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看到不少因信任對方或缺乏法律意識而導致的明明有理得不到救濟,不少受害者生活都困難,對方當事人卻因逃避了責任得意洋洋,想問問法官是怎麼看待和解決這個問題的?


什麼叫明顯當事人有理?缺乏證據連事實都查不清,怎麼能判斷有理沒理呢?

法官只會審查請求有無法侓基礎和事實基礎。法官是先做事實判斷——證據有什麼,事實是什麼,然後做法律評價。普通人如果想讓自己的看法理性公正,就要先判斷事實,再評判對錯。

一般人容易犯的錯誤是,只做價值判斷——有理沒理,省略事實判斷。跨過事實,直接判斷是非,往往都沒有意義。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而法律講究證據。

退一步說,連證據都沒法提供,你怎麼保證你的內心確信就是正確的?


按證據 依據法律來


法官做判決要以客觀事實為根據,如果客觀事實能確定,自然以事實再根據法律作出判決,但是如果沒有任何證據,事實也不能確定,則不能作出有利於一方的判決。

我說一下我的幾點想法。1,法律的初衷並不是為了保護弱勢羣體,而是穩定秩序的工具,不懂法不是你可以違反法律、法律必須要保護你的理由。2、法官判案要以證據為準繩,而不是哪方當事人說自己多慘就一定是真的,這也是法官做判決相對公平的一種表現。反過來說,都沒有證據,法官內心或者多數人內心確信有某種事實,假使根據此內心判決了,就一定真的是事實真相嗎,沒有人能確定。3、作為當事人,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公民,應該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識,法律常識,特別是老年人,否則很容易受騙喫虧。


以實際證據、客觀事實為主


答一個。

肯定是指導當事人舉證啊!不可能把個黑的說成白的,

再再不濟,還有個測謊啊,測一下本來就是個可能性的事,證據不太到位結合心證差不多就下去了。

法官最難糊弄了,他們每天面對,你就是偶爾裝一下,打眼一掃胸中瞭然,嘿嘿


法律術語叫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則,就在雙方證據不充分但必須判決的時候,法官自己形成的內心確認。古代叫:五聽制度。沸沸揚揚的彭宇案就是這個意思,從法律上來說,法官判決沒有問題,跟對錯無關……這個原則只適用於民事審判。


可以問當事人是否能拿出證據!再做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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