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歷代統治者均會通過一定的措施,來保障社會的弱勢羣體。由於統治者自身的侷限性以及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限,所以不可能照顧到每個羣體。

  據資料記載:唐朝“歷經二百八十九年,受災達四百九十三次。有旱災一百二十五次;水災一百十五次;風災六十三次;地震五十二次;雹災三十七次;蝗災三十四次;霜雪二十七次;謙飢二十四次;疫災十六次。”可謂無災不年,無年不災。僅據《兩唐書·五行志》統計,在唐代近三百年間,因水災一次死亡就達兩萬餘人,損失千人或萬人以上的重大災害就有十餘次以上。這些無妄之災都給當時的社會經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在巨大在自然災害面前,由於古代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僅憑藉個體的力量顯然難以保障其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爲此,自唐初以來,官府就不斷完善各種救災機構、制度和法令,從而建立了一套較爲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

  臨時性救災遣使

  唐初,統治者吸取隋短命而亡的教訓,竭力緩和社會矛盾,實施與民休養生息的政策,對於大規模的災難大都派遣使者勘察災情,並且因地制宜的採取各種救濟措施。據《唐大詔令集》卷116載,“自漢魏以來,水災之處,必遣人巡問以安集之,國朝因其制焉,亦命近臣撫卹。”貞觀八年正月(634年),太宗遣使,“分行四方,延問疾苦。” 據《新唐書》卷116載:垂拱中,歷司屬卿,時山東飢,及善爲“巡撫賑給使。”在這一時期,朝廷已經正式設立救災使職了,到了玄宗時期出現了大量的救災使職。據資料顯示:唐代,朝廷共設職遣使賑濟多達76次,尤其是太宗和玄宗時期。可見,遣使救災在唐代重大災難的賑恤方面承擔着一定的作用。

  唐代不僅設置災後臨時性的救災使職,並且派遣到地方的救災官員多是三省或御史臺的大臣,在玄宗時期還有位高權重的宦官,可見朝廷對於地方救災的重視。因此,設置災後臨時性的救災使職就成爲了唐代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設常平倉與義倉

  唐建國之初,就沿用了“常平倉”政策,在春荒秋熟季節,平價買進穀物,荒年再平價賣出。這一方面是爲了調節農商矛盾,抑制商人投機,更主要的還是爲了維持農業生產者的相對穩定。並且設置了常平監官,通過管理常平倉以達到“公私具濟,家給人足,抑制兼併,宜通壅滯。”太宗貞觀十三年(639年),在主要的產糧區“洛、相、幽、徐、齊、並、秦、蒲” 等八州,設置了常平倉,以調節糧價。後來永徽元年,又在京城東、西二市各設常平倉。開元二年(713年)六月敕“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 開元天寶時期(742年-756年)常平倉得到了較好的發展,普遍置倉。據《食貨志》載: 仁君在上,則海內無餓殍之人,蓋以慮得其宜,製得其道,致入致歉乏之外,設備於災沴之前耳。魏用平糶之法,漢置常平之倉,隋氏之制,始創社倉,終於開皇,人不饑饉,除賑給給百姓外,一切不得貸便支用,每遇災荒,即以賑給,沴則隨事借貸,不飢則錄事分頒。富不至侈,貧不至飢,農不至傷,糴不至貴,一舉而數美具,可不務乎?

  由此可以看出:唐人對於常平倉在社會保障中所發揮的獨特作用,有着十分明確的認識。正因爲如此,唐代統治者對常平倉的設置和管理比前代更加重視。除了大量設倉外,官府還擴大常平之法,賑貸給農民耕牛和種子等。內容涉及到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據《通典》卷十二《常平義倉》記載,天寶八年(750年)全國常平倉貯糧爲四百六十萬二千二百二十石(一石約60公斤),平均每州萬餘石。朝廷有豐厚的倉本,對於調節糧價,保障農民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起着重大的作用。

  義倉始於隋。由貞觀二年(639年),戴胄上“請建義倉疏”之後,唐代正式設置義倉。《舊唐書·食貨志》敘述置倉經過說:貞觀二年四月,尚書左丞相戴胄上言曰:“……今請自王公以下,愛及衆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至秋熟,準其見在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稻麥之鄉,亦同此稅。各納所在,爲立義倉。若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太宗曰:“……理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所司,議立條制。”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可之。自是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賑給。

  此後,“民間寄納與官”的義倉就在朝廷的監督下直接承擔着地方賑恤的責任。直至唐末,儘管義倉儲谷時有盈虛,高宗以後義倉谷的用途還有不小變化,但義倉始終存在,並且發揮着重要作用。

  民間社會保障

  以唐朝這樣一個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社會,單純依靠官府的保障顯然是不夠的。要想達到社會的需求,非官府性的社會保障行爲就顯得尤爲重要。

  “悲田養病坊”是唐代的一種對窮苦病人收留救治的機構。初創於武則天長安年間。悲田依據佛典的解釋,意指施貧,主要收留老人、窮困和殘疾、無家可歸及無以爲生的人。雖然經營悲田坊屬於慈善事業,須耗資金,但因其經費皆來自善男信女的捐獻,對寺院而言往往仍有盈餘。所以,寺院也樂於設立。

  玄宗開元五年(717年),宋璟奏稱:“悲田養病,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國家矜孤恤窮,敬老養病,至於安庇,各有司存。今驟聚無名之人,著收利之便,實恐逋逃爲藪,隱沒成奸。若子路於衛,出私財爲粥,以飼貧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饋。人臣私惠,猶且不可,國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罷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由於宋璟等人的奏請,朝廷即任悲田養病使,對其管理,使之更加系統化。不但有執行機構,而且有了監督的機構及法律的保障。

  武宗會昌五年(845年)發動廢佛,於是悲田養病坊處於無人管理狀態。以後,李德裕《論兩京及諸道悲田坊狀》曰:“今緣諸道僧尼盡己還俗,悲田坊無人主管。必恐病貧無告,轉致困窮。臣等商量,緣悲田出釋教,並望更爲養病坊。其兩京及諸州各於子錄事者年中,揀一人有名行謹信、爲鄉閭所稱者,專令勾當。其兩京望給寺田十頃,大州鎮望給田七頃,其他諸州望委觀察使,量貧病多少,給田五頃三二頃,以充粥飯。如州鎮有羨餘,官錢量與,置本收利,最爲穩便。若可如此方圓,不在更望給田之限,各委長吏處置。訖聞奏。”

  武宗聽取李德裕的建議,令“有名行謹信,爲鄉閭所稱者”管理。後來病坊不僅推廣到大民間,而且範圍也由兩京地區發展到全國各州鎮,成爲定製,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福利機構。

  對社會保障進行完善

  爲了增強社會保障能力,除了專門設立的有針對的社會保障外,朝廷還通過頒佈諸多行政法令來作爲以上社會保障機構的補充。

  唐代統治者非常重視養老問題。如貞觀四年(641年),唐太宗即頒佈了養老詔書,要求“諸州都督刺史,及文武官人,老人八十以上,並孝子旌表門閭者,並宜節級,賜物以申饗宴”。唐王朝一方面在官僚階層中實行致仕制度,對年老退休者都給予優厚的待遇。如“高宗永徽元年(650年)八月,詔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宜準致仕例,給以半祿。”可見退休的官員平時可獲得他們俸祿的一半。對於社會上其他的大多數老年人,唐政囗府採取免除徭役和版授高年等方式,給予他們物質上和精神上的保障。如當時規定:“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給二人,百歲,三人。”又如唐憲宗(806年)時:“元和元年正月詔天下百姓賜米帛羊酒,十四年冊尊號大赦,委中書門下選黜陟使分巡天下,百姓高年者版賜有差。”朝廷不僅頒佈詔令敬老、養老,同時還在病坊之中專門收養孤寡、貧苦的老人,確保他們能夠平安、幸福的渡過晚年。

  對於婦幼等一些弱勢羣體,唐代也採取一定的形式給予保障。如當時的婦女免除徭役等負擔,而且婦女在孕期觸犯法律時,往往要減刑或緩期執行,某些年齡段的老人也有這方面的規定,如“婦人及流徒,枷而不(杻,古代的一種刑具,手囗銬之類)”,另“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忽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對囚徒行刑的程度也有限制“諸拷囚不得過三度, 數量不得過二百” 生活上,“諸囚應請給衣食醫藥,而不請給,及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應脫去枷,而未脫去者杖六十,以故死者徒一年。”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唐代對婦幼等在人身安全方面所做的保障。

  另“理喪恤葬”方面,如:唐武德三年(620年)六月,詔:“元元無辜,墮於塗炭,轉死溝渠,暴骨中原,宗黨淪亡,邑居散逸。……宜令州縣官司,所在巡行掩骼埋骨。” 貞觀二年(639年)四月也曾下詔“掩埋露骸”,永淳元年六月,“關中初雨,麥苗澇損,後旱,京兆、岐、隴螟蝗食苗並盡,加以民多疫癘,死者枕藉於路,詔所在官司埋瘞”。天寶元年(742年)三月敕曰“如聞江左百姓之間,或家遭疾疫,因此致死,皆棄之中野,無復安葬。……其先未葬者,即勒令本家收葬,如或無親族,及行客身亡者,抑所在村鄰,相共埋瘞。無令暴露。” 至德年間,頒佈《收葬陣亡將士及慰問其家口敕》對於陣亡將士“悉收骸骨,埋葬致祭。”並且“優恤其妻子”和慰問陣亡將士的家屬。寶應年間“或歲時不稔,道饉相望,枯骨轉屍,多未埋瘞。……其京內外應有舊骸骨,宜令京兆府,即勾當收拾埋瘞,仍令中使,與所由計會致祭。”

  爲了照顧這些已故的親人,朝廷從武德年(618年)便實行度田之制,“五尺爲步,步二百四十爲畝,畝百爲頃。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爲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爲世業,八爲口分……”這給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以基本的生產資料,從根本上保障了他們的日常所需。

  總而言之,唐代的社會保障體系從很大程度上發揮了維繫唐王朝近三百年的歷史作用。雖然,由於時代和階級的侷限性,此時社會保障體系還只是一種基於社會救助層面的社會保障,但即使是不完善的,也幫助中國歷史出現了幾個少有的盛世局面。

  撰文 | 陳文

  文章來源 | 深讀文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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