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责获得建筑容积奖励者兴建社会住宅
台北市每一笔建地都有法定建筑容积上限之规定,但是,任何建筑开发案或都市更新案,其实际兴建之建筑容积则远超过法定容积上限;以台北市之住三为例,法定容积率为225%,但加上都市更新容积奖励与各种巧立名目之容积奖励后,实际建筑容积率一般都超过400%(再加上愈来愈宽松之免计容积率后,实际建筑容积率一般接近500%,大部分之免计容积其实是可售楼板)。政府为何要给予地主或业者如此巨额之建筑容积奖励?这不是利益输送那什么是利益输送?这对囤积大量建地的财团不是图利,那什么是图利?台北市政府想增加社会住宅存量,其实非常简单,只要透过建筑容积奖励之审议,或是订定自治条例规范,规定任何建筑开发案或都市更新案,要求建筑容积超过法定建筑容积者,都应该担负兴建社会住宅之责任;亦即,以兴建一定比例社会住宅无偿提供给市政府,作为取得建筑容积奖励之条件!于实际执行时,为处理「混宅」之争议,此一课责业者或实施者提供之「社会住宅」,可考虑容许以「移地提供」或「缴交代金」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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