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日頒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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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涉嫌向警方訛稱遭人迷暈後被擄走,更被人在雙腿鑲上21口釘書釘,裁判官去年裁定林一項「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成,更形容林自編、自導、自演此拐帶事件。林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李運騰法官席前審理。辯方質疑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解釋,他是從自己分析或依靠控方證人依賴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中蒙面男子的衣着、外型、服飾、背囊和內八字步姿,而指出片中人是林子健。

林子健今戴著KF94口罩出庭應訊,其律師團隊包括民主黨何俊仁律師,戴耀廷亦有到庭旁聽並為林子健送上擁抱支持,庭內公眾席及記者席只是隔行開放,以保證旁聽人士隔行就坐保持距離。陳偉彥大律師代表申請人林子健提出上訴,陳指控方在原審開審時的案件概述中長達7頁紙講述林是自殘講大話,屬先入為主,而且控方最後亦不能證實林是自殘還是他殘,更指無論林是自殘或他殘都只是為了增強其謊話的說服力。

林子健

陳指雖然林子建沒有出庭作證,但裁判官亦應考慮林報警求助的可信性,如控方能證明林是被他殘的話,便能證明林是被「標心」。陳亦稱控方證人依靠閉路電視中蒙面男子背囊和內八字步姿的認人方法不應被裁判官接納,因為身為警察的控方證人僅以拘捕林後8小時的觀察,便被視為擁有特殊知識(Special Knowledge)的業餘專家(Ad Hoc Expert),但裁判官並沒有裁定他是專家證人。陳指裁判官有否接納控方證人指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中蒙面男子的衣着、外型、服飾、背囊和內八字步姿與林子健吻合的說法極其重要,否則情況就像「搬龍門」,令裁判過程變得不公平。

下午審訊繼續,律政司代表鄭凱聰則指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可以自己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而且裁判官在推論證據時有權自己考量,並不用事先告訴辯方律師,法例亦容許裁判官自己推斷片段中蒙面男子是林子健。鄭指林子健當日穿著白底黑麪鞋子、背著紅邊揹包、步姿內八字,「樣樣都咁似(林子健)咁一定係佢」。

李官指他需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來分析雙方的上訴理據,亦指控方主要依靠分析片段而推論出步行路線及蒙面男子是否林子健,李官亦說:「如果成條街得一個人三頭六臂嘅話都唔會認錯人啦!」,雙方律師亦沒有反對。李官指需時考慮雙方論點、案例及近3小時涉案片段,故把案件押後至擇日頒下書面判詞。林子健則在庭上大喊:「我無能力睇曬所有CCTV,如果唔係國家強力部門,係無可能做到呢樣嘢,我係無辜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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