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及住戶在使用物業時應當規避哪些禁止行為?

業主公約是有關物業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服務活動的行為規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此外,一些或許沒有列入業主公約里的內容同樣也要引起業主的注意,千萬不要任性,否則會給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筆者就業主應當知道和了解的一些屬於法律禁止的行為介紹如下,僅供大家參考:

一、業主及住戶在使用物業時哪些屬法律禁止的行為?

(一)業主及住戶在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1、違反裝修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2、佔用、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頂以及其他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4、侵佔綠地、毀壞綠化;

5、亂設攤、亂設集貿市場;

6、亂倒垃圾、雜物;

7、在建築屋、構築物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8、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雜訊;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1、2、3條禁止行為,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上述規定4、5、6、7、8條禁止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罰。

(二)對上述禁止行為,某地方政府管理部門還作了進一步具體應用的解釋:

(1)在底層天井圍牆破牆開門屬損壞住宅共用部位的行為;

(2)上述第8項所禁止的行為,是指環保法規定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和發出的雜訊;

(3)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作業。

二、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有什麼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2、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3、除執行公務的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要遵守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停放及其收費的有關規定。

4、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按所在地的區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5、車輛停放的收益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

違反上述第1條規定,由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期限改正,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改變住宅使用性質有什麼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還應當徵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並報區房產管理部門審批。

四、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有什麼規定?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後,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定協議,並支付設置費用。

違反上述第一條規定,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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