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花新闻2020年03月08日讯】(雪花新闻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公务员惩戒法》自2015年修法后,惩戒时效从“违法行为终瞭日”起算10年,改依级距区分为逾5年不得减少退休金、降级;逾10年不得休职处分;免职与撤职则无时限。对此,有学者认为,考量公务员业务性质具隐密性,时效过短形同虚设,应改自“机关知悉日”起算。

公务员若涉及刑事犯罪,所属机关须待一审判决结果确定、事实认定没有争议后才会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但在修法后,如果违法行为终瞭日在数年前,经一审判决后再移送公惩会,通常早已超过惩戒时效,演变成一审认定犯罪事实却无法惩戒的怪象。据统计,《公惩法》自2015年修法至今4余年间,竟有多达36件惩戒案因为超过时效而逃过惩戒。

对此,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吴景钦指出,公务员的业务性质保密性高,业务内容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因此即便违法失职也仅有少数人略知一二,通常等到卸任或影响力减少时案件才会爆发,但却早已超过惩戒时效的限制,形同具文。他也质疑,“修法的是公务员,适用法令的也是公务员”,恐有裁判兼球员的疑虑。

吴景钦表示,公惩会原则不开庭,本质上如同最高法院为秘密审理,审理过程不够透明,可信度大打折扣。然而,时逢司法院欲将公惩会改制为惩戒法院之际,他建议,应趁此时机要求公惩会公开审理;至于《公惩法》本身,在不改变时效的长度情况下,时效计算起点可从“行为终瞭日”改为“机关知悉日”,才能改善逾期无法惩戒的怪象。

此外,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长何俊英也认为,“减少退休金”的惩戒时效只有5年相当不合理。他强调,减少退休金是惩戒已退休者的唯一手段,如果时效只有短短5年,可适用的对象寥寥无几;他建议,应把时效比照休职拉长至10年或如同撤、免职无时效限制,在稳定公务员权益的情况下兼顾国民情感。◇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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