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伙伴可提早升级成Vemma正式会员步骤教学之[准备事项]

香港人可提早升级成Vemma正式会员,提供以下资料:

A. 申本人用自己名字在台湾亲自开立的银行帐号

B. 护照影印本 (清晰)

C. 台湾收货地址

注意事项:

1. 非台湾人在台收入扣税20% (包括Vemma的奖金及银行存款的利息均需先扣税)。

2. 台北华南银行表示: 未在台住满180天不能用纲路银行把钱汇离台湾。

3. 台北华南银行开户起存额1000元。

4. 台湾地区开户需作”双重身分证明文件查核”,故尚需请提供其他身分证件,证件种类不限,只要能您得确认身分即可。

5. 香港汇丰银行可替香港的卓越理财客户开立台湾银行帐号。

非台湾人在台开立银行帐号要先申请“统一证号”。

到入出国及移民署,地址:10066 台北市中正区广州街15号 (捷运小南门站) 申请“统一证号”。要入境台湾第2天才可申请。

中华民国统一证号基资表申请,请参阅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全球资讯网.http://iff.immigration.gov.tw/

· 发布机关: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 发布日期:2010/5/4

外来人口统一证号送件须知

一、受理单位: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

二、应备文件:
(一)外国人:
1、已入境者:
(1)申请表一份。
(2)护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3)委托代办案件(非委托案件免附):

(A)、委托书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B)、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2、未入境者:
(1)申请表一份。
(2)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之申请目的授权书正本。(授权书申请目的须指出为「申请统一证号配赋」之用)。
※委托人签名字样应与护照上一致。
(3)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二)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
1、已入境者:
(1)申请表一份。但侨生经学校统一造册申请者,免填申请书。
(2)相关身分证明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发还):
(A):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本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或中华民国护照及临人字入出国许可证。
(B):大陆地区人民:本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
(C) : 香港澳门居民:本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注:持「临时入境停留通知单」者,须另携带附有持证人照片之证件)。
(3)委托代办案件(非委托案件免附):
(A)、委托书一份(或直接于申请表上填写「委托声明」)。
(B)、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4)香港澳门居民初次持「临时入境停留通知单」来台者,入境当日无法配赋统一证号基资表,须入境翌日起始可申办。
2、未入境者:
(1)申请表一份。
(2)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之申请目的授权书正本。(授权书申请目的须指出为「申请统一证号配赋」之用)。
(3)相关身分证明影本(以下证件均须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
(A):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本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或中华民国护照及临人字入出国许可证影印。
(B):大陆地区人民:本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或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
(C):香港澳门居民:本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件或香港、澳门居民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4)受委托人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居留证或护照等。  
3、网路申办:
已入境(须入境五日后始得办理)在台者,得以网路申请统一证号(网址:
https://nas.immigration.gov.tw/),
经核准后自行列印统一证号基资表。

三、处理时间:一小时(未曾入境者为半日)。

四、费用:免费。

五、注意事项
(一)适用对象:
1、未曾配赋统一证号,而有银行开户、报税、申请健保或申请中华民国驾照需要者。
2、曾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而目前欠缺该证件可供证明或该证件非为十码证号者。
(二)证号效用:
本项「统一证号」为当事人在中华民国注册登记之「身分统一编号」,一人一号,终身使用。

(三)证件名称:
本申请案件经核可后,发给「中华民国统一证号基资表」。
(四)应用概况:
1、现行健保IC卡及汽机车驾驶执照,均已全面使用该证号。
2、自民国九十三年起,外国人前往银行开户均须提示「统一证号」证明文件(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或中华民国统
一证号基资表)。
3、自民国九十三年起,外国人在华工作所得扣缴申报或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均须填写当事人之「统一证号」。惟对于
短期来台工作之外国人,为方便所得扣缴作业之申报,其例外规定如下:
对于无统一证号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请依旧制税籍编号填写。税籍编号共计十码,
按所得人护照上之资料,前八码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后二码填写所得人英文姓名栏前两个字母。例如:ROBERT
W.DAVISON出生日期JULY 12,1942,税籍编号则为19420712RO」【以上摘自「外侨所得扣缴凭单填报说明」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指同一年度内在台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日者。
(五)为防范「统一证号」遭不法冒领情事,申请人如未入台,并以委托方式委托他人申请时,应检具经我国驻外馆(处)公证
本人签名之申请目的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以供本署审核。
(六)本署核发之「中华民国统一证号基资表」,仅供表示外来人口在台完成注册号码之凭据,并不具身分证明之效用,使用时
仍需出示个人有效身分证明文件供相关单位核对确定身分。

六、表格:中华民国统一证号申请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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