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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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土地儲備專項債?

土地儲備專項債是(1)地方政府轉型債的一個品種(2)地方政府為土地儲備發行(3)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償還。

2.土地儲備專項債由誰來發?

(1)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

(2)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

(3)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確需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由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3.土地儲備專項債發行和使用限制?

發行要求:

(1)土地儲備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能夠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2)土地儲備專項債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管理。

使用限制: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由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於土地儲備。

4.土地儲備專項債如何發行?

預算編製-報送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和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製下一年度土地儲備項目收支計劃,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報本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複核,經本級政府批准後於每年9月底前報省級財政部門,抄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2)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審核本地區下一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需求,隨同增加舉借專項債務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省級政府批准後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額度管理

(1)財政部在國務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內,根據土地儲備融資需求、土地出讓收入狀況等因素,確定年度全國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總額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應當在國務院批准的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安排,由財政部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土資源部。

(3)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於每年8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可以在國務院批准的該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統籌調劑額度並予批複,抄送國土資源部。

預算編製-下達

(1)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內,根據市縣近三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市縣申報的土地儲備項目融資需求、專項債務風險、項目期限、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情況等因素,提出本地區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分配方案,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將分配市縣的額度下達各市縣級財政部門,並抄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2)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內,會同本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具體項目安排建議,連同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建議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抄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3)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儲備項目庫,項目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地塊區位、儲備期限、項目投資計劃、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等情況,並做好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的銜接;同時,加強對土地儲備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保障儲備土地按期上市供應,確保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

預算管理

(1)增加舉借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收入應當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包括:(一)省級政府在財政部下達的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內發行專項債券收入;(二)市縣級政府收到的上級政府轉貸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收入。

(2)增加舉借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安排的支出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包括本級支出和轉貸下級支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支出應當明確到具體項目,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中統計,納入財政支出預算項目庫管理。

(3)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還本支出應當根據當年到期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規模、土地出讓收入等因素合理預計、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

(4)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利息和發行費用應當根據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規模、利率、費率等情況合理預計,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統籌安排。

(5)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6〕155號)規定列入相關預算科目。

預算執行與債券發行

(1)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結合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的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建議,審核確定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方案,明確債券發行時間、批次、規模、期限等事項。

(2)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儲備機構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準備工作。

(3)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本地區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準備工作,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土地資產評估等工作。

(4)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交易場所發行和流通。

債券形式要求

(1)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應當統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或××市、縣)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期)——×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專項債券(×期)」名稱,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

(2)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和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根據土地儲備項目區位特點、實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同一地區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具體由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建議,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3)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期限應當與土地儲備項目期限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5年,具體由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儲備機構根據項目週期、債務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4)鼓勵地方政府通過結構化創新合理設計債券期限結構。

5.土地儲備專項債如何償還?

債券本金、利息以及發行費用的償還

(1)土地儲備項目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專門用於償還到期債券本金,不得通過其他項目對應的土地出讓收入償還到期債券本金;

(2)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發行費用;

(3)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

提前償還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髮型時,可以約定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提前償還債券本金的條款。

不能按期償還

因儲備土地未能按計劃出讓、土地出讓收入暫時難以實現,不能償還到期債券本金時,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是現貨予以歸還。

6.土地儲備專項債政府部門如何管理?

財政部:(1)牽頭制定和完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制度;(2)下達分地區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3)對地方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實施監督。

國土資源部:(1)配合財政部加強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2)指導和監督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相關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管理和預算管理、組織做好債券發行、還本付息工作審核項目資金需求。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1)負責審核本地區土地儲備規模和資金需求;(2)土地儲備項目庫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的銜接;(3)配合做好本地區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

市縣級財政部門:(1)複核本地區土地儲備資金需求;(2)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管理、預算管理、發行準備、資金監管等工作。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1)審核本地區土地儲備資金需求;(2)土地儲備項目庫與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的銜接;(3)配合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各項準備工作;(4)監督土地儲備機構規範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5)合理控制土地出讓節奏並做好預製對應的專項債券還本付息的銜接。

土地儲備機構:(1)負責測算提出土地儲備資金需求;(2)配合提供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相關材料;(3)規範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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