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17)的这个时候, 朋友问我对于"一例一休"的看法..
当时我忙于思考"年金改革"(详见: 真正的鬼只有李来希),
所以只一个简单的想法: 为什么67个人可以决定900万劳工的权益??
尤其是这67个人并不代表劳工权益时!!
当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时就不再是民意代表了...

当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时就不再是民意代表了....png

 

只是没想到执政党的愚蠢还有下集.. 
2017下半年传出劳基法5大修法方向: 见下图与连结

劳基法修法5大方向.jpg

我真的是没想到... 
要2例给1例1休, 烂!
从1例1休再下修, 贱!

其实, 如果说2016修法后劳基法令资方/大老板们在实行上真的有困难, 为什么不建立名单逐一辅导,case by case来看问题/困难出在哪里, 再对症下药?? 
只是空泛地下修劳基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并不能解决资方/大老板们所面临的问题/困难...
而且, 
如果资方/大老板们真的认为劳基法窒碍难行, 不如顺势发展无人工厂/自动化生产, 这样就不用受太过严格的劳基法限制...

我觉得唯一有可能的是: 那些现在抱怨11休影响很大的, 肯定是连1例都没遵守的人...
否则, 
以前是1例,现在是11休,增加相当有限⋯⋯ 
现在在唉唉叫的,肯定是以前连1例都没做到的,所以建议加强稽查劳检!!

关于劳基法的简史, 可以参考: 劳基录音带A卷...
(这不是我的重点, 就此带过...
BTW, 我写东西是想要"成一家之言", 而不是"客观"...
再说, 世界上也没有"客观", 只有"主观"和"较不主观"... )

我想讲的是: 不久前的1例时代(每2周工时84小时, 即隔周休二日) 
蓝领劳工有7天假, 所以周休二日后他们的诉求是: "保有7天假"...
白领劳工已经周休二日(11), 所以周休二日后他们的诉求是: "2例"...
因此, 两者的最小公倍数为: "2+7天假"...

所以, 如果没办法"2例+7天假", 那么至少也要达到2例吧!!
再不然, 进步到"1例1休with7天假"也行!!
结果, 只有"1例1休".... =_=

所以, 我说:
2+7天例是有进步
2例是些微进步
1例1休+7天假只是刚好而已

11休是没进步
1例是原地踏步

而什么是1例1休呢? 
所谓的1例1休, 也不过就是原本1例时代的"1例+没有正式法律名词但实际上是1休",
修法变成: "1例+有正式法律名词的1休"的1例1休... 
几乎根本没差... 尤其是对前述的白领劳工的公司来说...
否则那些在1例时代就已经周休2日的公司是在休什么呢??
所以, 我说: [
那些现在抱怨11休影响很大的, 肯定是连1例都没遵守的人...]

1例1休最大功用不过只是把1例时代分流的蓝领劳工与白领劳工合流而已...
并不是真的进步...
而蓝领劳工与白领劳工为何会分流呢?
这源于2001年时公务员率先实施周休二日, 这原是好事... 
但劳工部分却未能同步实施, 法定工时仍为每2周84小时(隔周休二日),
仅鼓励企业仿效公务员制度实施... 

才造成了蓝领劳工与白领劳工分流.. 才造成了2016修法时白领劳工说: 无感!!

白领劳工其实不应该"无感", 而应该感到"愤怒"才对... 
因为原本1例时代是
每2周84小时(隔周休二日),
但为了达成周休二日, 所以只好以7天假去换取周休二日..
而现在劳基法终于进步到法定工时每周40小时,
也就是不用以7天假去换, 就可以周休二日了... 
所以, 正确而真正有进步的应该: 2例+7天假!!
但2016执政党修法却说: 没有2例, 只有1例1休... WTF
好吧, 不然也是1例1休+7天假吧! (这也就是为什么2016下半年多了5天假..)
但2016执政党修法却说: 7天假也要取消?! ... WTF^3

WHY?? 以前是没办法, 每2周84小时所以只好拿7天假去换提前"周休二日"...
现在法定工时每周40小时(即周休二日), 也就是不用"拿7天假去换"了,
那不是应该"周休二日with7天假"吗!!!
而周休二日纵然不是如公务员的"2例", 而是只有"1例1休",
那也起码是: 1例1休+7天假吧!
怎么会搞到连7天假都不见了?! ....
所以, 白领劳工
不应该"无感", 而应该感到"愤怒"才对!!!

所以, 我说:
2+7天例是有进步
2例是些微进步
1例1休+7天假只是刚好而已
11休是没进步
1例是原地踏步

题外话, 立委郑运鹏说:  原来,公务员「没两例」~ 
的确.. 不同法的字面定义不同, 但看起来公务员的2例才更是劳工想要的"2例"... 
1. 公务员的2例若因业务性质而弹性调整, 只能以补休的方式行之,
也就是: 以7天休2天的方式为之, 是 真"例假".. 
换言之, 虽然公务员的2例是名目上2例, 其实是2休, 不过如果可以补休2天回来,
所以又变成实质上的2例... 结论: 公务员的2例, 不论名目上或实质上都是2例.. =_=
2. 公务员的例假可因业务性质而弹性调整, 也就是例假日不用是固定的哪一天,
只要7天内休2天即可, 更可解决连上10天班的问题
所以, 比照公务员的"2例"就对了啦... =_=
不过, 既然公务员与劳工的制度不同, 那就保持不同吧.. 
公务员的特休假比较多, 但却不能拒绝加班, 是公务员的行业特性;
而劳工可以拒绝加班, 就算加班要给加乘的加班费, 那么"保有7天假"为什么不行??
所以, 其实劳工的劳动条件(
周休二日with7天假)优于公务员是很合理的事... 

回到劳基法, 我认为:
一部劳基法当然不能符合所有行业的需求, 但一定能符合一个"人"的需求... 
在基本需求之上, 劳资再按照行业别谈判出适合且优于劳基法的工作条件...

重点不在于可不可以有"例外", 而在于 "普遍地" 提升劳工的 "基本" 劳动条件...
就像基本工资一样, 想想看为什么不是 依不同行业别订立不同的"基本工资" ??

有些人所谓的: 劳工要自己捍卫自己的权益, 以及使用劳资会议/劳资争议协商等工具... 其实都跟劳动条件无关, 都不需要用降低劳动条件来达成...
法律是最低要求的底限, 而不是给予资方操作的空间,
所谓的劳资谈判应该是在法律要求的基础上, 再争取优于法律的劳动条件...
这一切都不冲突!!!
我信相当初执政党立委订"轮班间隔11小时"就是考虑了所有人的"通则"来思考的.. 只要是"人"就需要休息间隔11小时, 没有什么行业别的不同... 

但如果想要调整"轮班间隔11小时"或取消"7休1"可不可以呢??
不是不行, 而是要看拿什么东西换!!
如果是拿"2例+7天假"来换, 有什么不可以谈的呢??
想想看如果"7休2"还在固定2天是不能移动的例假, 那将造成多大的不便!!
(更何况万一以后是"7休3"呢??)
但如果是把这些条件拿掉或下修, 而不是用换的,
请问下次/将来要争取"2例的时候, 拿什么来换????

谈判/协商不拿东西来换, 要怎么妥协????
所以我真的觉得:
要2例给1例1休, 烂!
从1例1休再下修, 贱!

执政党自我否定"1例1休", 只能证明劳工追求的: "2例+7天假"才是对的...
ps: 谁在捍卫1例1休啊?! 我们要的是: "2例+7天假"!!!! 
别再搞不清楚状况了...

 

 



补充1: 为什么要做1给4... (基于我的理解.. )

这要先知道: 休假日的规定.. 
休假日出勤, 无论时间长短, 因已影响到劳工对于"假日活动"的安排,
故须给予1日薪资.. 换言之, 就是做1个小时也要给1天的薪水...

由于蓝领劳工的诉求是: 保有7天假, 而白领劳工的诉求是: 2例, 
可是偏偏这两个诉求都达不到, 也因此产生了"做1给4"这种东西... =_=

WHY

蓝领劳工的诉求是"保有7天假", why?
因为蓝领劳工很清楚, 加班与加班费都是老板在算的,
怎么算、怎么给都要看老板的意思(及脸色), 所以不如锁定7天的"国定假日", 
因为按照规定: [休假日出勤, 无论时间长短, 因已影响到劳工对于"假日活动"的安排, 故须给予1日薪资]
而据说多数的老板(就算加班费乱算), 但都不太敢"国定假日出勤不给1日薪资"... 
这就是蓝领劳工坚持7天假的理由, 因为7天假就代表7天的薪水, 就代表了将近1/4个月的月薪!!

白领劳工的诉求是"2例", why?
因为白领劳工早就跟随公务员在周休二日(1例1休)了..
只是公务员是2例, 白领劳工是1例+没有正式法律名词的1休, 所以现在当然要争取"2例",
而按照规定: [休假日出勤, 无论时间长短, 因已影响到劳工对于"假日活动"的安排, 故须给予1日薪资]
既然原本的1休就是以加班费方式计算时数并且并入每月46小时上限计算,
那么争取2例才能避免周末被要求加班, 或被要求加班时可拿到1日的薪水, 而非仅1.33倍的时薪*几小时...

所以才会搞出"做1给4"这种东西...
(活该, 直接用"2例"或"保留7天假"不就好了... 何必"夯枷"呢... =_=)

结果蓝领劳工有享受到做1给4吗? 不会, 叫来上班一定是超过8小时的,
但是[加班与加班费都是老板在算的, 怎么算、怎么给都要看老板的意思(及脸色)], 谁知道到底有没有真的照规定算呢??

那白领劳工有享受到做1给4吗? 未必, 因为周休二日的白领劳工周末加班毕竟是少数, 而且白领劳工Care的是"好好的假日活动安排被毁了, 但却没有拿到1天的薪水"... 谁TMD想要做1给4啊...

 

 


补充2: 关于"例外"的一些思考..

如果妳/你真的认为有些行业可以例外, 那么其他行业为什么不可以例外呢???

导游为了带团可以连上12天, 记者为了采访可以连上12天, 柜姐为了周年庆可以连上12天.. 那么作业员为什么不能为了赶出货连上12天, 工程师为什么不能为了赶专案连上12天, 银行员为什么不能为赶报告连上12天?????

所以.. 重点不在于可以有"例外", 而在于 "普遍地" 提升劳工的 "基本" 劳动条件...

就像我说的, 拿"2例"来换取消"7休2", 变成连上10天, 有何不可??
当例假日变多时, 当然或许可以适度放宽某些规定, 甚至以后万一是"3例"呢!! 不取消"7休3"将变成一件很恐布的事... 
然而, 在没有更好的提升劳工"基本"劳动条件, 只是想要放宽、想要例外, 是一件非常ridiculous的事... 
试问: 现在1例1休就取消"7休1"连上12天, 那么将来拿什么来换"2例", 用连上14天?? 连上16天来换???

同样的, 如果劳工重获"7天假", 那么休息变多了, 是否可以把已经入法的"轮班间隔11小时", 重新拿回来讨论可否适度地降为10小时呢??... why can't

重申: 重点不在于可以有"例外", 而在于 "普遍地" "提升" 劳工的 "基本" 劳动条件...

不是说"轮班间隔11小时"不可以讨论, 而是为什么要有例外.. 
难道我身体好可以只要8小时, 他身体差必须有11小时??

就像"基本工资", 难道会订某些行业19000, 其他行业26000吗?? 为什么是一致性地22000?? (还不分北中南东地区差距哩.. )

另外, 还有一点必须注意: 既然"职业无贵贱", 那么为什么"基本"的劳动条件会不同??
"只配"得到"例外"劳动条件的行业, 难道只能是个比较差的职业吗?? 为什么这个行业"不能"得到"一般"的劳动条件??

as i said: 一部劳动基准法当然不能符合各行各业的需求, 但一定要能符合一个"人"的基本需求... 
如果资方/老板觉得无法满足"劳动基准"的要求, 首先应该是去思考解决办法, 而不是反过来去要求劳基法或劳工降低"身为一个人的基本需求"... 
方法有很多, 只是想不想做的问题... 
1. 加人, 2. 自动化, 以机器取代人, 3. 改变业务型态... etc.
("老板真的不是那么好当的", 应该是用在思考这些的地方, 而不是用在[要求劳基法或劳工降低"身为一个人的基本需求"]之上.. )

最后, 请试著想想2个问题... 
1. 在一个可以有"例外"的行业中真的不会全部变成"例外"吗..
2. 在一个不能有"例外"的行业中真的不会有"例外"吗..

第1个问题用学术说法就是"寻租"问题... 既然有便宜为什么不占, 既然有巧门为什么不用... 
那如果在一个可以有"例外"的行业中, 万一发生了一个"不寻常"的情况: 某家企业决定不使用"例外"却活得好好, 那么那些使用"例外"的企业是在干什么吃的呢??? 为什么使用"例外"的企业不能学那家不使用"例外"的企业活得好好的呢?? pls think ... 为什么我们会允许"不公平的竞争"公然发生?! 为什么效率差的企业不用退场, 还可以使用"例外"?! 为什么不是大家都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
如果真的是这样"例外"还有必要存在吗??

第2个问题应该就是我开头写的... 
[所以.. 重点真的不在于可否有"例外", 而在于 "普遍地" 提升劳工的 "基本" 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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