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上面问题,首先要看国家最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这里提到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之间遵循上诉原则,可以引申出经营风险共担,经营成果共享。下面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看上文有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并且下面详细规定了货币以外出资的处理方式,并应该在合伙协议中著名。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评估作用是确认其具体价格,以便确定出资额多少,占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以便以后经营分红或承担债务提供依据。

如果合伙企业认同你是合伙人之一,承认你已货币以外方式出资,那么就有分享合伙企业相应财产的权利。

后面的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退股是在清算程序完成前是不允许的。


首先需要看你们的章程规定,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建议您来电详谈。


1 之前有没有签法律支持的文件。如果有,对方可以采取法律支持。

2 之前合伙人是否有参与恰谈业务,如果有付出或者有重大贡献,可以和对方协商,毕竟好合好散吗。

3 如果都没有,就看后面是否有合作机会或者对方的资源是否能够有效利用。


这就商量著来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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