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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只是聖誕,中國文法立法也邁上了一條新路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已表決通過,政府對文化產業的發展扶持力度慢慢變大。對文化企業簡政放權也在逐步提上日程。「以敬民之心,行簡政之道,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效能。」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如是說道。回顧2016年,簡政放權的「刀刃」都落在了哪裡,哪些職業資格認證取消了?哪些行政審批項目省去了?文化企業和個人獲得哪些實實在在的便利?關注微信公眾號「文化產業新聞」回復「乾貨」,小編帶你去瞅瞅!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臺 ,人民羣眾基本文化權益獲法律保障!

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法律,將有力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提升服務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羣眾基本文化權益。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項文化事業,開展羣眾性的文化活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明確提出了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文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與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發展公共文化事業,讓人民享有健康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豐富羣眾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迫切需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這是推動憲法深入實施、補齊文化領域立法「短板」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公共文化事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實現文化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立法總體思路

制定本法的總體思路:一是堅決貫徹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將黨中央關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方針政策轉化為國家意志體現在法律中。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發展。三是堅持政府主導,明確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職責。四是鼓勵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堅持共建共享。五是確立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和保障制度,促進和規範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六是堅持實踐基礎,認真總結經驗,把現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的有益經驗提煉出來上升為法律。

三、主要內容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六章65條,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定。

(一)明確法律的調整範圍。根據黨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現行政策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草案規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二)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是社會主義的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公共文化服務是全體人民普惠性的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公共文化服務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措施,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據此,草案規定:「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三)明確標準和制定相關制度。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規範有序發展,草案規定國務院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給不同地區留有工作餘地。同時,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和目錄提供製度、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特定場所服務制度、徵詢和評價等制度。

(四)規定政府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責任。公共文化設施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載體和陣地。為使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得到保證,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合理確定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以及佈局,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為解決目前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存在的「散、亂」問題,草案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草案還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的有關要求。

(五)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重建的程序。當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設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後沒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設施位置偏遠、規模縮小,不能達到原有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水平。針對這些問題,草案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草案還規定,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徵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

(六)規定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和網路建設。為充分利用數字和網路技術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和科技融合,推動運用數字技術、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規定國家統籌規劃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路,建設公共文化信息資源庫,實現基層網路服務共建共享,支持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推動利用寬頻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路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路建設,提高數字化和網路服務能力。

(七)規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存在「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的現象,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不高,活力不足。為此,草案將「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為「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一項重要原則寫入總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覈評價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堅決避免公共文化設施建而不用、用而不當等問題;規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發揮統籌服務功能。

(八)規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責任。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和質量,關係到人民羣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實現和文化發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採購和供給責任。為此,草案第三章明確規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項責任。例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藝術普及、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活動;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動文化服務,加強面向在校學生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軍隊基層文化建設;規定國家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和在民族地區的傳播,鼓勵和扶助民族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支持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羣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同時,草案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此外,還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保障、監督管理、隊伍建設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了相應規定。

四、對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為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協調、有序開展,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共建共享。

(二)關於對特定地區的支持和對特殊羣體的服務。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發展,草案規定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給予扶持,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等羣體的特殊需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國家重點向農村地區提供公共文化產品。

(三)關於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草案明確了相關原則,並對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資興建、捐建公共文化設施,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和管理,參與提供公共文化產品等作了具體規定。

來源:全國人大網、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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