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網公佈了新修改的《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下稱《細則》),該《細則》明確規定,房產稅按年徵收,每半年繳納一次。此條消息一出,引發全國人民熱烈討論,房地產稅不是還未立法嗎?怎麼內蒙古就開始實施了呢?

那麼,內蒙古這個房產稅實施細則究竟是怎麼回事?它和我們平時所關注的政府報告中提到的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又是什麼關係?下面就由海風幫您一一解答。

內蒙古房產稅按年徵收,收取餘值的1.2%

首先來看一下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內容。

丨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內容

細則內容一共有八條,其中比較受關注的是第三條和第五條。

第三條規定,房產稅採用從價和從租兩種計徵辦法。從價計徵的,每年按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後的餘值的1.2%徵收房產稅。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規定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比例暫由10%調整爲30%。舉例解釋一下:一套100萬的房產,減去30%後得70萬,按照70萬的1.2%收取,100萬的房產一年得交8400塊,平均每個月700塊。

從租計徵的,每年按房產租金收入的12%徵收房產稅。以折舊形式使用房產的,則按從價計徵辦法徵收房產稅。

第五條還規定,房產稅按年徵收,每半年繳納一次。具體繳納時間爲每年5月和11月。註銷的納稅人,應當在註銷當月繳清房產稅。

之所以受關注,是因爲這兩條規定給出了房產稅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雖然這兩條規定是內蒙古房產稅實施細則中的內容,與我們所關注的房地產稅立法還不是一回事,但是其中的實施辦法也還是有一定的借鑑和參考意義

房產稅≠房地產稅

除了第三條和第五條,這份《細則》中的第一條更是關鍵所在,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說明瞭這個政府文件是有一個前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國務院發佈的,標誌着我國房產稅的首次開徵,之後,除了將繳納城市房地產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個人納入房產稅納稅人範圍之內,26年未做大的調整。

也就是說房產稅其實早在1986年就已經開始徵收了,而此次的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是在此基礎上,針對地方做了一定的調整。它與我們近期所關注的房地產稅立法其實不是一回事。

那麼房產稅和房地產稅兩者又有何區別呢?

房產稅,也就是上面提到的1986年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它的徵收範圍主要是企事業單位,如企事業單位的樓堂館所等房屋進行徵稅,或者對其租金所得進行徵稅,對於個人的非營業性房產(個人住宅)是免徵稅的。

丨現行的房產稅對個人非營業性房產免徵稅

而房地產稅,特指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對房屋徵收的稅種,是以房屋爲徵收對象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也是2011 年上海、重慶兩地推出房產稅改革試點時所稱的“房產稅”新機制。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以往“房產稅”的提法轉變爲“加快房地產稅立法”。

從範圍來看,房產稅是房地產稅的一個組成部分。從對象來看,房地產稅既包括房產又包括土地。

說的通俗易懂點就是,房產稅≠房地產稅。房產稅頒佈的時間在1986年,它不對個人非營利性房產徵稅,而房地產稅則是在2011年之後才提出的,目前正處於加速規劃立法的階段,它對個人的非營利房產也會徵稅。

影響我們的房地產稅法何時開始?

關於房地產稅立法,是大家一直以來都比較關注的事情,因爲它關乎於我們每一個人的財富與資產配置。

自從2010年,《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發佈,指出推進房地產改革,並在2011年在上海和重慶開展房地產稅徵收試點開始,“房地產稅”正式進入全國人民的視線中。

2014年,政府工作報道首次提出做好房地產稅立法相關工作。

2015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把房地產稅立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規劃。

2017年,時任財政部長肖捷發文表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毫無疑問,房地產稅離我們是越來越近了,“房哥”、“房姐”們也開始坐不住了。那麼房地產稅到底什麼時候來?著名經濟學家馬光遠於日前在西安舉辦的一場城市發展高峯論壇中表示,“房地產稅落地,2022年之前都不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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