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

最高法院與高院2日同天審理3件縱火案,3名冷血凶手共害死21條人命,讓無數家庭破碎,親人傷心欲絕,原審將3名凶手各判處死刑,但他們的態度卻是毫無悔意,在法庭上怒嗆法官,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況下」,法官應依法裁判,該判死就判死,給家屬和社會一個公道。

湯景華、翁仁賢及李國輝各自因為親友或自認為的仇家,做了一些舉動惹怒他們,就輕率報復反擊,他們事先預謀、購買汽油、勘察現場,就是要讓對方無法走出火場,連無辜的旁人因此死傷也無所謂,這樣行為無異是一種屠殺。

但辯護律師最常引精神狀態抗辯,如經精神鑑定專家判定縱火殺人凶手犯案時沒有辨識力下降問題,法官就不能據此做為減刑或免刑的理由,在犯罪事實明確的情況下,量刑唯一審酌的只剩犯後態度與回歸社會的可能性。

但翁仁賢案,最高法院日前以鑑定人未完成程序等理由撤銷發回,引發外界譁然,甚至質疑法官是不願判死,才找出各種理由。以昨這些被告面對造成多人枉死,還能理直氣壯在法庭嗆聲,甚至比中指公然挑釁,只能稱得上是泯滅良知的殺人魔,為昭彰司法正義,與維護社會安全,判死應是唯一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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