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輛Uber司機不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修正,集結上凱道抗議。(圖/記者李毓康攝)

▲上百輛Uber司機之前集結上凱道抗議。(資料圖/記者李毓康攝,下同)

記者胡順惠/臺北報導

交通部宣佈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一,相關規範已預告截止,目前正在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程序。Uber今(27)日發聲明表示,大臺北地區到桃園機場,苗栗以北到桃園機場,通通是1小時內可以到的行程,卻因草案被迫按1小時的計價單位計算,已經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

Uber表示,現行營運模式遵守2017年與交通部達成的協議,與租賃業者合作,由科技平臺以App協助找尋需用租賃車之租車人,讓小客車租賃業者做為派遣及營運主體,由小客車租賃業者依租賃車型、車輛新舊等各項因素並參考Uber平臺提供之參數後決定租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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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指出,草案內容規範未來租賃業必須「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請教法務專家研究消保法以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後,發現定型化契約內所寫的日租跟時租,只是列舉其中兩種計算租金的方式,不是限制不得以分鐘為單位來計算。

Uber表示,過去因科技限制,所以當時的定型化契約寫了日租跟時租,以及未滿1小時的租車逾時還車就用1小時來計算,但現今的科技已經可以精算到分秒,租賃車業者願意提供讓租車人使用多久的車子就收多少租金,計算單位到分鐘,才能真正兼顧消費者權益。

Uber認為,交通部要求Uber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是修法對租賃業營業範圍的限制,也是對消費者租車時間的限制,已經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Uber說,依據該草案規定,沒有超過一小時車程的趟次都不能接,大臺北地區到桃園機場,苗栗以北到桃園機場都是1小時內可以到的行程,卻因草案而被迫需按1小時的計價單位計算費用。

交通部曾說明,本法規修正的預告期2個月,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的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的以時或以日計費的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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