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国税、营业税】出口废电话卡诈税 罚5400万
摘要整理:
Q:「假出口、真退税」出现新手法!
A:营业税法规定外销货物免营业税,出口废弃的电话储值卡,诈领上千万元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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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记者赖昭颖/台北报导】
2011.10.12 04:51 am
「假出口、真退税」出现新手法!国税局和海关联手查获业者出口废弃的电话储值卡,诈领上千万元退税款,结果被国税局
连补带罚共5400万元。
但业者避不见面,国税局已积极搜证展开追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长吴自心昨天表示,日前经由海关通报,查获国内一家贸易商出口废弃的中华电信「如意电话卡」到香港
,由于这张电话储值卡只能在国内使用,并无国际漫游功能,业者出口电话卡明显异常,因此展开查核。
国税局追查后,发现这家贸易商在95年1月到97年10月这段期间,出口5.4亿余元的电话卡到香港;由于营业税法规定外销
货物免营业税,业者把脑筋动到废弃的电话卡上,两年多来向国税局「诈领」1500多万元营业税。
国税局发现不法后展开清查,以业者5.4亿元的销售金额计算,补了2700万元的营业税,外加一倍罚锾,共追讨5400万多
元的税。
官员说,由于业者「人间蒸发」,国税局已展开搜证追查,除了追讨业者积欠的欠税,最重还可对业者处5年以下刑责。
下列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税税率为零:
一、外销货物。
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
三、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与过境或出境旅客之货物。
四、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
五、国际间之运输。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
,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捐
者为限。
六、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
七、销售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或修缮劳
务。
八、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之货物。
九、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存入自由港区事业或海关管理之保
税仓库、物流中心以供外销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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