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重慶晨報·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熊海燕)爲湊熱鬧,秀山的王某摔成了十級傷殘,而在誰來支付她醫療費、誤工費的問題上,她的老東家與活動組織者都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市四中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維持原判,即活動組織者承擔六成責任,賠償5.6萬元。

2016年4月下旬,秀山一化妝品店與當地一超市簽訂《聯營合同》,超市劃出專門區域供化妝品店銷售產品。合同簽訂後,化妝品店將王某派駐超市當產品促銷員。雙方還約定,化妝品店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超市負責對王某的日常管理。次年4月,超市組織上百名員工到公園春遊,王某也參加了活動。春遊中,一處圍牆後面傳來歌聲和喧鬧,有好奇的超市員工爬上圍牆一探究竟,原來是當地社區組織的文藝演出正在進行。

當見大家都相繼爬上圍牆觀看時,王某提出讓同行的工友將她拉拽上牆。她演出沒看上,在爬圍牆的過程中,摔倒在地受傷。隨即,王某被送到醫院治療。因爲這次受傷,王某在病牀上躺了5個月,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後,王某向秀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超市、化妝品店共同向其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1.6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超市既沒有在春遊活動開展前,檢查春遊場地是否達到安全標準,配備足夠的安保人員,以及對攀爬圍牆人員進行危險提示等,也沒有對其職工攀爬圍牆觀看錶演進行及時阻止,且其職工也同意將王某拽上圍牆,導致王某跌落受傷,系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超市應對王某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王某系完全行爲能力人,對攀爬圍牆的危害性應有認識,仍然要求他人拉拽其攀爬,對其損害發生也有過錯。

綜合衡量雙方過錯,秀山縣法院酌定超市對王某的損害承擔60%的責任,王某自負40%的責任。

秀山縣法院判決超市向王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6萬元,駁回王某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後,超市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市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駁回超市上訴,維持原判。

(徐勤 熊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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