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義務、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的關係

商業秘密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秘密武器,蘊含著企業核心的經濟利益,一旦面臨泄密將對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造成毀滅性打擊。員工作為企業內部成員,是最可能接觸並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因此,如何做好員工保密工作無疑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員工進行保密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兩個方面。保密義務是指員工應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義務則是通過約束離職員工到特定範圍就職來保護商業秘密。這是兩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往往有人弄不清楚,把他們當成一回事,其實這兩個概念是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離職員工可能雖違法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但並不意味必然構成商業秘密侵權。

而員工即使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但並不意味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下面,我來說說這兩個概念的七大區別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的七大區別:

1.義務內容

保密義務:不能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義務

競業限制義務:不能從事特定競業限制工作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對於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應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競業限制地域的範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二是競爭對手的範圍,應當限於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具體由雙方約定。

2.約束主體

保密義務:全體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

競業限制義務: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主要是針對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並不限於高管、高級技術等,秘書、HR、財務等都可以是約束主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產生基礎

保密義務:基於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

競業限制義務:基於約定義務

基於法定,比如《勞動合同法》中第二十三條的「商業秘密」應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或者基於約定,比如勞動合同附隨義務,即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合同履行和終止後必須遵守的義務

基於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無約定則無義務

4.約束期限

保密義務:長期

競業限制義務:離職後2年以內

沒有期限限制,不僅存在於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且持續至員工離職後,直到該項秘密進入公知領域為止

《勞動合同法》24條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在2年內約定期限。可以少於2年,但不得多於2年

5.生效時間

保密義務:入職時

競業限制義務:離職時

入職或者說簽訂勞動合同起,就負有保密義務

從離職時才負有

6.經濟補償

保密義務:無需支付保密費用

競業限制義務: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並且不需要單位額外支付保密費用

需要支付合理對價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得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並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最低工資標準至勞動者月平均工資30%的範圍內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7.法律責任

保密義務: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競業限制義務: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不可以就保密義務約定違約金,但是可以約定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可以對違紀員工進行處分或解除。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可以雙方自行約定,但應當在合理範圍內。

比如在2016年3月20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徵求意見稿)》中曾對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數額作出過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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