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聞2020年03月08日訊】(雪花新聞記者袁世鋼颱灣颱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自2015年修法後,懲戒時效從“違法行為終瞭日”起算10年,改依級距區分為逾5年不得減少退休金、降級;逾10年不得休職處分;免職與撤職則無時限。對此,有學者認為,考量公務員業務性質具隱密性,時效過短形同虛設,應改自“機關知悉日”起算。

公務員若涉及刑事犯罪,所屬機關須待一審判決結果確定、事實認定沒有爭議後纔會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在修法後,如果違法行為終瞭日在數年前,經一審判決後再移送公懲會,通常早已超過懲戒時效,演變成一審認定犯罪事實卻無法懲戒的怪象。據統計,《公懲法》自2015年修法至今4餘年間,竟有多達36件懲戒案因為超過時效而逃過懲戒。

對此,真理大學法律係副教授吳景欽指齣,公務員的業務性質保密性高,業務內容隻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因此即便違法失職也僅有少數人略知一二,通常等到卸任或影響力減少時案件纔會爆發,但卻早已超過懲戒時效的限製,形同具文。他也質疑,“修法的是公務員,適用法令的也是公務員”,恐有裁判兼球員的疑慮。

吳景欽錶示,公懲會原則不開庭,本質上如同最高法院為秘密審理,審理過程不夠透明,可信度大打摺扣。然而,時逢司法院欲將公懲會改製為懲戒法院之際,他建議,應趁此時機要求公懲會公開審理;至於《公懲法》本身,在不改變時效的長度情況下,時效計算起點可從“行為終瞭日”改為“機關知悉日”,纔能改善逾期無法懲戒的怪象。

此外,颱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也認為,“減少退休金”的懲戒時效隻有5年相當不閤理。他強調,減少退休金是懲戒已退休者的唯一手段,如果時效隻有短短5年,可適用的對象寥寥無幾;他建議,應把時效比照休職拉長至10年或如同撤、免職無時效限製,在穩定公務員權益的情況下兼顧國民情感。◇

責任編輯:玉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