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案子來到了最高院,進入二審,我們來看看最高院怎麼說(PS:小方每次看最高院的判決都感覺特別爽,最高院不愧是最高院,整個判決的邏輯和說理性都特彆強,小方本來想歸納一下,但又覺得句句是經典,句句都重要,所以稍微做了點格式上的調整和大家分享一下,讀下來真是一氣呵成,妙的很):
最高院認為,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王老吉涼茶」作為一種商品名稱,在雙方糾紛發生之時,至少可以指代由廣葯集團生產的綠色紙盒或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色罐裝等不同包裝裝潢形式的涼茶商品。而本案界定「知名商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附著於其上的、特定的包裝裝潢形式,是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標識性權益提供保護的條件。因此,該「知名商品」應當與涉案包裝裝潢形式具有明確的指向關係。一審法院脫離了商品與包裝裝潢所應具有的依附關係,將指代並不唯一的商品名稱「王老吉涼茶」認定為本案的「知名商品」是錯誤的。而加多寶公司與廣葯集團分別自2011年12月及2012年6月之後開始生產的涼茶商品,也不是雙方在一審期間作為確定包裝裝潢具體內容的事實依據,本案的知名商品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