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后使用的自费药物,赔不赔?

实支实付可以理赔住院时的相关医疗花费,当然包含住院施打的药物。but!如果这个药物是出院后使用的,这样可以理赔吗?

  (语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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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支实付的理赔范围

要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要先了解实支实付的理赔范围,可以参考这三篇

实支实付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实支实付保障范围:示范条款说明

列举式还是概括式?保险契约条款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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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院出院的药物争议,主要是依照「医疗费用」这个项目中的「医师指示用药」去做理赔(也就是俗称的杂费)

 

像下图这张收据,近16万的高额自费项目就是「药费」,也就是属于实支实付的理赔范围。(延伸阅读:何谓医师指示用药?实支实付条款解析

高额药物费用

既然「药费」是实支实付会理赔的范围,那为什么会有理赔争议呢?

原因出在:「有些药物是出院后使用的。」

 

 如何判断是否为「出院使用」的药物

其实从「医疗收据」本身是看不出来的。因为收据上面只会显示「药物费用」,并不会特别列出「住院用」还是「出院用」。

 

要从哪里看到药物的用途?

从病历资料中的【出院指示】可以查询,上头会纪录是否为「出院带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大多从这点来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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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的理赔,药物费用的金额不要太过庞大,保险公司大多直接理赔,不会特别去查询【出院指示】来看药物的明细。

 

但如果今天出现高额药物费用,保险公司就会要求查看病历摘要,以厘清此药物费用是住院时使用,还是出院后使用的。

 

 争议重点:出院使用的药物赔不赔?

住院使用的药物可以理赔,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如果今天这个药物是出院后使用的,那样赔不赔呢?

 

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大多以:「实支实付理赔范围仅限于住院,因此出院以后使用的药物,不应该属于理赔范围。」

关于这点大仁想从法院及评议中心(前后期)的案例来谈。

 

 法院与评议中心,前期看法

在实务上法院与评议中心前期的看法相同,都是认为「出院后的药物不该理赔」。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0年度雄保险小字第3号
依原告陈称:其余5 剂柳培林药剂均是复诊时所施打等语,足见系争5 剂柳培林药物仍可在分次门诊时分别开立,应无预先自费购买之必要,是系争5 剂柳培林药物之费用,不符「住院诊疗所生之费用」,堪以认定。

白话翻译:既然药物可以门诊时分别开立,那就没有预先自费的必要,所以不属于住院医疗费用。

 

关于这点评议中心早期的看法也是相同。 

 

【101 年评字第 002333 号】
条款已明订保险范围为住院期间所发生,依一般理赔实务,就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经医师指示而自费购买,作为出院后治疗之用药费用,即认定非属保单之保障范围。倘恣意扩张其保障范围,除让保险人之责任不易确定外,亦有违保单条款原本之精神,且偏离保单精算基础。

白话翻译:一般理赔实务不赔出院后的自费药物,且这有违背保险精算。

 

法院跟评议中心的看法对不对呢?这点大仁先不点评,来看完法院与评议中心晚期的案例便会清楚。

 

 法院与评议中心,后期看法

这则法院内容很多重点,所以大仁直接放上来: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3年度保险简上字第2号
考量一般疾病治疗依其病程之发展具有持续性,纵使病患出院后,仍可能需以持续服用药物或他种方式来治疗疾病,且由医疗实务可知,病患依主治医师之指示,住院期间预先支付一定期间药物费用,于出院后再持续服用,以达住院期间就同一疾病治疗之目的情形,并非罕见。
再参以当事人投保此类住院医疗保险契约之目的,无非因疾病住院接受治疗,且以疾病治愈为其目的,就医疗费用支出部分,期待就社会保险未给付之范围,以该商业保险补足,是由此类保险契约之本质与机能、有利被保险人解释原则而言,足征系争附约所称住院期间所发生之费用,应包含被保险人出院后所携出之药物及其相关费用(如耗材)部分,始符医疗行为本质及当事人投保系争契约之目的。
上诉人虽主张依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评议书见解及全民健康保险药品给付规定,病患住院期间得取得出院后之用药量,通常7天,至多不超过14天,慢性疾病亦仅最多取得30天之用药量等语,查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评议书之见解,固非无见,惟其并无拘束本院之效力。

白话翻译(太重点了,以条列式说明):


(1)实务上住院期间预先支付后续费用是很合理的。

(2)以保险目的而言是补齐健保未支付的项目,包含出院药物。

(3)评议中心的见解没有拘束法院的效力。


这个法官大仁要给他一百分,讲得太棒了。评议中心可能也是因为受到此判决的影响,而在后续的案件中采取类似的观点。

 

首先保险公司同样以不符合保险精算来做为拒赔的主张。然而,这个时候评议中心的看法转变了,推翻自己过去的看法。 

 

【104 年评字第 001062 号】
经查,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范围仅约定「住院期间内所发生」,就「是否需为住院期间内所施用」并无约定,足见系争保险附约条款约定尚非周延。
况且,其保险之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时,能获得保险金之理赔,而给付目的系要补足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时健保所不给付或被保险人须部分负担之费用,而使医疗保险更臻完整。
就风险管理部分,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设有最高补偿限额,足认住院医疗费用经其精算设定理赔上限,以控制契约成立时所未预期之风险,实并无相对人所称之违反保险契约条款精神及保险精算基础之情形发生。

白话翻译(太重点了,以条列方式说明):


(1)条款只有写「住院发生」,并没有写「住院使用」,这种条款是有疑虑的。

(2)实支实付的目的是补足超过全民健保的医疗花费,出院自费药物也符合此目的。

(3)实支实付有理赔金额上限,已在预期内,因此并无违反精算的问题。


 

大仁想说的,这则评议都帮我说完了。

其实「出院后药物」该不该赔,我自己的判断标准有下列几点:


(1)住院是否有其必要性(不是为了拿药而特地住院一天)。

(2)该药物是否有其必要性。

(2)数量是否异常(例如正常疗程三个月结束,却拿六个月的药)。


如果符合上述三点,大仁认为就应该要理赔才对。是否住院内使用并非重点,重点是因为此次住院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包含日后出院的药物)能否得到应有的补偿,才是需要去重视的地方。

 

 保护消费者权益下的转变

大仁有观察到在近年来不管是法院还是评议中心,都开始会去思考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像是这篇谈的出院带药,以及《剖腹生产,除疤凝胶赔不赔?》,都是一开始不赔,但后来看法才有转变。

 

就像上面判不赔的法院判决,其实也有提到一个重点。 

 

病患曾于本院接受柳培林药剂注射,注射目的是为抑制女性荷尔蒙维持暂时性停经之状态,本院建议病患术后持续追加6 个月,28天1 剂,该药剂有无预先购买之必要是视病患需求等语,应认原告就其前开疾病,使用柳培林药物治疗有其必要性,应为整个治疗疗程之一部分。

既然是因为「这个疾病」才住院的,也有需要后续的疗程,这样将其药物视为住院的一部份花费也无不可啊。可惜法官没有延续这个说法做讨论。

 

大仁认为法院跟评议中心都有赞成理赔的案例,这是一个好的改变。但仍有许多不合理的案件没办法得到合理的伸张,希望日后尽量不要再有类似的状况发生。

 

 结论

出院后的药物是否应该理赔,目前仍无定论。

但从法院跟评议中心的案例可以得知,目前已经有支持「出院后药物」理赔的主张成功了。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状况,请好好把握自己的权益,大仁希望这篇的说明,能为你在争取的路上给予一些帮助。

 

延伸阅读:《想用实支实付理赔标靶药物?先看过这篇再决定

 

PS:此篇案例及言论仅供参考,并非代表绝对的答案。每个案件状况及条款不同无法一概而论,请依照个别契约条款及状况去做处理。有问题可询问相关业务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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