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購地弊案,前財務長張明田強調沒用公司資金交保。(圖/記者張曼蘋攝)

▲辜仲諒的老臣張明田,在內湖購地弊案中,一審被判(圖/資料照/記者)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中信內湖購地弊案中,中信重臣張明田被控透過辜家掌控的公司,買進位在臺北市內湖安康段2筆土地,再以不實鑑價高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套利8億多元。臺北地檢署以《證券交易法》將張明田、張明人兄弟、陳永晉等人起訴,臺北地方法院11日宣判,張明田被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1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億。

另張明田的弟弟張明人,同樣被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處14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中信金行政長陳永晉,被判13年有期徒刑。中信銀管理部副總經理柯宏達,被判12年6個月有期徒刑,協理陳立三被判處11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全案涉及的2筆土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潭美街與安康路22巷口,原為壹傳媒創被人黎智英的香港商盛至公司所有,面約約為2206坪,隨後才轉賣長虹建設。中信金於2015年7月公告,向長紅、永約開發購買,作為中信銀資訊機房及行政大樓,金額51億3980多萬元。

不過檢調查出,永約開發原始名義人為辜仲諒親信畢浩丹,實際運作則為張明田的弟弟張明人夫妻。張明田等人被控夥同中信金行政長陳永晉、中信銀府總柯弘達等人,與永約開發、長虹建設共同投資安康段2筆土地,以便利用不實鑑價、隱匿關係人交易、浮報價格轉賣中信銀。導致中信銀擴充資訊機房部分,損失1億8234萬多元,行政大樓部分,損失7億多元。

▲▼中信金內湖購地弊案。(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中信銀在內湖安康段土地,括稱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起訴後,張明田分別以1億元、2.5億元2度交保,檢方不服期起抗告,高等法院認為有串證之虞,改判羈押確定。張明田強調,自己不是位高權重者,紅火案等官司纏身後,大家已經對他避之唯恐不及,也根本沒有能力與人串供。

而在第一次1億元交保時,傳出保釋金還是由前副董事長辜仲諒代墊,金管會因此開罰1000萬元,張明田喊冤,錢是向友人借來的,根本沒有拿公司半毛錢。除內湖購地弊案,張明田另涉及紅火案,更一審被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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