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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学堂】注意!错过时间就不能告了~

告诉权/追诉权(大家常说追溯权)

我们常遇过不少当事人,一开始问了很多问题,

但最后,又说不想这么早提告

(有算过要挑时机?也许还想留一丝情面?…)

直到过阵子又反悔想再提告时,却因错过时效,导致想告也告不了

这时有些当事人就会问,不是可以保留「法律追诉权」吗?

为何我无法告了?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厘清一个观念

告诉权与追诉权(大家常说追溯期)的概念是不太一致的。

▲告诉权:

当被害人受到损害时,此时就产生「告诉权」。多是适用在告诉乃论的犯罪类型。

e.g通奸罪

通奸属告诉乃论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6个月内为之。

->亦即,在知道配偶有通奸的犯罪事实及相奸人起,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告诉,如未提出,即丧失告诉权,就不得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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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权(大家常说追溯权)

其实,法律上正确的用词是「追诉权」。

意义是检察官对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确认国家『有无刑罚权』及『刑罚权范围』」的权力

追诉权的时间,大体来说,则是指国家的公权力可以对通奸罪加以审判的时间,

同样以通奸罪为例子,依现行法,此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国家对通奸罪追诉权时间则是10年。 

 

检察机关须在法定期间内,执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追诉权,若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追诉权,之后就难以再追诉、审判,亦无处罚的问题了。

至于追诉权期间的计算,是从犯罪的那天开始起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结束时起算)

刑度区间

追溯时间

最重本刑:死刑、无期、10年以上

30

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满

20

最重本刑:1年以上3年未满

10

最重本刑:1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5

 

常见刑罚之刑度/追溯期

表格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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