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公司行号取得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可否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A 
1.统一发票上登载买受人之统一编号 
2.留意不得扣抵项目。 
3.可扣抵进项税额=收银机统一发票总额÷(1+征收率)×征收率(注:目前征收率为5%)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近来接获公司行号洽询取得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可否于办理营业税申后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规定,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下列凭证:
一、购买货物或劳务时,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二、有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或同条第4项准用该条款规定视为销售劳务者,所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三、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
是以,公司行号向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之营业人购买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应于购买时,请其于统一发票上登载买受人之统一编号,以利申报营业税时,依规定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申报扣抵时,应将载有其统一编号的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收执联影本加注与正本相符字样及加盖营业人印章,作为申报扣抵之凭证
其可扣抵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进项税额=收银机统一发票总额÷(1+征收率)×征收率(注:目前征收率为5%),该进项税额依其性质填报在申报书之第37栏或第39栏。
该局提醒营业人,取具载有统一编号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申报进项税额扣抵,须依前开规定办理,以维自身权益。
(联络人:审查三科李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27
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
之左列凭证:
一、购买货物或劳务时,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二、有第三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或同条第四项准用该条款规定视为销售劳务者,所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三、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
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
一、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
二、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
三、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
四、营业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者。
五、营业人销售代销货物者。
前项规定于劳务准用之。
Q:营业人给付员工之旅行费用、生日礼品、慰劳品、康乐活动等费用,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9323)
A:营业人支(给)付员工康乐活动费用、员工旅行费用、员工生日礼品、员工因公受伤之慰劳品、员工婚丧喜庆之礼品,均属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75.7.3.台财税第7557458号函)
Q:营业人的那些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9301)
()购进之货物或劳务未依规定取得并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者。
()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但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不在此限。
()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
()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
()自用乘人小汽车。
()营业人专营第8条第1项免税货物或劳务者,其进项税额不得申请退还,兼营第8条第1项免税货物或劳务,或因本法其他规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与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统一发票扣抵联经载明「违章补开」者,但该统一发票系因买受人检举而补开者不在此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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