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工傷話題,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隨着勞動法的趨於完善,勞動關係日益普遍,勞務關係的空間不斷被壓縮,而且很多具有勞務性質關係的用工傷害也納入了工傷保險待遇體系,包括建設工程中違法分包中農民工的用工傷害、超齡用工情形下的用工傷害等,這種情況下嚴格意義上是用工主體責任,但是由於實際操作等同於工傷,一般也稱之爲工傷。提起工傷,很好理解在工做場合、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都是工傷,上下班途中收到的傷害也屬於工傷?相信很多人都有這麼個看法,讀過工傷保險條例的會說,“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那麼在上下班途中被物體砸傷屬於嗎?自己摔傷屬於嗎?會有人疑問,交通事故都算,自己走路、被物體砸傷會不算?

  答案恰恰是不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其他情形都不屬於工傷。

  在上下班中被物體砸傷雖然不屬於工傷,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如果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文:燕峯 重慶天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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