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在公司章程可自主約定的事項二中,我們講解了股東出資時間,紅利分配、增資認繳,股權轉讓的條件,現在繼續講解股東會職權、召集程序、表決權、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

六、股東會職權、召集程序、表決權、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1、法律規定  

股東會職權: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章程可對股東會的其他職權進行規定。

股東會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表決權: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實務分析  

公司法規定了十項必須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規定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除此之外,在股東會職權的增設、股東會召集程序、股東表決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方面均充分允許股東自行約定並在章程中載明。這一系列充分放權的重要實務意義不限於:

1)股東會的內部治理絕大多數內容均可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充分體現各自的利益訴求。

2)財務投資者可以對公司經營有更大的影響力。財務投資者不以控股為目的,一般持有公司小比例股權。通過增設股東會職權、設計合理的表決權制度(例如特別事項的一票否決權),可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甚至否決,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3)使股東讓渡部分經營決策權以換取其他方面的優惠成為可能,股權在一定程度上的結構化設計有了制度空間,例如前文提到的「優先股」之事。

3、操作建議  

公司法尊重股東自治,但不意味著自治內容越多越好。從思維習慣看,公司法規定的規則是被普遍認知、接受的,股東大幅調整時,容易因不符合思維慣性而被忽略掉,造成「違規」。因此,除非確有必要,盡量少做調整;但如果做了調整,則建議對調整部分重點標註或單獨編撰成文,以提示使用者、執行者。

此外,近幾年PE(私募股權基金)隊伍逐漸壯大,很多PE機構喜歡將國外的「投資條款清單」照搬進國內使用,這種舶來的投資條款喜歡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無微不至」的各類限制,而此種限制往往要在股東會職權、股東表決權中落實。以筆者的經驗,如此眾多的限制並不符合中國企業的管理風格,容易造成投資者與被投資企業及其股東之間的關係緊張,甚至制約企業適度靈活、高效快速的成長。因此建議在增加股東會職權時,限制性條款的設置應慎重,在兼顧風險控制的同時應充分考慮企業運營的靈活度、便利性需要。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

1、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非職工代表之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實務分析 

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董事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的選舉由公司章程規定,可規定由全體董事選舉產生,也可約定由股東會選定,甚至還可以規定由某個或某些股東推選的人員擔任。同時,副董市長職位可設可不設,可以設1人也可設多人。

實務中,對董事長、副董事長的選任,往往體現了股東之間的公司控制權之爭。副董事長職位可能成為擺設,也可能通過制度設計使2-3名副董事長對董事長形成有效制約,還有可能由副董事長聯合其他董事架空董事長。

3、操作建議  

公司法對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無規定,故應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切不可表述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按法律規定執行」。

八、董事會職權、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除行使法定的十項職權外,還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增量職權。

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2、實務分析  

如前文所提,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決策機構。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會的法定十項職權外,擴充董事會的職權;也可以對董事會職權的行使進行限制。董事會職權的擴充體現了股東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限制,體現了股東對風險控制的謹慎態度;當將本應由總經理決策的內容一部分升格至董事會討論決定時,則體現了公司經營的進一步謹慎。

綜合對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劃分及職權擴充或限制的自治授權來看,公司法對特別重要的事項明確劃定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管轄,對其他事項均允許由股東自行在股東會、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進行授權、分配。這類似於一座宮殿,公司法規定應分別由股東會、董事會行使的各十項職能,是這座宮殿的承重牆,不得拆除;其餘牆體、隔斷、裝修裝飾均可由房子的主人自行設計、安排。

3、操作建議  

與股東會相比,董事會的職權可作更加具體、量化的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否則將出現無法可依也無據可依的情況。董事的表決權為一人一票,無協商餘地。

(下一篇,公司章程可自主約定的事項四,繼續為您分析總經理職權、股東資格的繼承、公司解散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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