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上面問題,首先要看國家最新《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這裡提到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也就是說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之間遵循上訴原則,可以引申出經營風險共擔,經營成果共享。下面第十六條,規定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看上文有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並且下面詳細規定了貨幣以外出資的處理方式,並應該在合夥協議中著名。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評估作用是確認其具體價格,以便確定出資額多少,占合夥企業中出資比例,以便以後經營分紅或承擔債務提供依據。

如果合夥企業認同你是合伙人之一,承認你已貨幣以外方式出資,那麼就有分享合夥企業相應財產的權利。

後面的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合夥企業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退股是在清算程序完成前是不允許的。


首先需要看你們的章程規定,其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建議您來電詳談。


1 之前有沒有簽法律支持的文件。如果有,對方可以採取法律支持。

2 之前合伙人是否有參與恰談業務,如果有付出或者有重大貢獻,可以和對方協商,畢竟好合好散嗎。

3 如果都沒有,就看後面是否有合作機會或者對方的資源是否能夠有效利用。


這就商量著來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