的三個基本特徵。

考點十、新課程中教師角色的定位

1.由知識的傳授者變為學生學習的促進者;

2.由學生學習的指導者變為學生學習的引導者;

3.由學生的管理者變為學生進步的協助者;

4.由教材的忠實遵從者變為教材的開發者;

5.由墨守成規的執行者變為教學創新者;

6.由知識的保管者變為教育教學的研究者。

考點十一、新課程中學生評價的原則

1.評價學生髮展過程的原則;

2.評價主體參與原則和互動原則;

3.評價內容多元化、評價方式多樣化的原則;

4.參評主體的多元化原則;

5.倡導質性評價的原則;

6.評價的激勵原則。

考點十二、新課程的考試改革方向

1.突出考試的診斷性和發展性功能;

2.考試的內容要以課程標準為依據,體理新的人才觀和教育觀;

3.改進考試的方式,倡導靈活多樣、多次機會、雙向選擇的原則;

4.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特點和個別差異制定考試具體形式;

5.注重考試結果的運用,進行積極的評價反饋;

6.改革畢業考試、升學考試和招生制度,將升學考試成績與平時評價結果有機結合起來。

NO.4 教育法律法規與政策模塊

考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視台(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穿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帥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章 獎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司以根據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考點四《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一2020年)》

根據黨的十七大關於「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戰略部署,為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全面提高國民素質,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制定本《教育規劃綱要》。

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優先發展教育,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教育體系,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把握教育發展階段性特徵,堅持以人為本,遵循教育規律,面向社會需求,優化結構布局,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二)工作方針。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

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把育人為本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發展的強大動力。

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質量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核心任務。

第二章 戰略目標和戰略主題

(三)戰略目標。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實現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學前教育;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高等教育大眾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毛入學率達到40%,掃除青壯年文盲。新增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從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從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過高等教育的比例達到20%,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數比2009年番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建成覆蓋城鄉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縮小區域差距。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教好每一個學生,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切實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問題。保殘疾人受教育權利。

提供更加豐富的優質教育。教育質量整體提升,教育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優質教育資源總量不斷擴大,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教育的需求。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所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各類人才服務國家、服務人民和參與國際競爭能力顯著增強。

構建體系完備的終身教育。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溝通,職前教育和職後教育有效銜接。繼續教育參與率大幅提升,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年參與率達到50%,現代國民教育體系更加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基本形成,促進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學有所成學有所用。

健全充滿活力的教育體制。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開放水平,全面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教育體制機制,辦出有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現代教育。

(四)戰略主題。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其核心是解決好培養什麼人、怎樣培養人的重大問題,重點是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著力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堅持德育為先。立德樹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加強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堅定學生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強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培養學生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鬥的良好品質。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加強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把德育滲透於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貫穿於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各個方面。切實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構建大中小學有效銜接的德育體系,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不斷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

堅持能力為重。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社會實踐,強化能力培養。著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教育學生學會知識技能,學會動手動腦,學會生存生活,學會做人做事,促進學生主動適應社會,開創美好未來。

堅持全面發展。全面加強和改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堅持文化知識學習與思想品德修養的統一、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統一、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的統一。加強體育,牢固樹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確保學生體育課程和課餘活動時間,提高體育教學質量,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意志堅強;加強美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審美情趣和人文素養。加強勞動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熱愛勞動人民的情感。重視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國防教育、可持續發展教育。 促進德育、智育、體育、美育有機融合,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使學生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義務教育

(八)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統一實施、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有強制性、奐費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品行培養,激發學習興趣,培育健康體魄,養成良好習慣。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基本實現區域內均衡發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接受良好義務教育。

鞏固義務教育普及成果。適應城鄉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學校布局,辦好必要的教學點,方便學生就近入學。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動態監測機制,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住宿需求。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適齡兒童少年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就學困難、學習困難等原因而失學,努力消除輟學現象。

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建立國家義務教育質量基本標準和監測制度。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國家課程標準、教師資格標準。深化課程與教學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學,配齊音樂、體育、美術等學科教師,開足開好規定課程,大力推廣普通話教學,使用規範漢字。

增強學生體質。科學安排學習、生活、鍛煉,保證學生睡眠時間。大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一小時,不斷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貧困地區農村學生營養水平。保護學生視力。

(九)推進義身教育均衡發展。均衡發展是義務教育的戰略性任務。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機制。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均衡配置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資源。

切實縮小校際差距,著力解決擇校河題。加快薄弱學校改造,著力提高師資水平。實行縣(區)域內教師校長交流制度。實行優質普通高中和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置重點學校和重點班,在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進入公辦學校的前提下,發展民辦教育,提供選擇機會。

加快縮小城鄉差距。建立城鄉一體化義務教育發展機制,在財政撥款、學校建設、教師配置等方面向農村傾斜。率先在縣(區)域內實理城鄉均衡發展,逐步在更大範圍內推進。

努力縮小區域差距。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轉移支付力度。鼓勵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

(十)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課業負擔嚴重損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是全社會的其同責任,政府、學校、家庭、社會必須共同努力,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把減負落實到中小學教育全過程,促進學生生動活潑學習、健康快樂成長。率先實現小學生減負。

各級政府要把減負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統籌規劃,整體推進。調整教材內容,科學設計課程難度。改革考試評價制度和學校考核辦法。規範辦學行為,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下達升學指標。規範各種社會補習機構和教輔市場。加強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豐富學生課外及校外活動。

學校要把減負落實到教育教學各個環節,給學生留下了解社會、深入思考、動手實踐、健身娛樂的時河。提高教師業務素質,改進教學方法,增強課堂教學效果,減少作業量和考試次數。培養學生學習興趣和愛好。嚴格執行課程方案,不得增加課時和提高難度。各種等級考試和競賽成績不得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與升學的依據。

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在兒童少年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長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養子女的良好習慣,加強與學校的溝通配合,共同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第五章 高中階段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是學生個性形成、自主發展的關鍵時期,對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創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注重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自強自立和適應社會的能力,克服應試教育傾向。到2020年,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滿足初中畢業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需求。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比例,今後一個時期總體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大體相當。加大對中西部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掌生綜合素質。深入推進課程改革,全面落實課程方案,保證學生全面完成國家規定的文理等各門課程的學習。創造條件開設豐富多彩的選修課,為學生提供更多選擇,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逐步消除大班額現象,積極開展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建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全面實施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建立學生髮展指導制度,加強對學生的理想、心理、學業等多方面指導。

(十三)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促進辦學體制多樣化,擴大優質資源。推進培養模式多樣化,滿足不同潛質學生的發展需要。探索發現和培養創新人才的途徑,鼓勵普通高中辦出特色,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中根據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探索綜合高中發展模式。採取多種方式,為在校生和未升學畢業生提供職業教育。

第十一章 人才培養體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養體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養水平。樹立全面發展觀念,努力造就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樹立人人成才觀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成長成才,樹立多樣化人才觀念,尊重個人選擇,鼓勵個性發展,不拘一格培養人才。樹立終身學習觀念,為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樹立系統培養觀念,推進小學、中學、大學有機銜接,教學、科研、實踐緊密結合,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加強學校之間、校企之間、學校與科研機構之間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種聯合培養方式,形成體系開放、機制靈活、渠道互通、選擇多樣的人才培養體制。

(三十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適應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探索多種培養方式,形成各類人才輩出、拔尖創新人才不斷湧現的局面。

注重學思結合。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幫助學生學會學習。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營造獨立思考、自由探索、勇於創新的良好環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要求,推進課程改革,加強教材建設,建立全教材質量監管制度,深入研究、確定不同教育階段學生必須掌握的核心內容,形成教學內容更新機制。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作用,促進優質教學資源共享。

注重知行統一。堅持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相結合。開發實踐課程和活動課程,增強學生科學實驗、生產實習和技能實訓的成效。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開展各種課外及校外活動。加強中小學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加強學生社團組織指導,鼓勵學生積极參与志願服務和公益事業。

注重因材施教。關注學生不同特點和個性差異,發展每一個學生的優勢潛能。推進分層教學、走班制、學分制、導師制等教學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學習困難學生的幫助機制,改進優異學生培養方式,在跳級、轉學、轉換專業以及選修更高學段課程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拔方式,改進中學生升學推薦辦法,創新研究生培養方法,探索高中階段、高等學校拔尖學生培養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改進教育教學評價。根據培養目標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開展由政府、學校、家長及社會各方面參與的教育所量評價活動。做好學生成長記錄,完善綜合素質評價。探索促進學生髮展的多種評價方式,激勵學生樂觀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

改進人才評價及選用制度,為人才培養創造良好環境。樹立科學人才觀、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的科學化、社會化人才評價發現機制。強化人才選拔使用中對實踐能力的考查,克服社會用人單純追求學歷的傾向。

第十二章 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為破口,克服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推進素質教育實施和創新人才培養,按照有利於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探索招生與考試相對分離的辦法,政府宏觀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逐步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加強考試管理,完善專業考試機構功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成立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研究制定考試改革方案,指導考試改革試點。

(三十五)完善中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試人學的具體辦法。完善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提供更加科學的依據。改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方式,發揮優質普通高中和優質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名額合理分配的導向作用。規範優秀特長生錄取程序與辦法。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自主招生或註冊入學。

第十七章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五十一)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教育大計,教師為本。有好的教師,才有好的教育。提高教師地位,維護教師權益,改善教師待遇,使教師成為受人尊重的職業。嚴格教師資質,提升教師素質,努力造就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五十二)加強師德建設。加強教師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教師要關愛學生,嚴謹篤學,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價的首要內容。採取綜合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形成良好學術道德和學術風氣,克服學術浮躁,查處學術不端行為。

(五十三)提高教師業務水平。完善培養培訓體系,做好培養培訓規劃,優化隊伍結構,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通過研修培訓、學術交流、項目資助等方式,培養教育教學骨幹、「雙師型」教師、學術帶頭人和校長,造就一批教學名師和學科領軍人才。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創新農村教師補充機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教。積極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完善代償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當教師,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加大民族地區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力度。加強校長培訓,重視輔導員和班主任培訓,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範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深化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培養模式,增強實習實踐環節,強化師德修養和教學能力訓練,提高教師培養質量。

以「雙師型」教師為重點。加強職業院校教師隊伍建設。加大職業院校教師培養培訓力度。依託相關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其建「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完善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完善相關人事制度,聘任(聘用)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提高持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教師比例。

以中青年教師和創新團隊為重點,建設高素質的高校教師隊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師教學水平、科研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促進跨學科、跨單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學和科研創新團隊。創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導教師潛心教學科研,鼓勵中青年優秀教師脫穎而出。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等人才項目,為高校集聚具有國際影響的學科領軍人才。

(五十四)提高教師地位待遇。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吸引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而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標準。建設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研究制定優惠政策,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落實和完善教師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國家對在農村地區長期從教、貢獻突出的教師給予獎勵。

(五十五)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准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國家制定教師資格標準,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履行中小學教師的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職能。

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編製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制定幼兒園教師配備標準。建立統一的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系列,在中小學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探索在職業學校設置正高級教師職務(職稱)。制定高等學校編製標準。加強學校崗位管理,創新聘用方式,規範用人行為,完善激勵機制,激發教師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流動機制。城鎮中小學教師在評聘高級職務(職稱)時,原則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經歷,加強教師管理,完善教師退出機制,制定校長任職資格標準,促進校長專業化,提高校長管理水平」推行校長職級制

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教師和校長在實踐中大膽探索,創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學特色和辦學風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導教育家辦學。大力表彰和宣傳模範教師的先進事迹。國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設立榮譽稱號。

註:以上內容在師出教材教育綜合知識內容基礎上有所拓展與延伸,大家應以教材作為基點,認真備考,夯實知識點,掌握答題技巧,決戰2019教師招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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