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使用的自费药物,赔不赔?】
出院后使用的自费药物,赔不赔?
实支实付可以理赔住院时的相关医疗花费,当然包含住院施打的药物。but!如果这个药物是出院后使用的,这样可以理赔吗?
(语音简介)
实支实付的理赔范围
要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要先了解实支实付的理赔范围,可以参考这三篇
关于住院出院的药物争议,主要是依照「医疗费用」这个项目中的「医师指示用药」去做理赔(也就是俗称的杂费)。
像下图这张收据,近16万的高额自费项目就是「药费」,也就是属于实支实付的理赔范围。(延伸阅读:何谓医师指示用药?实支实付条款解析)
既然「药费」是实支实付会理赔的范围,那为什么会有理赔争议呢?
原因出在:「有些药物是出院后使用的。」
如何判断是否为「出院使用」的药物
其实从「医疗收据」本身是看不出来的。因为收据上面只会显示「药物费用」,并不会特别列出「住院用」还是「出院用」。
要从哪里看到药物的用途?
从病历资料中的【出院指示】可以查询,上头会纪录是否为「出院带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大多从这点来做判断。
在一般情况的理赔,药物费用的金额不要太过庞大,保险公司大多直接理赔,不会特别去查询【出院指示】来看药物的明细。
但如果今天出现高额药物费用,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查看病历摘要,以厘清此药物费用是住院时使用,还是出院后使用的。
争议重点:出院使用的药物赔不赔?
住院使用的药物可以理赔,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如果今天这个药物是出院后使用的,那样赔不赔呢?
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大多以:「实支实付理赔范围仅限于住院,因此出院以后使用的药物,不应该属于理赔范围。」
关于这点大仁想从法院及评议中心(前后期)的案例来谈。
法院与评议中心,前期看法
在实务上法院与评议中心前期的看法相同,都是认为「出院后的药物不该理赔」。
白话翻译:既然药物可以门诊时分别开立,那就没有预先自费的必要,所以不属于住院医疗费用。
关于这点评议中心早期的看法也是相同。
白话翻译:一般理赔实务不赔出院后的自费药物,且这有违背保险精算。
法院跟评议中心的看法对不对呢?这点大仁先不点评,来看完法院与评议中心晚期的案例便会清楚。
法院与评议中心,后期看法
这则法院内容很多重点,所以大仁直接放上来:
白话翻译(太重点了,以条列式说明):
(1)实务上住院期间预先支付后续费用是很合理的。
(2)以保险目的而言是补齐健保未支付的项目,包含出院药物。
(3)评议中心的见解没有拘束法院的效力。
这个法官大仁要给他一百分,讲得太棒了。评议中心可能也是因为受到此判决的影响,而在后续的案件中采取类似的观点。
首先保险公司同样以不符合保险精算来做为拒赔的主张。然而,这个时候评议中心的看法转变了,推翻自己过去的看法。
白话翻译(太重点了,以条列方式说明):
(1)条款只有写「住院发生」,并没有写「住院使用」,这种条款是有疑虑的。
(2)实支实付的目的是补足超过全民健保的医疗花费,出院自费药物也符合此目的。
(3)实支实付有理赔金额上限,已在预期内,因此并无违反精算的问题。
大仁想说的,这则评议都帮我说完了。
其实「出院后药物」该不该赔,我自己的判断标准有下列几点:
(1)住院是否有其必要性(不是为了拿药而特地住院一天)。
(2)该药物是否有其必要性。
(2)数量是否异常(例如正常疗程三个月结束,却拿六个月的药)。
如果符合上述三点,大仁认为就应该要理赔才对。是否住院内使用并非重点,重点是因为此次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含日后出院的药物)能否得到应有的补偿,才是需要去重视的地方。
保护消费者权益下的转变
大仁有观察到在近年来不管是法院还是评议中心,都开始会去思考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像是这篇谈的出院带药,以及《剖腹生产,除疤凝胶赔不赔?》,都是一开始不赔,但后来看法才有转变。
就像上面判不赔的法院判决,其实也有提到一个重点。
既然是因为「这个疾病」才住院的,也有需要后续的疗程,这样将其药物视为住院的一部份花费也无不可啊。可惜法官没有延续这个说法做讨论。
大仁认为法院跟评议中心都有赞成理赔的案例,这是一个好的改变。但仍有许多不合理的案件没办法得到合理的伸张,希望日后尽量不要再有类似的状况发生。
结论
出院后的药物是否应该理赔,目前仍无定论。
但从法院跟评议中心的案例可以得知,目前已经有支持「出院后药物」理赔的主张成功了。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状况,请好好把握自己的权益,大仁希望这篇的说明,能为你在争取的路上给予一些帮助。
延伸阅读:《想用实支实付理赔标靶药物?先看过这篇再决定》
PS:此篇案例及言论仅供参考,并非代表绝对的答案。每个案件状况及条款不同无法一概而论,请依照个别契约条款及状况去做处理。有问题可询问相关业务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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