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二級傷殘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二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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