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親,2019年,國務院稅收紅利大禮包,小微企業獲減稅利好,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其中有一條政策不知道你有留意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公告第三條「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其實,如果你充分運用好此條政策,你會發現將會享受到最大幅度的優惠。
那麼,我們到底選擇是按月還是按季作為納稅期更合適呢?其實選擇是有訣竅的,現在來擺一擺。
例1:
B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9萬元、9萬元和13萬元,季度銷售額合計為31萬元,假設均為3%徵收率。
納稅期限選擇按季:
由於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季度30萬的免稅標準。因此,將繳納增值稅9300元。
這種情況下,B納稅人如果選擇按月作為納稅期的話,又將是怎樣的情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