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

廣葯集團下屬有個廣州王老吉葯業股份有限公司,這個公司是清朝的王老吉藥廠發展而來,王老吉配方它有,王老吉商標也是它註冊的。1997年的時候,它把王老吉商標轉給自己的老大廣葯集團,廣葯集團讓下屬的另一個公司叫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和王老吉配方,出售王老吉。

鴻道集團在1993年的時候,得到了王老吉後人王健儀授權獨家永久使用的王老吉配方,並被允許讓其下屬公司即加多寶集團也使用。1995-2012年,鴻道集團通過分別與廣州王老吉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廣葯集團簽署商標許可協議,獲准使用王老吉商標。

也就是說,王老吉和加多寶用的一個配方,王老吉的配方來自於店鋪的傳承,加多寶配方來自於王老吉後人的獨家授權。加多寶在2012年以前,因為用著廣葯集團的商標所以一直叫王老吉。

1997年至2012年,廣葯集團僅生產和銷售除紅色紙包裝外的其他顏色紙包裝的王老吉涼茶,而加多寶集團經營紅罐王老吉。2012年,加多寶集團被禁止使用王老吉商標,於是推出紅罐加多寶。同年,廣葯集團開始推出紅罐王老吉,紅罐王老吉與紅罐加多寶在產品外包裝上極為相似。於是就出現了這樣一個奇葩的現象,在超市裡,紅罐王老吉與紅罐加多寶相鄰而住,消費者每每產生混淆。

看,很像吧

2012年7月,加多寶向北京一中院起訴廣葯集團新發布的紅罐王老吉外觀設計侵犯了加多寶權利。幾天後,廣葯集團向廣州中院起訴加多寶紅罐涼茶外觀設計侵權。最高法將此案兩案合併交由廣東高院審理。2013年5月15日,廣東高院開庭審理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本案相關法條為《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現在我們來看一下一審中,原被告以及法院的主要觀點。

廣葯集團認為:特有包裝裝潢的專用權產生的前提是知名商品,本案知名商品指紅罐王老吉,知名商品的本質在於知名商標,紅罐王老吉的商標不就是王老吉,那王老吉是我廣葯的,現在加多寶集團的王老吉商標使用權被收回,基於王老吉商標產生的紅罐包裝專用權也應一併歸還。(建立商標與裝潢不可分論點)

廣葯口中的知名商品為紅罐王老吉,既包括左邊加多寶2012年前經營的紅罐王老吉(需還給廣葯),也包括右邊2012年後廣葯經營的紅罐王老吉。

加多寶則認為:首先,本案爭議的紅罐裝潢是我加多寶控制人陳鴻道先生在1995年親自操刀設計的,誰創造,屬於誰。其次,特有包裝裝潢的專用權產生的前提是知名商品沒錯,但該案的知名商品是由加多寶公司生產、使用王澤邦後人正宗獨家配方的紅色罐裝涼茶」。此外,我加多寶在斥巨資為紅罐王老吉打下涼茶半壁江山的時候,廣葯可是沒有貢獻的。最後,我加多寶以前和別人打官司告別人侵犯我裝潢權的時候,法院分明以判決形式確認了這個商品包裝裝潢是歸我加多寶所有的。(說的都對,但沒有攻破廣藥方」商標與裝潢不可分「這一論點,而且有抹滅廣葯對王老吉貢獻的嫌疑,印象分-1)

加多寶集團口中的知名商品是指加多寶生產的紅色罐裝涼茶,既包括2012年以前經營的紅罐王老吉,也包括2012年以後經營的紅罐加多寶

還包括2011年年底短暫生產過的一面加多寶一面王老吉的紅罐加多寶王老吉

廣東高院認為:知名商品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徵,並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知名商品指的是「王老吉涼茶」,其中「涼茶」屬於此類商品的通用名稱,「王老吉」屬於特有名稱。

按照一審院的觀點,這些有著王老吉商品名稱的王老吉涼茶都是本案的知名商標

①對「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這一法律術語進行解釋可以發現,特有包裝裝潢始於知名商品,沒有知名商品就沒有特有包裝裝潢,並且特有包裝裝潢包括文字、圖案等,其中的文字包括商標;②通過觀察王老吉外包裝,發現商標「王老吉」三個大字已經融入裝潢設計中,裝潢和商標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③既然裝潢和商標密不可分,那便可以得出商標與裝潢歸屬應一致,那現在商標回歸,包裝自然應當回歸。所以,加多寶,這個外包裝是王老吉的,快還給人家別侵權了。

加多寶氣的要死,心想:廣葯2012年推出的這個王老吉紅罐包裝分明侵犯了我在2012年前產的王老吉紅罐包裝,分明是我先去告的它侵權,最後怎麼被倒打一耙,變成我侵權。無奈,加多寶一邊緊急推出金罐加多寶,一邊向最高院上訴。


於是案子來到了最高院,進入二審,我們來看看最高院怎麼說(PS:小方每次看最高院的判決都感覺特別爽,最高院不愧是最高院,整個判決的邏輯和說理性都特彆強,小方本來想歸納一下,但又覺得句句是經典,句句都重要,所以稍微做了點格式上的調整和大家分享一下,讀下來真是一氣呵成,妙的很):

1.關於涉案包裝裝潢依附的商品

最高院認為,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王老吉涼茶」作為一種商品名稱,在雙方糾紛發生之時,至少可以指代由廣葯集團生產的綠色紙盒或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色罐裝等不同包裝裝潢形式的涼茶商品。而本案界定「知名商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附著於其上的、特定的包裝裝潢形式,是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標識性權益提供保護的條件。因此,該「知名商品」應當與涉案包裝裝潢形式具有明確的指向關係。一審法院脫離了商品與包裝裝潢所應具有的依附關係,將指代並不唯一的商品名稱「王老吉涼茶」認定為本案的「知名商品」是錯誤的。而加多寶公司與廣葯集團分別自2011年12月及2012年6月之後開始生產的涼茶商品,也不是雙方在一審期間作為確定包裝裝潢具體內容的事實依據,本案的知名商品應是:

最高院認為這個才是本案爭議裝潢所附產品

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確定

(1)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是否曾對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作出約定。廣葯集團認為,根據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紅色裝潢由廣葯集團首先提出並許可給鴻道集團使用,故「王老吉」產品的包裝裝潢設計是基於商標權人的授權。最高院認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是一個包含了文字、圖案、色彩搭配等多種構成要素的綜合表現形式。在「王老吉」系列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雖然曾對鴻道集團有權在紅色罐裝涼茶飲料上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以及生產、銷售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作出約定,但合同中並未明確包裝裝潢的具體表現形式。許可合同中使用的「紅色罐裝」的表述方式,並不足以表明由多種要素組合而成的涉案包裝裝潢已經存在,亦無證據顯示,許可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但廣葯集團的關聯企業已經設計完成或實際使用了涉案包裝裝潢,並具備了授權鴻道集團使用的事實基礎。

(2)廠商信息能否成為確定權益歸屬的直接依據。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包裝裝潢之上標註的廠商名稱等信息,足以成為確定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事實依據。加多寶公司進一步認為,涉案包裝裝潢之上標註的出品人、生產廠商等信息均與加多寶公司直接相關,卻沒有任何信息體現廣葯集團是商品的來源,而與生產廠商有關的信息,已經能夠使消費者將該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之間建立起穩固而唯一的聯繫,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應由加多寶公司享有。最高院認為,首先,商品的生產者在包裝裝潢之上標註廠商名稱等信息,是在履行其作為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廠商名稱等信息對於商品的來源固然具有指示作用,但廠商名稱能否作為獲得與商品有關的知識產權權益的直接依據,仍需作出具體分析。其次,具體到本案而言,涉案包裝裝潢作為一個包含多種構成要素的整體形象,既包括「王老吉」文字及商標標識,也包括線條、色彩的搭配與選擇,以及包含廠商名稱等在內的其他文字內容。上述構成要素相互結合,使涉案包裝裝潢在整體上發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加多寶公司雖然通過在紅罐王老吉涼茶之上標註廠商信息,以及向消費者昭示其為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者等宣傳使用行為,使相關公眾將涉案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建立了一定的聯繫,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王老吉」品牌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且許可制度所帶來的品牌控制人與實際經營者分離愈加普遍的情況下,消費者很難完全忽略涉案包裝裝潢中使用的「王老吉」文字及商標,以及該文字與商標權人之間的聯繫,而僅憑廠商名稱的標註,即將涉案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形成確定的聯繫。因此,加多寶公司所稱本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可以直接依據廠商名稱等信息而確定,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最高院不予支持。

(3)已有判決內容對權益歸屬認定的影響。加多寶公司認為,已有法院判決曾明確認定,加多寶公司是「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的合法經營者,繼受了東莞鴻道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體。最高院認為,前述判決所涉糾紛的發生時間,是在雙方簽訂的系列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存續期間。加多寶公司得以在該案中以自身的名義,就紅罐王老吉涼茶所涉知識產權糾紛提起訴訟,是根據廣葯集團曾經對鴻道集團作出的明確授權。廣葯集團基於之前雙方對訴權處分問題進行的約定,未參與上述訴訟並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主張權利的事實,並不當然意味著其放棄了與紅罐王老吉涼茶有關的知識產權權益。此外,就前述判決本身的闡述來看,並未對廣葯集團與加多寶公司之間就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關係作出認定,亦不足以直接得出加多寶公司為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唯一享有者的結論。因此,在廣葯集團於本案中同時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加多寶公司所稱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問題,可根據前述判決內容直接確定的主張,最高院不予支持。

(4)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確定。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的產生,源於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過程中,並未對可能產生於許可使用期間的衍生利益如何進行分割作出明確的約定。通常情況下,在商標許可使用關係終止後,被許可人應停止使用行為,被許可使用商標之上所積累的商譽,應同時歸還於許可人。但本案糾紛發生的特殊之處在於,許可使用期間形成的特有包裝裝潢,既與被許可商標的使用存在密切聯繫,又因其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獨立權益的屬性,而產生了外溢於商標權之外的商譽特徵。廣葯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在本案中均主張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特有包裝裝潢享有權益,具體而言,作為「王老吉」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廣葯集團認為,因「王老吉」商標是包裝裝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發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作用,消費者當然會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來源於「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而配方、口味並不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判斷。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曾經的實際經營者,加多寶公司認為,包裝裝潢權益與「王老吉」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消費者喜愛的是由加多寶公司生產並選用特定配方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本案包裝裝潢由加多寶公司使用並與前述商品緊密結合,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應歸屬於加多寶公司。最高院認為,雙方各自提出的權利主張,既涉及與商業標識性權益保護有關的一般性法律適用問題,也體現了本案所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在形成過程中所包含的複雜歷史和現實因素。因此,在確定其權益歸屬時,需要對如下因素作出綜合考量:

①「王老吉」品牌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發揮的作用。

從「王老吉」品牌的傳承和發展來看,雙方於1995年簽訂第一份許可使用合同之前,「王老吉」品牌即已是具有百年歷史的「中華老字號」,作為「王老吉」註冊商標曾經和現在的權利人,廣葯集團及其關聯企業通過開發「王老吉牌清涼茶」飲品等生產經營活動,維繫了「王老吉」品牌的歷史傳承和市場價值。對於加多寶公司所稱廣葯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曾經的生產經營活動與本案無關,進而否定「王老吉」品牌原有市場基礎的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由此可見,在雙方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經形成、積澱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價值。也正是基於「王老吉」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具有的歷史淵源和品牌效應,使得加多寶公司在獲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後,即選擇以醒目、突出的字體在涉案包裝裝潢之中進行使用,並使得紅罐王老吉涼茶一推出市場,即擁有了較好的消費者認知基礎和市場前景。因此,作為「王老吉」商標權利人的廣葯集團,對於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的維護,是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知名度得以產生、延續和發展的重要基礎。

從「王老吉」品牌在涉案包裝裝潢中發揮的作用來看,涉案包裝裝潢包含了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等多種構成要素,屬於文字圖案類的裝潢形式。其中,包裝裝潢選用的紅色主色調,以及位於罐體中心部位,並與底色形成強烈視覺對比效果的「王老吉」三個大字,應當是包裝裝潢中最為引人注目的設計要素。對於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包裝裝潢而言,從最初投入市場流通環節至本案糾紛發生之時,黃色字體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裝裝潢中的使用方式一致、穩定、持續,這種使用方式除使消費者不斷強化了「王老吉」文字已經與包裝裝潢融為一體的認知之外,還在事實上發揮了向消費者昭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即相關公眾在購買紅罐王老吉涼茶時,既會聯想到作為實際經營者的加多寶公司,也會聯想到「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廣葯集團。加多寶公司雖然認為,涉案包裝裝潢的顯著識別特徵表現在紅色底色、黃色標識文字和黑色輔助文字結合而成的視覺效果,而不在於文字內容本身。但加多寶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在對涉案包裝裝潢進行宣傳、使用的過程中,雖然突出標註了「王老吉」文字,但曾採取措施,刻意阻斷了包裝裝潢本身與「王老吉」文字之間的聯繫,以及「王老吉」文字所可能發揮的來源指向作用。因此,通過加多寶公司的實際使用行為,「王老吉」文字事實上已經成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重要組成部分,否定其對涉案包裝裝潢同樣發揮了來源識別的功能,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②加多寶公司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經營行為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發揮的作用

從加多寶公司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生產經營活動來看,在鴻道集團與羊城葯業(廣葯集團下屬公司前身)於1995年簽訂第一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後,鴻道集團即通過委託他人設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包裝裝潢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由加多寶公司的前身東莞鴻道公司生產、銷售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方式,逐步將使用了涉案包裝裝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推向市場。在東莞鴻道公司註銷後,加多寶公司承接其生產經營業務,並繼續生產、銷售帶有涉案包裝裝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在此期間,加多寶公司不斷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不斷加強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宣傳推廣力度。如鴻道集團於2003年首次競標獲得中央電視台3個黃金時段的廣告播放權後,投入巨資、持續多年在中央電視台等媒體上,對紅罐王老吉涼茶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活動。2006年開始,加多寶公司及紅罐王老吉涼茶還先後獲得多項榮譽。由此可見,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主體,加多寶公司通過多年持續、大規模的宣傳和使用行為,不僅清晰地向消費者傳遞了紅罐王老吉涼茶由加多寶公司實際經營這一信息,也顯著地提升了加多寶公司及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市場知名度,加多寶公司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貢獻。

從加多寶公司的經營行為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發揮的作用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是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提供法律保護的依據,包裝裝潢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及該包裝裝潢依附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涉案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定要件。顯然,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產生,與相關市場經營主體的實際使用行為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本案中,自紅罐王老吉涼茶推出市場至本案糾紛發生之前,加多寶公司是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主體,其持續和穩定的使用行為,在顯著提升了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度的同時,也使得包含有紅色底色、黃色「王老吉」文字等顯著識別部分的包裝裝潢,具備了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同時,消費者在此過程中,亦逐步對加多寶公司是紅罐王老吉涼茶在此期間的實際經營者這一事實產生了清晰的認知。因此,否定加多寶公司的經營行為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亦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5)加多寶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首先,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加多寶公司的上述行為是否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院前述已經確認,基於加多寶公司的實際經營行為,以及在涉案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作出的重要貢獻,其可以在確保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對於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的兩種包裝裝潢形式的紅罐涼茶,最高院注意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仲裁裁決,要求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加多寶公司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效力尚未確定之前,自2011年底短暫生產、銷售一邊「王老吉」、一邊「加多寶」字樣包裝裝潢形式的紅罐涼茶,具有特定的歷史原因,亦缺乏證據證明其存在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廣葯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權後,加多寶公司即對其涼茶商品的包裝裝潢進行了修改,對「王老吉」文字進行了避讓,將包裝裝潢變更為使用「加多寶」文字及註冊商標,與涉案包裝裝潢中原由加多寶公司自行創設部分相結合的表現形式。通過上述使用方式,並結合雙方在終止合作關係後各自於其涼茶商品上,分別突出使用自有的「加多寶」和「王老吉」註冊商標及文字,並輔之以大規模宣傳推廣的形式,加多寶公司的涼茶商品與廣葯集團的涼茶商品已經實現了客觀上的市場區分,各自獨立發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導致不正當地擠占對方的市場份額。據此,廣葯集團所稱加多寶公司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論,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最高院予以糾正。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廣東高院的一審判決,加多寶集團和廣葯集團對紅罐王老吉外包裝都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二者共用該紅罐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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