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在大二,南方某校。輔導員給我們定下規矩,早上7-8點早自習,晚上7-9點晚自習。由於我一般喜歡一個人待在圖書館學習,自習就沒有去簽到員那邊簽到。

期末年級集中的時候,輔導員宣布因為我累計20次以上沒有參加自習要給我警告處分,這樣的決定合乎規定嗎?到底是輔導員的一種威脅殺雞儆猴,還是真的可以因為不去自習而給學生處分呢?


0,一般情況下,輔導員無權給予處分;

1,「輔導員給我們定下規矩,早上7-8點早自習,晚上7-9點晚自習」,所以早晚自習是輔導員自己定的?

2,「學生手冊裡面只有關於曠課的處分」,未說明對於自習課的處理方案,但

3,「輔導員說 曠自習按曠課來算」,那麼其他時間自習是否也需要簽到等手段?

如果需要,那麼就是手冊「沒印全」,則合理,或許可以靠詭辯過關

如果不需要,卻真的來了處分,則完全可以申訴


關鍵,是你要查學校、學院的相關規定。

大學裡,曠上課可能會在嚴禁之列;而自習需集中、曠集中自習而記處分,確實有點不合理。

如果學校、學院沒有規定,也沒有授權,那麼這個就是輔導員的個人行為。對於個人行為,如果侵犯了學生自主學習的權利,那麼,就不是合理不合理的事情了,這已經是濫用職權範圍。

輔導員是沒權給處分的,處分一般由學院出,但是輔導員有建議權。如果學院因此對你進行處分,你可以申訴,理由是學校、學院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同時附帶反訴,反訴輔導員濫用職權!

或者,你現在就向輔導員表達你絕對會申訴以及反訴的強烈意向,看看她敢不敢魚死網破?!你就算輸了,大不了挨一個輕處分,或者轉專業就是了。而她輸了,則比你慘得多……不過,我估計,最後都會息事寧人。

謝邀。


同意樓上,翻一翻學生手冊如果有這麼規定的那裡合理,如果沒有是可以對處分申訴的。


如果學生手冊有規定,就合理。


如果老師事先已經和你講過會處分,你也知道,那就是你的錯了!但如果你不知道,你可以和老師講講,看看這次就不記了!

如果你是對這條規定不滿意,那你要通過正常渠道和老師溝通,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在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前,你要按照規定辦!

我個人覺得,第一次自習可以先警告,警告三次如果還違反,那處分也算合理!


你們導員想你給她說好話送禮呢 舔高興了她沒準你還有獎學金


學校有關於曠課的規定的話,就是明知故犯,那就是合理的。如果沒有,確實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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