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钦原是个滴酒不沾的年轻人,即使再强的诱惑,他始终坚持原则,一步也不退 让。不过,这一切都在阿钦失恋之后变了样。在朋友的煽动下,阿钦开始借由酒精麻 痺自己,没想到,这样的改变,却因此夺走了他的生命。

   某日凌晨,阿钦独自喝著闷酒,渐渐不胜酒力,开始出现呕吐的情况,而呕吐物 就这样阻塞住了呼吸道,等到母亲发现后,阿钦早已经窒息死亡。事后母亲向保险公 司提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却以该事故属「非意外」原因造成而拒绝给 付赔偿,母亲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告诉。

   现今保险业者的伤害保险契约多有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照本契约之约定给付保险金。 前项所称之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在保险理赔的实务上,明 文限定事故肇因需出自于外来而非内在,目的就在排除因内发性病症所导致的事故, 理赔小故事 而所谓的「外来突发」,在解释上,可理解为源于自身以外的原因,且事发突然因而无 法预先防范者而言。就本案例而言,阿钦是因为吸入自身的呕吐物,且呕吐物是来自于 阿钦自身之危险事实,并不符合上述外来的条件,故保险公司拒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并非毫无依据。

   而实务上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例,即当母亲在喂食婴儿牛奶后,婴儿因溢奶进入气 管,导致无法呼吸窒息而死,在处理上,认为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婴儿「噎奶 」窒息而死,该项危险来自于婴儿本身,而非外来突发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无需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于民国八十九年,实务上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断,而审理该案的法官所持之见解 突破以往相类似案件的一贯认定标准和处理模式,其认为保险公司应针对该案件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理由乃是被保险人虽因喝酒而导致呕吐,亦因此而吸入大量呕吐物,导 致阻塞呼吸道而发生窒息死亡之情形,但被保险人本身并无罹患任何疾病,亦无任何直 接证据足以证明其呕吐乃由于其他内发性病症所致,故难以认定喝酒行为和被保险人的 呕吐并无因果关系,而通常一般人在呕吐的情形下并不至发生吸入呕吐物窒息而死的情 况,故该事故实为事发突然之外来事故,保险公司理当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之后,民国九十二年最高法院亦采相同的见解认为「…死亡原因系酒醉呕吐物吸入 致吸入性窒息,…似非身体内部器官老化衰竭、内在疾病,或细菌感染所引起,而系外 来突发事故所致…。」

    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在意外的定义上,虽然能够很明确的说明意外乃是指「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但何谓「外来」?何谓「突发」?在解释上却容易发生不 同的意见,在过去的实务上就曾出现过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往往因为个人看法的不同, 所导致的结论亦大相迳庭。其他如高山症致死等案例,在意外认定上亦有所不同。因此 以上案例亦仅能作为判断上的参考,端看实际事故发生时始能做个案的判断及探讨。

 

 

@锭嵂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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