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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瑪莎拉蒂肇事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符合上述規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規定。所以,本案可判處最重的刑罰是死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傷亡後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的案例也不少。當然,這個量刑幅度還是想對較大,從十幾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到死刑緩期執行再到死刑立即執行都有。這裡可以看一個最後判處死刑案例。

2012年2月11日,黃某華在家中大量飲酒(血液酒精含量為212毫克/l00毫升)駕駛機動車與一輛桑塔納計程車發生追尾。黃某華擔心醉酒駕車行為被查處而駕車逃逸,計程車司機遂駕車追趕。黃某華因遇紅色信號燈且前方有車輛阻擋而停車,計程車司機攔在車前欲與其理論,黃某華強行啟動汽車將沈某國頂於汽車引擎蓋上加速行駛,隨後撞上前方奇瑞汽車,致使該車的油箱破裂並連環撞擊其前方待轉的悅達起亞汽車。奇瑞汽車當場起火,2人被燒身亡,計程車司機死亡,悅達起亞汽車內三人受傷,3人死亡2人受傷。


不作死就不會死,用在這是事故上面完全適合!20多歲的年紀,年輕氣盛逞一時之快,可以理解,但是在醉酒的情況下還如此囂張,想必不是平時驕橫跋扈就是一個法盲,或者是感覺出點什麼事都能擺平,要麼就是不想好好活了!首先心理因素成為這次事故的主要元兇!以當時100多邁的速度在城市公路狂奔,什麼紅綠燈如同虛設,即使當天晚上不是撞到寶馬,也會有其他的車或者人遇到這個吹命鬼??。在人的素質和能力無法駕馭所擁有的財富的時候,早晚得出事,而且是大大大大大大大事!


如果不喝酒就不會造成這種的情況,或者說是故意的違法造成人員的死亡!如果是不喝酒你存在其他違章造成兩人死亡的也會有交通肇事罪的結果!何況她喝酒就屬於有故意的行為!兩條人命!死緩不為重


不會判死刑的,出於輿論壓力最多判無期。人死了(不是故意殺人因為醉駕)這種情況賠償受害者家屬或許會諒解,畢竟不是故意殺人性質,家屬對於殺人償命這種心態會不那麼重,這個就是意外身亡交通事故。在不能判被告死刑的情況下,家屬得到相當賠償是最好的處理結果,人死不能復生,家屬節哀順變!這事件再一次反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大學畢業生,這樣狂妄無知,是個人素質不足的體現。


這個問題隱含著深深的主觀主義在裡面。不知道是不是現在的媒體都是這樣,不講事實,而靠強姦情感來帶節奏。

一個案例,為什麼用以往的案例來判斷?這種想法看上去很有道理,實則為綁架法律做鋪墊。你們了解過往案例的每一個細節嗎?你們又了解本次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嗎?很多案件,一個細節的不同就可能導致不同罪名成立。舉個例子,一個使用假肢走路的年輕人,假肢被衣服遮住,而使用了優先通道,所以你會拿這個例子證明年輕人不遵守規矩?

而我們大多數網友,是根本沒有了解案情細節的渠道的。無非是通過網路上的報道。而現在的部分媒體又喜歡博眼球、唯點擊率論。他們會盡量讓你們看到他們只想讓你看到的。

其實本次事件適用的法律並不多,大家可以逐條對照,大體的答案自然就出來了。我和大多數網友一樣,都痛恨一些醉駕的瘋子,希望她們得到嚴懲。但宣洩的前提,可是你們認真思考而得出的觀點?觀點是否又符合法律?凡事不細想,一有敏感詞,就道德大棒一揮,恐怕普天下,只有揮棒人還能屹立不倒,其他皆惡鬼了吧?


希望能執行死刑,酒駕,肇事,肇事逃逸,事故致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罪。她當時的情景,完全有可能撞死更多人。所以,支持死刑


死刑,只有死才是她的唯一出路。死她一個人還不夠,畢竟被她害死的可是兩條命。法律必須要嚴上加嚴,必須以死來警示後人,否則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不死後面犯罪的人會更多,社會危害更大。她今日不死,以後只會讓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譚某某不判死刑,天理難容!!!!!!!!按事件結果看,一命抵一命,她死兩次都是便宜她了。社會需要正能量,就讓她做個反面教材吧!!!!!!!!!!!!!。


打人,且沒打出什麼重傷來,都要判刑一兩年,掏兩個鳥窩也要判刑10年以上。所以,這裡問題中的行為就更惡劣了,後果也更嚴重,不判個死刑都對不起法律!車上其他人也得是連帶無期!


群眾三次給熄火多次剮蹭自知醉駕還開。撞車起火倆人死亡應判倆次死刑一次槍斃一次絞刑。有倆臭錢不知天高地厚死者倆和家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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