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7 20:03

〔記者張瑞楨/臺中報導〕臺中市莊姓男子今年1月收到闖紅燈與違規不服取締逃逸的罰單,罰鍰高達4800元,附上的證物照片,卻只有機車疾駛而過的模糊影子,無從辨別車牌與機車型號,莊男自認當天他在家,沒有騎機車,也沒有把機車借予他人,提起行政訴訟,臺中地院勘查時,發現警察的錄影畫面模糊,開單的員警也不否認可能看錯車牌號碼,臺中地方法院認為,僅憑員警「目睹」就開罰,尚嫌草率與武斷,判決罰單撤銷,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莊男收到罰單,指他在去年12月21日晚間9時許,於中市北屯區松竹路與榮德一路的路口闖紅燈,中市警局五分局員警攔查時,又衝過警察攔查哨逃逸,員警當時大聲唸出車牌號碼,返回派出所再填寫罰單告發,闖紅燈與不服取締逃逸,各開罰1800元與3000元,總計4800元。

不過,莊男卻見檢附的照片,只有模糊的機車疾駛畫面,連機車的顏色與廠牌型號,都難以辨識,他認為當天自己都待在家中,也沒有把機車借給別人,員警不可能「目睹」他闖紅燈且不服取締逃逸,向臺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裁罰單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與警方答辯說,依據「目睹」開罰「並無不可」,員警當場判讀唸出車號,沒有懷疑或猶豫,不至於誤判。

臺中地院檢視警方提供的畫面,模糊而難以識別,員警宣稱當時機車速度很快,時速度約70至80公里,見到機車時,相距僅10公尺,員警只有2秒鐘時間,用肉眼判讀車牌,「直覺看到什麼,就把看到的唸出來」,員警自認沒有看錯車號,但也不否認會有看錯的可能,例如1與7、N跟M。

法官認為,案發當時燈光昏暗,連機車的顏色都難以識別,員警有可能看錯,另外,與莊男機車車牌號碼類似的機車,全臺灣至少有9輛,分佈在新竹、苗栗、臺中與南投縣市,僅靠員警「目睹」就認定莊男違規,開罰之舉「尚嫌率斷」(草率與武斷),員警又沒調閱路口監視器佐證「目睹」無誤,警方沒有確實舉證莊男騎機車闖紅燈等違規事實,判決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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