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警員在佔領行動期間,襲擊當時為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的案件,上訴庭裁定,2名警員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並即時獲釋。另外5名警員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分別則獲減至15個月至18個月不等,並須返回監獄服刑。

判詞指出,案件打擊警隊及破壞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無可反駁的是,曾健超當時是在拘留下遭警員毆打,導致嚴重受傷,而高級警員亦容許下屬犯法,這些行為動搖所有人對警隊及香港法治的信任。

判詞引述終審法院就退休警司朱經緯襲擊途人上訴案的判詞指,法庭同情上訴人面對的情況,但涉及向公眾無理使用武力是犯法,不能縱容。上訴庭表示,無論涉事警員當時承受多大壓力、從示威者受到多大的挑釁及侮辱,亦無藉口對曾健超作出該些行為。

判詞表示,負責執法的警員犯法,須判處即時監禁,認為原審法官以2年判刑作量刑起點是過高,而總督察黃祖成及高級督察劉卓毅,當時是有權制止下屬行為,將2人的量刑起點定在24個月,其餘3名警員則定在21個月,上訴庭在考慮到他們多年來服務社會,扣減他們6個月刑期。

至於陳少丹另外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上訴庭不認同原審法官,與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同期執行,因為普通襲擊是另一項控罪,發生在警署內不願意合作的曾健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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