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其實就跟牲畜一樣,圈養到一定年紀終究難逃被宰殺的命運!

科創板上市狂歡下的醜惡人性---虹軟科技暴力裁員始末

此事至今已經過去了兩年多了,然對於我來說,時至今日仍然在我腦海中歷歷在目,成為一個揮之不去的巨大陰影。想想還是以網文方式記錄一下當時發生的點點滴滴,以警示世人和揭示表面經濟繁榮背後隱藏的社會問題和醜惡人性。

本人浙江省台州市人氏,2000年畢業於杭州電子工業學院計算機及應用本科專業,上世紀90年代加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IT行業兢兢業業工作了長達18年,最近2008年至2018年工作於杭州虹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擔任產品經理、開發項目經理、客戶項目經理等職位,先後多次被授予公司期權。然在公元2018年8月發生的一件事,卻徹底讓我的人生發生了一次360度大轉折,從此成為中國中年失業大潮中的一員,告別了漫長的職業生涯,因此行業已經不需要40多歲的從業者了。歷經十多年頻繁地加班和出差,身體已經大不如前了。有日下午從上海出差回來,我身體深感疲憊,無奈閉眼打了個盹,恰巧這個時候,時任區域經理的上司劉楠打電話過來,因電話鈴聲沒聽見,所以沒接。直到一個小時後,我再打過去,才知道客戶有需求需要處理,於是我馬上聯繫客戶處理。原本以為這只是一件小事,就這麼可以過去了。然第二天發生的事,讓我徹底懵菜了。時任人事的謝世勇會同劉楠一起宣布因為我的這次失誤造成客戶投訴且不能做到天天加班,判定半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後續決定解除已簽的無期限勞動合同。對此我有點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的感覺,遂找到時任事業部副總徐堅,想深入了解一下具體原因,終於明白此決定實乃蓄謀已久,這次只是形式上的上綱上線一下。徐總毫無掩飾地透露這個是他本人的決定,跟劉楠無關,主要是因為本人年紀大了且頭腦不圓滑,太老實巴交,不會拐彎抹角,不適合公司的商務要求。也罷,既然挑明了,我只能啞巴吃黃連,默默接受,只要合乎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好。然後面發生的事徹底讓我震怒了。8月24日周五,劉楠和人事部在沒有和我達成解除合同詳細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擅自公開宣布我離職之消息,立即開始工作交接。9月6日謝世勇找到我單方面提出讓我自己自動離職,可以給一筆保密協議的錢作為補償(而不是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同時無條件原價轉讓剛剛行權的公司股份給徐堅。這下我才恍然大悟,原來乃醉翁之意不在酒啊。今年7月份虹軟科技已經科創板上市(股票代碼688088),這筆股份可是價值不菲啊,瞬間就可以翻個幾十倍。面對這種情形,我下意識地表示不能接受。於是到9月27日,謝世勇在沒有得到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奪走我的工作筆記本電腦並關閉內部賬號,然後把我隔離到公司會議室實施實時監控,美之名曰待崗培訓。在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我不得已只能乖乖就範,匆匆離開。十多年的公司,十多年的同事,就這麼糊裡糊塗地因為點經濟利益反目成仇,可嘆世態之炎涼,人心之險惡。40多歲的IT人還能到哪裡找工作呢,無奈只能靠一千多塊的失業金勉強度日吧。然失業金也是要單位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才行,於是這點錢他們也嘗試百般刁難,連社區工作人員都忍不住說道,人一走茶就涼啊。試想連員工都不尊重的公司能指望上市後對股東負責嗎?資本的貪婪和嗜血在此體現得是何等得淋漓盡致!


勞動爭議的審理程序是: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審法院→二審法院。

也就是說,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結果不服的,在規定時限內可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只要向「後一級」法院提起了訴訟(或上訴),那麼之前的裁決結果、判決結果就是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


像這種標的額比較大、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在勞動爭議仲裁以後,小米或者聯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能性非常高。

實務中,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結果進行改判、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的情形還是很常見的(特別是這個案件的兩個爭議焦點:「是否違反競業限制條款」以及「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數額」)。所以,這次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只是一個過程,而不是結果,甚至可以說「戰爭才剛開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 聯想應該與常程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聯想也應該按照規定向常程支付了補償金,如果是這樣的話,常程違約在先,聯想以常程違約進行仲裁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合法


500萬對小米來說,不算什麼吧。


感覺小米挺迷的,以前收了些敗者組高管,還可以開玩笑說是復仇者聯盟

收常程這個尬瓷王,還頂風耍賴,這是準備開垃圾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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